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4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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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425號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江嬌容
上列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陳詩婷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經查債務人陳詩婷係受輔助宣告人,故請提出債務人陳詩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其輔助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承上,並請具狀增列其輔助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並提出更
正後之聲請狀。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