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3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李佩如 原名 李靆 璘.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均撤銷。
李佩如(原名 李靆璘 )即力元服裝店均不罰。
理由
一、本件原處分機關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李佩如(原名李靆璘)即力元服裝店(如附表所示裁決書之受處分人欄僅記載「力元服裝店」,應更正為「李佩如即力元服裝店」,詳如理由三所述)所有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違規時間,在附表所示之違規地點,因「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經臺北縣政府(改制後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填製如附表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下簡稱舉發通知單),對該車所有人即異議人逕行舉發,嗣異議人未曾到案繳納罰鍰或陳述意見,原處分機關認異議人有上開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如附表所示編號一至十九裁決書誤載舉發違反法條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應予更正,詳如理由五所示)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各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三百元。
二、異議意旨略以:伊所經營之力元服裝店,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即因經營不善而結束營業,上開自用小貨車由友人張嘉䜢開走,惟未辦理過戶,伊亦找不到張嘉䜢,嗣經張嘉䜢家人告知其人已死亡,伊並未收受上開繳款通知,亦非本案行為人,爰請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獨資商號並無獨立之人格,以該商號為營業,所生權利義務仍歸諸出資之個人,是商號與個人名稱雖異,實非不同權義主體(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判字第一四四六號判決參照);復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汽車所有人可以公司、行號名義申請登記,即包括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獨資商號;且按「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者如下:(一)自然人。(二)法人。(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四)行政機關。(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有當事人能力。」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一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獨資商號在行政訴訟裁判當事人欄應如何記載,依最高行政法院(即改制前原行政法院)六十八年八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裁判當事人欄之記載,涉及當事人能力問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及四十一條之意旨,僅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有當事人能力,獨資商號不合上述法條之規定,應不認其有當事人能力,而應以該獨資商號主人為當事人,記載為『000(即00商號)』。」足見獨資商號並無當事人能力,而應以商號負責人為當事人。查「力元服裝店」乃屬獨資商號,其負責人為李佩如(原名李靆璘,以下均同),有商業登記基本資料、異議人戶籍謄本各一份附卷可稽,雖附表所示舉發通知單及裁定書均以「力元服裝店」為汽車所有人及受處分人,然依前開說明,力元服裝店所生之權利義務仍歸屬於李佩如,故如附表所示舉發通知單及裁定書應記載為「李佩如即力元服裝店」。而本件聲明異議狀之異議人姓名部分雖亦僅記載「力元服裝店」,然於「具狀人欄」處已有「李佩如」之簽名,此有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聲明異議狀一份在卷可稽,應認異議人已表明「李佩如」即係「力元服裝店」,是本件異議人之聲明異議自合於法律上之程式,合先敘明。
四、次按「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規定明確。又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此觀諸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亦明,是以獨資商號雖經登記為汽車所有人,然其既無法人格,而無承受權利義務之能力,本應以其負責人即自然人為受罰主體,從而,對於獨資商號為送達,應向其負責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再者,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五條定有明文。
五、再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五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九月一日施行,關於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費用繳納之規定,修正前同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原規定:「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處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修正後改列為同條第二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三百元罰鍰。」可知修正後未依規定繳納停車費用之處罰型態由「停車未繳費」之行為,改為「經通知補繳後逾期仍未繳納」之行為。復按「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九十四年二月五日制定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二月五日施行之行政罰法第五條定有明文,此即「從新從輕原則」。從而,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九所示逾期未繳納停車費之行為,均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修正施行前,依前揭行政罰法之從新從輕意旨,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認修正後之新法較有利於異議人,而應適用修正後同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較能兼顧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及符合上開修法之本旨,原處分與此不符部分應予更正。又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情形,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同條例第七之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項亦有規定。準此,凡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即得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逕行舉發,惟於舉發前,應先踐行書面通知補繳之程序,即賦予行為人有補繳之機會,倘逾期仍未繳納,始得依法舉發處罰之。
六、經查:
(一)本件違規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登記為獨資商號「力元服裝店」所有,其負責人為李佩如,登記車籍地即營業所在地為「臺北縣三重市(改制後為新北市三重區,以下皆同)大勇街八二巷十五弄二二號一樓」,而李佩如前曾設籍於上址,嗣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遷出,其戶籍地自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起至九十七年四月二日止,係設於「臺北縣三重市○○路○段○○巷○○號四樓」,此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商業登記基本資料、異議人戶籍遷徙紀錄資料各一份在卷可按。
惟「力元服裝店」業於九十一年底即「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有本院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表一紙附卷為憑,核與異議人所陳:該店於九十一年間因經營不善而結束營業等語相符。復徵諸臺北縣政府交通局於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至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期間,依上址營業所在地向異議人寄送一百三十六筆補繳通知單結果,均因查無此人(遷移不明)退件之情,此有該局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北交營字第0九九○六二七三四三號書函影本、本院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各一份在卷供佐;再依卷附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結果,顯示查無「力元服裝店(統一編號:00000000)」之資料,可知其並非正常營業中之行號,堪認至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原「力元服裝店」所登記之臺北縣三重市○○街○○巷○○弄○○號一樓,已非負責人李佩如之營業所,亦非其戶籍地。故而,本件欲對「力元服裝店即李佩如」為送達,應以李佩如當時設籍地址即「臺北縣三重市○○路○段○○巷○○號四樓」為送達處所,始為合法。
(二)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下稱原處分機關)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經委由郵政機關,將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以掛號方式郵寄送達至「力元服裝店」之上開登記營業所,均因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之異議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接收郵件人員,乃如附表裁決書之送達情形欄所示時間將該等裁決書寄存在送達地之三重二支局,並製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即「力元服裝店」上開登記營業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受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送達證書一百零一份在卷可稽。而「力元服裝店」之登記地址即臺北縣三重市○○街○○巷○○弄○○號一樓於上開裁決書於交付送達之際,已非其負責人李佩如之營業所或戶籍地,縱「力元服裝店」變更其車籍送達之處所,未向行政機關陳明,行政機關仍可透過戶籍查詢而得知其負責人之住所地,難謂有因此導致應為寄存送達之情形,惟原處分機關不察仍向「力元服裝店」上開登記營業所在地為送達,復未調查該商號當時狀況及負責人地址再為送達之程序,即逕為寄存送達,該等裁決書之送達程序顯有疵議,而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此外,復查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異議人確有實際收受該等裁決書正本之情形,自無從據以計算法定聲明異議期間,進而異議人於如附表所示裁決書作成後送達前,提起本件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同無逾越法定期限之瑕疵,是本件異議人之聲明異議自合於法律上之程式,本院即應為實體審認,合先敘明。
