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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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日以98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裁定,命聲請人限期補正併預繳郵務送達費,而該裁定書業於同月4日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檢答表1紙附卷可按,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書記官吳明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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