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14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837元,應徵
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