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01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01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0195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李怡蓉李宣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李怡蓉即李宣蓓於民國(下同)92年05月17日書立
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6萬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㈡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
至93年12月20日後即分文未繳,積欠金額達新臺幣66,421元正。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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