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0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50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瀆職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四八號上訴人 莊榮兆 被告 李慶義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許文志上列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等瀆職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年七月十五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六四號,自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一○○年度自字第二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莊榮兆對第一審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因認其上訴違背法定要件,予以駁回。已詳敘憑以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上訴意旨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任憑己意,泛詞指摘原判決違法,殊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年九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施俊堯法官洪曉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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