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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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添國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87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添國自民國壹佰零參年參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雖矢口否認有起訴書所載之殺人犯行,惟有證人 蘇拉桑 之證述在卷可稽,且有案發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光碟1張暨翻拍照片13張,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年10月11日刑醫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一份、相驗屍體證明書、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鑑定報告各一份、現場照片6張等附卷可佐,堪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再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參諸常情,常人於遭此重罪訴追之情形下,恐有匿責逃亡,規避重責之虞,復且被告自承其係居住於臨時搭建之鐵皮屋,顯然無固定住居所,堪認係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12月3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審酌被告就涉犯殺人罪嫌,雖仍矢口認犯行,然業經證人蘇拉桑於偵查、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且有案發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光碟
1張暨翻拍照片13張,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年10月11日刑醫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相驗屍體證明書、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鑑定報告各暨現場照片6張等在卷可稽,再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衡諸常情,常人於遭此重罪訴追之情形下,常有趨吉避凶、匿責逃亡之虞,復被告供承其所居住之處所,亦係臨時搭建之鐵皮屋,顯然無固定住居所,堪認係有逃亡之虞,是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3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呂曾達
法官蔣彥威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