(三)又修正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所規範者,係「經通知補繳後逾期仍未繳納」之行為,業如前述。易言之,需經主管機關通知補繳後,逾期仍未繳納,舉發機關始得舉發。惟查,如附表編號二十至一百所示停車費之補繳通知單,經舉發機關即臺北縣政府交通局以掛號郵遞方式,向「臺北縣三重市○○街○○巷○○弄○○號一樓」為送達,因查無此人(遷移不明)、逾期招領或遷移不明遭退件,遂辦理寄存送達完竣等情(送達情形詳如附表備註欄所載),有臺北縣政府交通局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北交營字第○九九○六二七三四三號書函影本、該局以電子郵件檢呈之催繳單單號明細表、臺北縣政府送達證書、告發資料、裁決明細表、本院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附件等件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上址既已非原「力元服裝店」負責人李佩如之營業所或戶籍地,該等補繳通知單自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至明。另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九所示之舉發通知單亦向上址為寄送,因已逾國內大掛號郵件查詢期間,無法進一步查證送達情形,亦有上開書函、電話紀錄查詢表、陳述書附件在卷可按,尚難認該等舉發通知單已完成合法送達程序,且綜觀全案卷證並無任何關於通知異議人補繳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九所示停車費之文書證據,而無從遽認原處分機關為此部分裁決前,已合法通知異議人補繳停車費,致使異議人喪失於補繳期限內自動繳納相關欠費而得免遭舉發處罰之利益,對其程序保障自有未週。
(四)至汽車所有人地址如有變更,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本件異議人未依上開規定辦理地址變更登記,核係應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之規定處罰之問題,尚不得以異議人怠於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地址變更登記,即認本案之裁決書、舉發通知單、催繳通知單可僅向車籍地送達,而認為已踐行合法通知送達之程序,附此敘明。
七、綜上所述,如附表所示停車費之補繳通知單既未合法送達,使異議人無法及時補繳停車費,即不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所定「經通知補繳後逾期仍未繳納」之處罰要件,而如附表所示之舉發通知單亦未經合法送達,復查無舉發機關或原處分機關於上開規定修法後,已踐行書面通知補繳之程序,即未先賦予異議人補繳之機會逕為處分,與上開規定科處罰鍰之要件亦不相牟,從而,原處分機關未予詳查,遽為本件裁罰,於法洵有未合,是本件異議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處分均撤銷,改諭知異議人不罰,以期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附表:
┌──┬────┬─────┬────┬─────┬───────┬────┬───────┬───────┐│編號│本院案號│裁決書字號│裁決日期│舉發單編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反道路交通管│送達情形│││││││││理處罰條例法條││├──┼────┼─────┼────┼─────┼───────┼────┼───────┼───────┤│1│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31│九十四年七月十│臺北縣三│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一月│││三六二九│裁40-C│一月十日│2185號│九日七時十一分│重市 忠孝 │項(裁決書誤載│十六日寄存於三││││NP312│││許│路│為第五十六條第│重二支局││││185號│││││一項第十一款,││││││││││應予更正)││├──┼────┼─────┼────┼─────┼───────┼────┼───────┼───────┤│2│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31│九十四年七月二│臺北縣三│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一月│││三六三0│裁40-C│一月十日│2539號│十日七時十二分│重市忠孝│項(裁決書誤載│十六日寄存於三││││NP312│││許│路│為第五十六條第│重二支局││││539號│││││一項第十一款,││││││││││應予更正)││├──┼────┼─────┼────┼─────┼───────┼────┼───────┼───────┤│3│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31│九十四年七月二│臺北縣三│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一月│││三六三一│裁40-C│一月十日│2911號│十一日七時八分│重市忠孝│項(裁決書誤載│十六日寄存於三││││NP312│││許│路│為第五十六條第│重二支局││││911號│││││一項第十一款,││││││││││應予更正)││├──┼────┼─────┼────┼─────┼───────┼────┼───────┼───────┤│4│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31│九十四年七月二│臺北縣三│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一月│││三六三二│裁40-C│一月十日│2912號│十一日十五時四│重市忠孝│項(裁決書誤載│十六日寄存於三││││NP312│││十五分許│路│為第五十六條第│重二支局││││912號│││││一項第十一款,││││││││││應予更正)││├──┼────┼─────┼────┼─────┼───────┼────┼───────┼───────┤│5│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31│九十四年七月二│臺北縣三│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一月│││三六三三│裁40-C│一月十日│3253號│十二日七時十分│重市忠孝│項(裁決書誤載│十六日寄存於三││││NP313│││許│路│為第五十六條第│重二支局││││253號│││││一項第十一款,││││││││││應予更正)││├──┼────┼─────┼────┼─────┼───────┼────┼───────┼───────┤│6│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31│九十四年七月二│臺北縣三│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一月│││三六三四│裁40-C│一月十日│3649號│十五日七時十六│重市忠孝│項(裁決書誤載│十六日寄存於三││││NP313│││分許│路│為第五十六條第│重二支局││││649號│││││一項第十一款,││││││││││應予更正)││├──┼────┼─────┼────┼─────┼───────┼────┼───────┼───────┤│7│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31│九十四年七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一月│││三六三五│裁40-C│一月十日│3964號│十六日七時六分│公路平面│項(裁決書誤載│十六日寄存於三││││NP313│││許│道│為第五十六條第│重二支局││││964號│││││一項第十一款,││││││││││應予更正)││├──┼────┼─────┼────┼─────┼───────┼────┼───────┼───────┤│8│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31│九十四年七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一月│││三六三六│裁40-C│一月十日│3965號│十六日十三時二│公路平面│項(裁決書誤載│十六日寄存於三││││NP313│││十五分許│道│為第五十六條第│重二支局││││965號│││││一項第十一款,││││││││││應予更正)││├──┼────┼─────┼────┼─────┼───────┼────┼───────┼───────┤│9│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31│九十四年七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一月│││三六三七│裁40-C│一月十日│3966號│十六日十四時三│公路平面│項(裁決書誤載│十六日寄存於三││││NP313│││十分許│道│為第五十六條第│重二支局││││966號│││││一項第十一款,││││││││││應予更正)││├──┼────┼─────┼────┼─────┼───────┼────┼───────┼───────┤│10│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31│九十四年七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一月│││三六三八│裁40-C│一月十日│4278號│十七日七時五分│公路平面│項(裁決書誤載│十六日寄存於三││││NP314│││許│道│為第五十六條第│重二支局││││278號│││││一項第十一款,││││││││││應予更正)││├──┼────┼─────┼────┼─────┼───────┼────┼───────┼───────┤│11│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31│九十四年七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一月│││三六三九│裁40-C│一月十日│4279號│十七日九時三十│公路平面│項(裁決書誤載│十六日寄存於三││││NP314│││分許│道│為第五十六條第│重二支局││││279號│││││一項第十一款,││││││││││應予更正)││├──┼────┼─────┼────┼─────┼───────┼────┼───────┼───────┤│12│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31│九十四年七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一月│││三六四0│裁40-C│一月十日│4634號│十八日七時四分│公路平面│項(裁決書誤載│十六日寄存於三││││NP314│││許│道│為第五十六條第│重二支局││││634號│││││一項第十一款,