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1390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桃簡字第139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丁○○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甲○○、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壹仟參佰伍
拾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玖佰零肆元,及如附表編號
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十分之八由被告甲○○、丁○○連帶負擔;餘由被告連
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甲○○於民國82年5月4日,邀同被告丁○○為連帶保
證人,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並簽有借據1紙
,約定借款期間自82年5月4日起至97年5月4日止計15年
,分180期,以每個月為1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
率按週年利率4.44%計算,若遲誤繳款期限,除喪失期限利
益外,應給付原告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
及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甲○○自94年12
月4日起即未依約繳款,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其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本金及利息共計31萬1,350元未為給
付,被告丁○○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約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
㈡另被告甲○○於86年6月13日,邀同被告丁○○、戊○○為
連帶保證人,向其借款10萬元,並簽有借據1紙,約定借款
期間自86年6月13日起至106年6月13日止計20年,分
240期,以每個月為1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率按
週年利率4.44%計算,若遲誤繳款期限,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應給付原告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及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甲○○自94年12月
13日起即未依約繳款,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其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迄今尚積欠本金及利息共計7萬4,904元未為給付
,被告丁○○、戊○○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約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三、被告甲○○則以:確係伊借款的,對借款金額不爭執,但目
前伊無力償還等語;被告丁○○、戊○○則均以:其均為連
帶人,渠等目前亦無力償還等語,資為抗辯。並均聲明:駁
回原告之訴。
四、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放款戶受信明
細查詢單、放款攤還及繳息紀錄明細表等件為證,經核屬相
符,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被告雖以上開情詞置辯,惟查,無
力清償並非解免或延期清償之法定正當理由,是被告所辯,
要難可採。本件主債務人即被告甲○○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
償,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就上開原告主張㈠、㈡債務
付清償責任;被告丁○○為上開原告主張㈠、㈡借款債務之
連帶保證人,另被告戊○○為上開原告主張㈡借款債務之連
帶保證人,均應各就該部分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
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甲○○、丁○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及請
求被告三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維斌
附表:
┌──┬─────┬──────┬──────┬──────┬─────────┐
│編號│放貸金額│貸放日│積欠本金│應收利息│逾期違約金│
││(新臺幣)││(新臺幣)│││
│││││││
├──┼─────┼──────┼──────┼──────┼─────────┤
│一│120萬元│82年5月4日│31萬1,350元│自94年12月4│自95年1月5日起至│
│││││日起至清償日│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止,按週年利│個月以內者,按前開│
│││││率4.44%計算│利率10%,逾期超過│
│││││。│六個月,按前開利率│
││││││20%計算之違約金│
││││││。│
├──┼─────┼──────┼──────┼──────┼─────────┤
│二│10萬元│86年6月13日│7萬4,904元│自94年12月13│自95年1月14日起至│
│││││日起至清償日│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止,按週年利│個月以內者,按前開│
│││││率4.44%計算│利率10%,逾期超過│
│││││。│六個月,按前開利率│
││││││20%計算之違約金│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田宜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