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0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406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劉周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玖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零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劉周穎於093年04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094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82,971元整未為清償(含年費839元整、消費款72,041元整、預借現金75,00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4,664元整及違約金20,427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47,041元整自094年11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債權人提出之消費繳息總查所載,違約金新台幣20,427元已計入總額計算,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違約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