││││││││││應予更正)││├──┼────┼─────┼────┼─────┼───────┼────┼───────┼───────┤│13│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31│九十四年七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一月│││三六四一│裁40-C│一月十日│5024號│十九日十四時十│公路平面│項(裁決書誤載│十六日寄存於三││││NP315│││五分許│道│為第五十六條第│重二支局││││024號│││││一項第十一款,││││││││││應予更正)││├──┼────┼─────┼────┼─────┼───────┼────┼───────┼───────┤│14│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0│九十四年八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一月│││三六四二│裁40-C│一月十日│0707號│日八時七分許│公路平面│項(裁決書誤載│十六日寄存於三││││NP500││││道│為第五十六條第│重二支局││││707號│││││一項第十一款,││││││││││應予更正)││├──┼────┼─────┼────┼─────┼───────┼────┼───────┼───────┤│15│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0│九十四年八月三│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一月│││三六四三│裁40-C│一月十日│1083號│日七時五十七分│公路平面│項(裁決書誤載│十六日寄存於三││││NP501│││許│道│為第五十六條第│重二支局││││083號│││││一項第十一款,││││││││││應予更正)││├──┼────┼─────┼────┼─────┼───────┼────┼───────┼───────┤│16│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0│九十四年八月四│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一月│││三六四四│裁40-C│一月十日│1516號│日十四時三十分│公路平面│項(裁決書誤載│十六日寄存於三││││NP501│││許│道│為第五十六條第│重二支局││││516號│││││一項第十一款,││││││││││應予更正)││├──┼────┼─────┼────┼─────┼───────┼────┼───────┼───────┤│17│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0│九十四年八月八│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一月│││三六四五│裁40-C│一月十日│1874號│日十四時四十分│公路平面│項(裁決書誤載│十六日寄存於三││││NP501│││許│道│為第五十六條第│重二支局││││874號│││││一項第十一款,││││││││││應予更正)││├──┼────┼─────┼────┼─────┼───────┼────┼───────┼───────┤│18│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0│九十四年八月九│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一月│││三六四六│裁40-C│一月十日│2239號│日十四時三十五│公路平面│項(裁決書誤載│十六日寄存於三││││NP502│││分許│道│為第五十六條第│重二支局││││239號│││││一項第十一款,││││││││││應予更正)││├──┼────┼─────┼────┼─────┼───────┼────┼───────┼───────┤│19│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0│九十四年八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一月│││三六四七│裁40-C│一月十日│2586號│日十四時四十五│公路平面│項(裁決書誤載│十六日寄存於三││││NP502│││分許│道│為第五十六條第│重二支局││││586號│││││一項第十一款,││││││││││應予更正)││├──┼────┼─────┼────┼─────┼───────┼────┼───────┼───────┤│20│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0│九十四年九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三月│││三六四八│裁40-C│三月十四│8772號│日十四時許│公路平面│項│二十二日寄存於││││NP508│日│││道││三重二支局││││772號(││││││││││裁決書誤載││││││││││為40-C││││││││││NP508││││││││││77號,應││││││││││予更正)│││││││├──┼────┼─────┼────┼─────┼───────┼────┼───────┼───────┤│21│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0│九十四年九月五│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三月│││三六四九│裁40-C│三月十四│9008號│日七時八分許│公路平面│項│二十一日寄存於││││NP509│日│││道││三重二支局││││008號(││││││││││裁決書誤載││││││││││為40-C││││││││││NP509││││││││││00號,應││││││││││予更正)│││││││├──┼────┼─────┼────┼─────┼───────┼────┼───────┼───────┤│22│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0│九十四年九月六│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三月│││三六五0│裁40-C│三月十四│9255號│日七時八分許│公路平面│項│二十一日寄存於││││NP509│日│││道││三重二支局││││255號(││││││││││裁決書誤載││││││││││為40-C││││││││││NP509││││││││││25號,應││││││││││予更正)│││││││├──┼────┼─────┼────┼─────┼───────┼────┼───────┼───────┤│23│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0│九十四年九月七│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三月│││三六五一│裁40-C│三月十四│9463號│日七時九分許│公路平面│項│二十一日寄存於││││NP509│日│││道││三重二支局││││463號(││││││││││裁決書誤載││││││││││為40-C││││││││││NP509││││││││││46號,應││││││││││予更正)│││││││├──┼────┼─────┼────┼─────┼───────┼────┼───────┼───────┤│24│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0│九十四年九月八│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三月│││三六五二│裁40-C│三月十四│9610號│日七時九分許│公路平面│項│二十一日寄存於││││NP509│日│││道││三重二支局││││610號(││││││││││裁決書誤載││││││││││為40-C││││││││││NP509││││││││││61號,應││││││││││予更正)│││││││├──┼────┼─────┼────┼─────┼───────┼────┼───────┼───────┤│25│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0│九十四年九月九│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三月│││三六五三│裁40-C│三月十四│9799號│日七時五分許│公路平面│項│二十一日寄存於││││NP509│日│││道││三重二支局││││799號(││││││││││裁決書誤載││││││││││為40-C││││││││││NP509││││││││││79號,應││││││││││予更正)│││││││├──┼────┼─────┼────┼─────┼───────┼────┼───────┼───────┤│26│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1│九十四年九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三月│││三六五四│裁40-C│三月十四│0035號│二日十四時十分│公路平面│項│二十一日寄存於││││NP510│日││許│道││三重二支局││││035號(││││││││││裁決書誤載││││││││││為40-C││││││││││NP510││││││││││03號,應││││││││││予更正)│││││││├──┼────┼─────┼────┼─────┼───────┼────┼───────┼───────┤│27│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1│九十四年九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三月│││三六五五│裁40-C│三月十四│0249號│三日七時五分許│公路平面│項│二十一日寄存於││││NP510│日│││道││三重二支局││││249號(││││││││││裁決書誤載││││││││││為40-C││││││││││NP510││││││││││24號,應││││││││││予更正)│││││││├──┼────┼─────┼────┼─────┼───────┼────┼───────┼───────┤│28│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1│九十四年十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六五六│裁40-C│六月十九│5161號│七日十四時三十│公路平面│項│二十三日寄存於││││NP515│日││五分許│道││三重二支局││││161號│││││││├──┼────┼─────┼────┼─────┼───────┼────┼───────┼───────┤│29│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1│九十四年十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六五七│裁40-C│六月十九│5374號│八日十四時三十│公路平面│項│二十三日寄存於││││NP515│日││七分許│道││三重二支局││││374號│││││││├──┼────┼─────┼────┼─────┼───────┼────┼───────┼───────┤│30│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1│九十四年十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六五八│裁40-C│六月十九│5557號│九日十四時三十│公路平面│項│二十三日寄存於││││NP515│日││七分許│道││三重二支局││││557號│││││││├──┼────┼─────┼────┼─────┼───────┼────┼───────┼───────┤│31│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1│九十四年十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六五九│裁40-C│