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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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破字第17號聲請人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中平 代理人 陳垚祥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台鳳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附表所列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台鳳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件尚有如附表所示其他應補正事項,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玉瓊附表:
一、陳報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補繳聲請費。
二、依破產法第61條規定釋明相對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
三、提出相對人台鳳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資產負債表。
四、相對人台鳳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並提出其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記載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或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記載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記載其保管地點、保管人、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記載其地號、建號、交易市值,並提出最新資料。
㈥如為投資,記載其投資金額、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提出債權人清冊,應記載以下內容,並提出相關證明:現有債權(含稅捐)之債權人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
六、相對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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