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440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陳彧 債務人 陳美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柒佰玖拾柒元,及其中肆萬柒仟陸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柒萬柒仟陸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