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8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彭明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一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芬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進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尹進來
一、債務人一宇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進宇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中一人如於上開債權範圍內為清償,另一債務人於清償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