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明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玖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零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延滯第一個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