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原告陳裕
張碧月 被告 黃永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6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林岳葳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