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56號110年度重訴字第1032號原告即主參加被告 陳宗光 訴訟代理人 謝庭恩 律師複代理人 簡欣柔 律師訴訟代理人 鍾信一 律師被告即主參加被告輕車悠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廸立 訴訟代理人 林文魁 被告即主參加被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複代理人 蔡育英 律師主參加原告宜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姿妙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 律師複代理人 丁嘉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書記官簡硯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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