六月十九│5748號│十日十四時三十│公路平面│項│二十三日寄存於││││NP515│日││二分許│道││三重二支局││││748號│││││││├──┼────┼─────┼────┼─────┼───────┼────┼───────┼───────┤│32│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1│九十四年十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六六0│裁40-C│六月十九│5981號│十一日十四時三│公路平面│項│二十三日寄存於││││NP515│日││十四分許│道││三重二支局││││981號│││││││├──┼────┼─────┼────┼─────┼───────┼────┼───────┼───────┤│33│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1│九十四年十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六六一│裁40-C│六月十九│6191號│十四日十四時四│公路平面│項│二十三日寄存於││││NP516│日││十分許│道││三重二支局││││191號│││││││├──┼────┼─────┼────┼─────┼───────┼────┼───────┼───────┤│34│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1│九十四年十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六六二│裁40-C│六月十九│6406號│十五日十四時二│公路平面│項│二十三日寄存於││││NP516│日││十五分許│道││三重二支局││││406號│││││││├──┼────┼─────┼────┼─────┼───────┼────┼───────┼───────┤│35│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1│九十四年十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六六三│裁40-C│六月十九│6614號│十六日十四時十│公路平面│項│二十三日寄存於││││NP516│日││分許│道││三重二支局││││614號│││││││├──┼────┼─────┼────┼─────┼───────┼────┼───────┼───────┤│36│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1│九十四年十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六六四│裁40-C│六月十九│6811號│十七日十五時五│公路平面│項│二十三日寄存於││││NP516│日││分許│道││三重二支局││││811號│││││││├──┼────┼─────┼────┼─────┼───────┼────┼───────┼───────┤│37│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1│九十四年十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六六五│裁40-C│六月十九│7007號│十八日十四時十│公路平面│項│二十三日寄存於││││NP517│日││分許│道││三重二支局││││007號│││││││├──┼────┼─────┼────┼─────┼───────┼────┼───────┼───────┤│38│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1│九十四年十月三│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六六六│裁40-C│六月十九│7205號│十一日七時二十│公路平面│項│二十三日寄存於││││NP517│日││分許│道││三重二支局││││205號│││││││├──┼────┼─────┼────┼─────┼───────┼────┼───────┼───────┤│39│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1│九十四年十一月│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六六七│裁40-C│六月十九│7419號│一日七時二十五│公路平面│項│二十三日寄存於││││NP517│日││分許│道││三重二支局││││419號│││││││├──┼────┼─────┼────┼─────┼───────┼────┼───────┼───────┤│40│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1│九十四年十一月│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六六八│裁40-C│六月十九│7604號│二日七時十分許│公路平面│項│二十三日寄存於││││NP517│日│││道││三重二支局││││604號│││││││├──┼────┼─────┼────┼─────┼───────┼────┼───────┼───────┤│41│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1│九十四年十一月│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六六九│裁40-C│六月十九│7815號│三日七時五分許│公路平面│項│二十三日寄存於││││NP517│日│││道││三重二支局││││815號│││││││├──┼────┼─────┼────┼─────┼───────┼────┼───────┼───────┤│42│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1│九十四年十一月│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六七0│裁40-C│六月十九│8018號│四日七時五分許│公路平面│項│二十三日寄存於││││NP518│日│││道││三重二支局││││018號│││││││├──┼────┼─────┼────┼─────┼───────┼────┼───────┼───────┤│43│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2│九十五年一月五│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十一│││三六七一│裁40-C│十一月九│7518號│日七時十分許│公路平面│項│月十四日寄存於││││NP527│日│││道││三重二支局││││518號│││││││├──┼────┼─────┼────┼─────┼───────┼────┼───────┼───────┤│44│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2│九十五年一月九│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八月│││三六七二│裁40-C│八月十八│7972號│日七時二十分許│公路平面│項│二十三日寄存於││││NP527│日│││道││三重二支局││││972號│││││││├──┼────┼─────┼────┼─────┼───────┼────┼───────┼───────┤│45│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2│九十五年一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八月│││三六七三│裁40-C│八月十八│8199號│日七時十五分許│公路平面│項│二十三日寄存於││││NP528│日│││道││三重二支局││││199號│││││││├──┼────┼─────┼────┼─────┼───────┼────┼───────┼───────┤│46│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2│九十五年一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八月│││三六七四│裁40-C│八月十八│8436號│一日七時十分許│公路平面│項│二十三日寄存於││││NP528│日│││道││三重二支局││││436號│││││││├──┼────┼─────┼────┼─────┼───────┼────┼───────┼───────┤│47│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2│九十五年一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八月│││三六七五│裁40-C│八月十八│8670號│二日九時十分許│公路平面│項│二十三日寄存於││││NP528│日│││道││三重二支局││││670號│││││││├──┼────┼─────┼────┼─────┼───────┼────┼───────┼───────┤│48│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2│九十五年一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八月│││三六七六│裁40-C│八月十八│8671號│二日二十時四十│公路平面│項│二十三日寄存於││││NP528│日││三分許│道││三重二支局││││671號│││││││├──┼────┼─────┼────┼─────┼───────┼────┼───────┼───────┤│49│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2│九十五年一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八月│││三六七七│裁40-C│八月十八│8896號│三日十五時二十│公路平面│項│二十三日寄存於││││NP528│日││二分許│道││三重二支局││││896號│││││││├──┼────┼─────┼────┼─────┼───────┼────┼───────┼───────┤│50│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2│九十五年一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六七八│裁40-C│八月三十│9126號│六日十四時二十│公路平面│項│五日寄存於三重││││NP529│日││分許│道││二支局││││126號│││││││├──┼────┼─────┼────┼─────┼───────┼────┼───────┼───────┤│51│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2│九十五年一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六七九│裁40-C│八月三十│9366號│七日十五時十五│公路平面│項│五日寄存於三重││││NP529│日││分許│道││二支局││││366號│││││││├──┼────┼─────┼────┼─────┼───────┼────┼───────┼───────┤│52│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2│九十五年一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六八0│裁40-C│八月三十│9581號│八日十五時十二│公路平面│項│五日寄存於三重││││NP529│日││分許│道││二支局││││581號│││││││├──┼────┼─────┼────┼─────┼───────┼────┼───────┼───────┤│53│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2│九十五年一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六八一│裁40-C│八月三十│9811號│九日七時五分許│公路平面│項│五日寄存於三重││││NP529│日│││道││二支局││││811