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3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3602號債權人 王鳳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白寧王清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聲明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㈡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㈢提出債務人王清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書記官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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