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0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 唐蘇政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捌佰參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