號│││││││├──┼────┼─────┼────┼─────┼───────┼────┼───────┼───────┤│54│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2│九十五年一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六八二│裁40-C│八月三十│9812號│九日十五時十分│公路平面│項│五日寄存於三重││││NP529│日││許│道││二支局││││812號│││││││├──┼────┼─────┼────┼─────┼───────┼────┼───────┼───────┤│55│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一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六八三│裁40-C│八月三十│0051號│十日七時五分許│公路平面│項│五日寄存於三重││││NP530│日│││道││二支局││││051號│││││││├──┼────┼─────┼────┼─────┼───────┼────┼───────┼───────┤│56│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一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六八四│裁40-C│八月三十│0052號│十日十五時八分│公路平面│項│五日寄存於三重││││NP530│日││許│道││二支局││││052號│││││││├──┼────┼─────┼────┼─────┼───────┼────┼───────┼───────┤│57│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一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六八五│裁40-C│八月三十│0289號│十三日十五時二│公路平面│項│五日寄存於三重││││NP530│日││十一分許│道││二支局││││289號│││││││├──┼────┼─────┼────┼─────┼───────┼────┼───────┼───────┤│58│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一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六八六│裁40-C│八月三十│0507號│十四日十五時二│公路平面│項│五日寄存於三重││││NP530│日││十分許│道││二支局││││507號│││││││├──┼────┼─────┼────┼─────┼───────┼────┼───────┼───────┤│59│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一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六八七│裁40-C│八月三十│0738號│十五日七時二十│公路平面│項│五日寄存於三重││││NP530│日││一分許│道││二支局││││738號│││││││├──┼────┼─────┼────┼─────┼───────┼────┼───────┼───────┤│60│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一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六八八│裁40-C│八月三十│0966號│十六日十五時三│公路平面│項│五日寄存於三重││││NP530│日││十一分許│道││二支局││││966號│││││││├──┼────┼─────┼────┼─────┼───────┼────┼───────┼───────┤│61│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一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六八九│裁40-C│八月三十│1191號│十七日七時六分│公路平面│項│五日寄存於三重││││NP531│日││許│道││二支局││││191號│││││││├──┼────┼─────┼────┼─────┼───────┼────┼───────┼───────┤│62│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二月三│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六九0│裁40-C│八月三十│1346號│日七時九分許│公路平面│項│六日寄存於三重││││NP531│一日│││道││二支局││││346號│││││││├──┼────┼─────┼────┼─────┼───────┼────┼───────┼───────┤│63│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二月六│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六九一│裁40-C│八月三十│1567號│日七時三十七分│公路平面│項│六日寄存於三重││││NP531│一日││許│道││二支局││││567號│││││││├──┼────┼─────┼────┼─────┼───────┼────┼───────┼───────┤│64│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二月七│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六九二│裁40-C│八月三十│1791號│日七時七分許│公路平面│項│六日寄存於三重││││NP531│一日│││道││二支局││││791號│││││││├──┼────┼─────┼────┼─────┼───────┼────┼───────┼───────┤│65│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二月八│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六九三│裁40-C│八月三十│2045號│日七時十一分許│公路平面│項│六日寄存於三重││││NP532│一日│││道││二支局││││045號│││││││├──┼────┼─────┼────┼─────┼───────┼────┼───────┼───────┤│66│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二月九│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六九四│裁40-C│八月三十│2301號│日七時二十一分│公路平面│項│六日寄存於三重││││NP532│一日││許│道││二支局││││301號│││││││├──┼────┼─────┼────┼─────┼───────┼────┼───────┼───────┤│67│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二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六九五│裁40-C│九月十二│2534號│日七時十一分許│公路平面│項│十八日寄存於三││││NP532│日│││道││重二支局││││534號│││││││├──┼────┼─────┼────┼─────┼───────┼────┼───────┼───────┤│68│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二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六九六│裁40-C│九月十二│2757號│三日七時四分許│公路平面│項│十八日寄存於三││││NP532│日│││道││重二支局││││757號│││││││├──┼────┼─────┼────┼─────┼───────┼────┼───────┼───────┤│69│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二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六九七│裁40-C│九月十二│2758號│三日十八時三十│公路平面│項│十八日寄存於三││││NP532│日││二分許│道││重二支局││││758號│││││││├──┼────┼─────┼────┼─────┼───────┼────┼───────┼───────┤│70│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二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六九八│裁40-C│九月十二│2973號│四日七時五分許│公路平面│項│十八日寄存於三││││NP532│日│││道││重二支局││││973號│││││││├──┼────┼─────┼────┼─────┼───────┼────┼───────┼───────┤│71│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二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六九九│裁40-C│九月十二│2974號│四日十四時五分│公路平面│項│十八日寄存於三││││NP532│日││許│道││重二支局││││974號│││││││├──┼────┼─────┼────┼─────┼───────┼────┼───────┼───────┤│72│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二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七00│裁40-C│九月十二│3210號│五日十四時六分│公路平面│項│十八日寄存於三││││NP533│日││許│道││重二支局││││210號│││││││├──┼────┼─────┼────┼─────┼───────┼────┼───────┼───────┤│73│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二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七0一│裁40-C│九月十二│3445號│六日十四時六分│公路平面│項│十八日寄存於三││││NP533│日││許│道││重二支局││││445號│││││││├──┼────┼─────┼────┼─────┼───────┼────┼───────┼───────┤│74│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二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七0二│裁40-C│九月十二│3713號│七日十四時十一│公路平面│項│十八日寄存於三││││NP533│日││分許│道││重二支局││││713號│││││││├──┼────┼─────┼────┼─────┼───────┼────┼───────┼───────┤│75│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二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七0三│裁40-C│九月十二│3948號│十日七時許│公路平面│項│十八日寄存於三││││NP533│日│││道││重二支局││││948號│││││││├──┼────┼─────┼────┼─────┼───────┼────┼───────┼───────┤│76│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二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七0四│裁40-C│九月十二│4176號│十一日七時許│公路平面│項│十八日寄存於三││││NP534│日│││道││重二支局││││176號│││││││├──┼────┼─────┼────