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3號上訴人即被告崧源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明鑫 被上訴人即原告 連霈 語
李承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