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號聲請人 莊克林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駁回上訴之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282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向本院聲請再審,依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規定,限於對本院之確定實體判決,以參與該判決之本院法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人莊克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461號判決判處罪刑,不服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規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有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823號判決影本在卷可稽。聲請人以其已找到四位證人,足以證明其未販賣毒品,而係與同案被告 鄭立賢陳宥騰李允豪 合資購買毒品,對本院上開程序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核與首引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梁宏哲法官沈揚仁法官吳進發法官呂丹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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