┼─────┼───────┼────┼───────┼───────┤│77│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二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七0五│裁40-C│九月十二│4422號│十二日七時許│公路平面│項│十八日寄存於三││││NP534│日│││道││重二支局││││422號│││││││├──┼────┼─────┼────┼─────┼───────┼────┼───────┼───────┤│78│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二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七0六│裁40-C│九月十二│4643號│十三日七時十分│公路平面│項│十八日寄存於三││││NP534│日││許│道││重二支局││││643號│││││││├──┼────┼─────┼────┼─────┼───────┼────┼───────┼───────┤│79│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二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七0七│裁40-C│九月十二│4911號│十四日七時許│公路平面│項│十八日寄存於三││││NP534│日│││道││重二支局││││911號│││││││├──┼────┼─────┼────┼─────┼───────┼────┼───────┼───────┤│80│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二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七0八│裁40-C│九月十二│5155號│十七日十四時十│公路平面│項│十八日寄存於三││││NP535│日││分許│道││重二支局││││155號│││││││├──┼────┼─────┼────┼─────┼───────┼────┼───────┼───────┤│81│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三月一│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七0九│裁40-C│九月十二│5380號│日十四時八分許│公路平面│項│十八日寄存於三││││NP535│日│││道││重二支局││││380號│││││││├──┼────┼─────┼────┼─────┼───────┼────┼───────┼───────┤│82│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三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七一0│裁40-C│九月十二│5600號│日十四時八分許│公路平面│項│十八日寄存於三││││NP535│日│││道││重二支局││││600號│││││││├──┼────┼─────┼────┼─────┼───────┼────┼───────┼───────┤│83│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三月三│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七一一│裁40-C│九月十二│5817號│日七時五分許│公路平面│項│十八日寄存於三││││NP535│日│││道││重二支局││││817號│││││││├──┼────┼─────┼────┼─────┼───────┼────┼───────┼───────┤│84│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三月六│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十月│││三七一二│裁40-C│十月十八│6043號│日十五時二十五│公路平面│項│二十四日寄存於││││NP536│日││分許│道││三重二支局││││043號│││││││├──┼────┼─────┼────┼─────┼───────┼────┼───────┼───────┤│85│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三月七│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十月│││三七一三│裁40-C│十月十八│6291號│日十五時二十分│公路平面│項│二十四日寄存於││││NP536│日││許│道││三重二支局││││291號│││││││├──┼────┼─────┼────┼─────┼───────┼────┼───────┼───────┤│86│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三月八│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十月│││三七一四│裁40-C│十月十八│6532號│日七時二十分許│公路平面│項│二十四日寄存於││││NP536│日│││道││三重二支局││││532號│││││││├──┼────┼─────┼────┼─────┼───────┼────┼───────┼───────┤│87│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三月九│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十月│││三七一五│裁40-C│十月十八│6802號│日七時十五分許│公路平面│項│二十四日寄存於││││NP536│日│││道││三重二支局││││802號│││││││├──┼────┼─────┼────┼─────┼───────┼────┼───────┼───────┤│88│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三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十月│││三七一六│裁40-C│十月十八│7019號│日七時十五分許│公路平面│項│二十四日寄存於││││NP537│日│││道││三重二支局││││019號│││││││├──┼────┼─────┼────┼─────┼───────┼────┼───────┼───────┤│89│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三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十月│││三七一七│裁40-C│十月十八│7277號│三日十五時十七│公路平面│項│二十四日寄存於││││NP537│日││分許│道││三重二支局││││277號│││││││├──┼────┼─────┼────┼─────┼───────┼────┼───────┼───────┤│90│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三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十月│││三七一八│裁40-C│十月十八│7509號│四日十五時十四│公路平面│項│二十四日寄存於││││NP537│日││分許│道││三重二支局││││509號│││││││├──┼────┼─────┼────┼─────┼───────┼────┼───────┼───────┤│91│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三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十月│││三七一九│裁40-C│十月十八│7750號│五日十五時十六│公路平面│項│二十四日寄存於││││NP537│日││分許│道││三重二支局││││750號│││││││├──┼────┼─────┼────┼─────┼───────┼────┼───────┼───────┤│92│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三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十月│││三七二0│裁40-C│十月十八│7987號│六日十五時十三│公路平面│項│二十四日寄存於││││NP537│日││分許│道││三重二支局││││987號│││││││├──┼────┼─────┼────┼─────┼───────┼────┼───────┼───────┤│93│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三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十月│││三七二一│裁40-C│十月十八│8236號│七日十五時十四│公路平面│項│二十四日寄存於││││NP538│日││分許│道││三重二支局││││236號│││││││├──┼────┼─────┼────┼─────┼───────┼────┼───────┼───────┤│94│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三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十月│││三七二二│裁40-C│十月十八│8500號│十日七時六分許│公路平面│項│二十四日寄存於││││NP538│日│││道││三重二支局││││500號│││││││├──┼────┼─────┼────┼─────┼───────┼────┼───────┼───────┤│95│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三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十月│││三七二三│裁40-C│十月十八│8759號│十一日七時十分│公路平面│項│二十四日寄存於││││NP538│日││許│道││三重二支局││││759號│││││││├──┼────┼─────┼────┼─────┼───────┼────┼───────┼───────┤│96│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4│九十五年四月三│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八月│││三七二四│裁40-C│八月十一│1002號│日十四時三十五│公路平面│項│十六日寄存於三││││NP541│日││分許│道││重二支局││││002號│││││││├──┼────┼─────┼────┼─────┼───────┼────┼───────┼───────┤│97│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4│九十五年四月四│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八月│││三七二五│裁40-C│八月十一│1271號│日七時十五分許│公路平面│項│十六日寄存於三││││NP541│日│││道││重二支局││││271號│││││││├──┼────┼─────┼────┼─────┼───────┼────┼───────┼───────┤│98│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4│九十五年四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十二│││三七二六│裁40-C│十二月十│3899號│九日十四時二十│公路平面│項│月二十日寄存於││││NP543│四日││五分許│道││三重二支局││││899號│││││││├──┼────┼─────┼────┼─────┼───────┼────┼───────┼───────┤│99│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4│九十五年四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十二│││三七二七│裁40-C│十二月十│4166號│十日七時四十二│公路平面│項│月二十日寄存於││││NP544│四日││分許│道││三重二支局││││166號│││││││├──┼────┼─────┼────┼─────┼───────┼────┼───────┼───────┤│10│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4│九十五年四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十二││0│三七二八│裁40-C│十二月十│4448號│十一日七時十六│公路平面│項│月二十日寄存於││││NP544│四日││分許│道││三重二支局││││448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9年度交聲字第3629至3728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李佩如(原名李靆璘)即力元服裝店
