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10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吳阡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叁拾玖萬肆仟玖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阡榕於民國99年4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790,000元,約定自99年4月27日起至106年4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9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3年05月26日止累計367,594元未給付,其中365,766元為本金;1,528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阡榕於101年11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0元,約定自101年11月5日起至108年11月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99採機動利率計算,其餘約定同上。債務人至103年5月26日止,累計1,027,383元未給付,其中1,013,079元為本金;13,020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365,766元│103年5月27日起至│3.99%│無│無││││清償日止││││├─┼─────────┼──────────┼──────┼──────────┼──────┤│2│1,013,079元│103年5月27日起至│4.99%│無│無││││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