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8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8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訴字第80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關治華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續字第11
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關治華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09年
8月12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號榮民之家百福堂之 文康 室內,徒手以一巴掌揮打告訴人 夏保成 臉部,致其受有臉部撕裂傷、頭部鈍傷、右肩鈍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關治華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至48頁、第51至53頁及第55頁)。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林暐勛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李孟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林慈雁法官李雅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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