女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路○○○巷○○號5樓之1居新北市○○區○○街○○○號1樓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均撤銷。
李佩如(原名李靆璘)即力元服裝店均不罰。
理由
一、本件原處分機關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李佩如(原名李靆璘)即力元服裝店(如附表所示裁決書之受處分人欄僅記載「力元服裝店」,應更正為「李佩如即力元服裝店」,詳如理由三所述)所有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違規時間,在附表所示之違規地點,因「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經臺北縣政府(改制後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填製如附表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下簡稱舉發通知單),對該車所有人即異議人逕行舉發,嗣異議人未曾到案繳納罰鍰或陳述意見,原處分機關認異議人有上開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如附表所示編號一至十九裁決書誤載舉發違反法條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應予更正,詳如理由五所示)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各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三百元。
二、異議意旨略以:伊所經營之力元服裝店,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即因經營不善而結束營業,上開自用小貨車由友人張嘉䜢開走,惟未辦理過戶,伊亦找不到張嘉䜢,嗣經張嘉䜢家人告知其人已死亡,伊並未收受上開繳款通知,亦非本案行為人,爰請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獨資商號並無獨立之人格,以該商號為營業,所生權利義務仍歸諸出資之個人,是商號與個人名稱雖異,實非不同權義主體(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判字第一四四六號判決參照);復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汽車所有人可以公司、行號名義申請登記,即包括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獨資商號;且按「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者如下:(一)自然人。(二)法人。(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四)行政機關。(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有當事人能力。」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一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獨資商號在行政訴訟裁判當事人欄應如何記載,依最高行政法院(即改制前原行政法院)六十八年八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裁判當事人欄之記載,涉及當事人能力問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及四十一條之意旨,僅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有當事人能力,獨資商號不合上述法條之規定,應不認其有當事人能力,而應以該獨資商號主人為當事人,記載為『000(即00商號)』。」足見獨資商號並無當事人能力,而應以商號負責人為當事人。查「力元服裝店」乃屬獨資商號,其負責人為李佩如(原名李靆璘,以下均同),有商業登記基本資料、異議人戶籍謄本各一份附卷可稽,雖附表所示舉發通知單及裁定書均以「力元服裝店」為汽車所有人及受處分人,然依前開說明,力元服裝店所生之權利義務仍歸屬於李佩如,故如附表所示舉發通知單及裁定書應記載為「李佩如即力元服裝店」。而本件聲明異議狀之異議人姓名部分雖亦僅記載「力元服裝店」,然於「具狀人欄」處已有「李佩如」之簽名,此有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聲明異議狀一份在卷可稽,應認異議人已表明「李佩如」即係「力元服裝店」,是本件異議人之聲明異議自合於法律上之程式,合先敘明。
四、次按「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規定明確。又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此觀諸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亦明,是以獨資商號雖經登記為汽車所有人,然其既無法人格,而無承受權利義務之能力,本應以其負責人即自然人為受罰主體,從而,對於獨資商號為送達,應向其負責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再者,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五條定有明文。
五、再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五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九月一日施行,關於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費用繳納之規定,修正前同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原規定:「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處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修正後改列為同條第二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三百元罰鍰。」可知修正後未依規定繳納停車費用之處罰型態由「停車未繳費」之行為,改為「經通知補繳後逾期仍未繳納」之行為。復按「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九十四年二月五日制定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二月五日施行之行政罰法第五條定有明文,此即「從新從輕原則」。從而,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九所示逾期未繳納停車費之行為,均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修正施行前,依前揭行政罰法之從新從輕意旨,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認修正後之新法較有利於異議人,而應適用修正後同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較能兼顧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及符合上開修法之本旨,原處分與此不符部分應予更正。又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情形,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同條例第七之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項亦有規定。準此,凡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即得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逕行舉發,惟於舉發前,應先踐行書面通知補繳之程序,即賦予行為人有補繳之機會,倘逾期仍未繳納,始得依法舉發處罰之。
六、經查:
(一)本件違規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登記為獨資商號「力元服裝店」所有,其負責人為李佩如,登記車籍地即營業所在地為「臺北縣三重市(改制後為新北市三重區,以下皆同)大勇街八二巷十五弄二二號一樓」,而李佩如前曾設籍於上址,嗣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遷出,其戶籍地自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起至九十七年四月二日止,係設於「臺北縣三重市○○路○段○○巷○○號四樓」,此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商業登記基本資料、異議人戶籍遷徙紀錄資料各一份在卷可按。
惟「力元服裝店」業於九十一年底即「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有本院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表一紙附卷為憑,核與異議人所陳:該店於九十一年間因經營不善而結束營業等語相符。復徵諸臺北縣政府交通局於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至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期間,依上址營業所在地向異議人寄送一百三十六筆補繳通知單結果,均因查無此人(遷移不明)退件之情,此有該局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北交營字第0九九○六二七三四三號書函影本、本院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各一份在卷供佐;再依卷附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結果,顯示查無「力元服裝店(統一編號:00000000)」之資料,可知其並非正常營業中之行號,堪認至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原「力元服裝店」所登記之臺北縣三重市○○街○○巷○○弄○○號一樓,已非負責人李佩如之營業所,亦非其戶籍地。故而,本件欲對「力元服裝店即李佩如」為送達,應以李佩如當時設籍地址即「臺北縣三重市○○路○段○○巷○○號四樓」為送達處所,始為合法。
