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276號原告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德茂 訴訟代理人 黃品淞 律師複代理人 劉育年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邱瑛琦 律師被告卿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筱卿 訴訟代理人 楊忠憲 律師
吳旭洲 律師 林譽恆 律師 楊倢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兩造應於文到十日內,提出被證15即原告公司工程備忘錄(卷六第289頁)說明第三點所列106年2月17日應付款明細資料,並請具狀陳報備忘錄說明第一點107年5月15日會議後續之付款明細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工程法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書記官簡硯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