(二)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下稱原處分機關)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經委由郵政機關,將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以掛號方式郵寄送達至「力元服裝店」之上開登記營業所,均因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之異議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接收郵件人員,乃如附表裁決書之送達情形欄所示時間將該等裁決書寄存在送達地之三重二支局,並製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即「力元服裝店」上開登記營業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受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送達證書一百零一份在卷可稽。而「力元服裝店」之登記地址即臺北縣三重市○○街○○巷○○弄○○號一樓於上開裁決書於交付送達之際,已非其負責人李佩如之營業所或戶籍地,縱「力元服裝店」變更其車籍送達之處所,未向行政機關陳明,行政機關仍可透過戶籍查詢而得知其負責人之住所地,難謂有因此導致應為寄存送達之情形,惟原處分機關不察仍向「力元服裝店」上開登記營業所在地為送達,復未調查該商號當時狀況及負責人地址再為送達之程序,即逕為寄存送達,該等裁決書之送達程序顯有疵議,而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此外,復查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異議人確有實際收受該等裁決書正本之情形,自無從據以計算法定聲明異議期間,進而異議人於如附表所示裁決書作成後送達前,提起本件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同無逾越法定期限之瑕疵,是本件異議人之聲明異議自合於法律上之程式,本院即應為實體審認,合先敘明。
(三)又修正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所規範者,係「經通知補繳後逾期仍未繳納」之行為,業如前述。易言之,需經主管機關通知補繳後,逾期仍未繳納,舉發機關始得舉發。惟查,如附表編號二十至一百所示停車費之補繳通知單,經舉發機關即臺北縣政府交通局以掛號郵遞方式,向「臺北縣三重市○○街○○巷○○弄○○號一樓」為送達,因查無此人(遷移不明)、逾期招領或遷移不明遭退件,遂辦理寄存送達完竣等情(送達情形詳如附表備註欄所載),有臺北縣政府交通局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北交營字第○九九○六二七三四三號書函影本、該局以電子郵件檢呈之催繳單單號明細表、臺北縣政府送達證書、告發資料、裁決明細表、本院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附件等件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上址既已非原「力元服裝店」負責人李佩如之營業所或戶籍地,該等補繳通知單自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至明。另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九所示之舉發通知單亦向上址為寄送,因已逾國內大掛號郵件查詢期間,無法進一步查證送達情形,亦有上開書函、電話紀錄查詢表、陳述書附件在卷可按,尚難認該等舉發通知單已完成合法送達程序,且綜觀全案卷證並無任何關於通知異議人補繳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九所示停車費之文書證據,而無從遽認原處分機關為此部分裁決前,已合法通知異議人補繳停車費,致使異議人喪失於補繳期限內自動繳納相關欠費而得免遭舉發處罰之利益,對其程序保障自有未週。
(四)至汽車所有人地址如有變更,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本件異議人未依上開規定辦理地址變更登記,核係應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之規定處罰之問題,尚不得以異議人怠於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地址變更登記,即認本案之裁決書、舉發通知單、催繳通知單可僅向車籍地送達,而認為已踐行合法通知送達之程序,附此敘明。
七、綜上所述,如附表所示停車費之補繳通知單既未合法送達,使異議人無法及時補繳停車費,即不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所定「經通知補繳後逾期仍未繳納」之處罰要件,而如附表所示之舉發通知單亦未經合法送達,復查無舉發機關或原處分機關於上開規定修法後,已踐行書面通知補繳之程序,即未先賦予異議人補繳之機會逕為處分,與上開規定科處罰鍰之要件亦不相牟,從而,原處分機關未予詳查,遽為本件裁罰,於法洵有未合,是本件異議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處分均撤銷,改諭知異議人不罰,以期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附表:
┌──┬────┬─────┬────┬─────┬───────┬────┬───────┬───────┐│編號│本院案號│裁決書字號│裁決日期│舉發單編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反道路交通管│送達情形│││││││││理處罰條例法條││├──┼────┼─────┼────┼─────┼───────┼────┼───────┼───────┤│1│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31│九十四年七月十│臺北縣三│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一月│││三六二九│裁40-C│一月十日│2185號│九日七時十一分│重市忠孝│項(裁決書誤載│十六日寄存於三││││NP312│││許│路│為第五十六條第│重二支局││││185號│││││一項第十一款,││││││││││應予更正)││├──┼────┼─────┼────┼─────┼───────┼────┼───────┼───────┤│2│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31│九十四年七月二│臺北縣三│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一月│││三六三0│裁40-C│一月十日│2539號│十日七時十二分│重市忠孝│項(裁決書誤載│十六日寄存於三││││NP312│││許│路│為第五十六條第│重二支局││││539號│││││一項第十一款,││││││││││應予更正)││├──┼────┼─────┼────┼─────┼───────┼────┼───────┼───────┤│3│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31│九十四年七月二│臺北縣三│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一月│││三六三一│裁40-C│一月十日│2911號│十一日七時八分│重市忠孝│項(裁決書誤載│十六日寄存於三││││NP312│││許│路│為第五十六條第│重二支局││││911號│││││一項第十一款,││││││││││應予更正)││├──┼────┼─────┼────┼─────┼───────┼────┼───────┼───────┤│4│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31│九十四年七月二│臺北縣三│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一月│││三六三二│裁40-C│一月十日│2912號│十一日十五時四│重市忠孝│項(裁決書誤載│十六日寄存於三││││NP312│││十五分許│路│為第五十六條第│重二支局││││912號│││││一項第十一款,││││││││││應予更正)││├──┼────┼─────┼────┼─────┼───────┼────┼───────┼───────┤│5│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31│九十四年七月二│臺北縣三│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一月│││三六三三│裁40-C│一月十日│3253號│十二日七時十分│重市忠孝│項(裁決書誤載│十六日寄存於三││││NP313│││許│路│為第五十六條第│重二支局││││253號│││││一項第十一款,││││││││││應予更正)││├──┼────┼─────┼────┼─────┼───────┼────┼───────┼───────┤│6│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31│九十四年七月二│臺北縣三│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一月│││三六三四│裁40-C│一月十日│3649號│十五日七時十六│重市忠孝│項(裁決書誤載│十六日寄存於三││││NP313│││分許│路│為第五十六條第│重二支局││││649號│││││一項第十一款,││││││││││應予更正)││├──┼────┼─────┼────┼─────┼───────┼────┼───────┼───────┤│7│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31│九十四年七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一月│││三六三五│裁40-C│一月十日│3964號│十六日七時六分│公路平面│項(裁決書誤載│十六日寄存於三││││NP313│││許│道│為第五十六條第│重二支局││││964號│││││一項第十一款,││││││││││應予更正)││├──┼────┼─────┼────┼─────┼───────┼────┼───────┼───────┤│8│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31│九十四年七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一月│││三六三六│裁40-C│一月十日│3965號│十六日十三時二│公路平面│項(裁決書誤載│十六日寄存於三││││NP313│││十五分許│道│為第五十六條第│重二支局││││965號│││││一項第十一款,││││││││││應予更正)││├──┼────┼─────┼────┼─────┼───────┼────┼───────┼───────┤│9│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31│九十四年七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一月│││三六三七│裁40-C│一月十日│3966號│十六日十四時三│公路平面│項(裁決書誤載│十六日寄存於三││││NP313│││十分許│道│為第五十六條第│重二支局││││966號│││││一項第十一款,││││││││││應予更正)││├──┼────┼─────┼────┼─────┼───────┼────┼───────┼───────┤│10│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31│九十四年七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一月│││三六三八│裁40-C│一月十日│4278號│十七日七時五分│公路平面│項(裁決書誤載│十六日寄存於三││││NP314│││許│道│為第五十六條第│重二支局││││278號│││││一項第十一款,││││││││││應予更正)││├──┼────┼─────┼────┼─────┼───────┼────┼───────┼───────┤│11│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31│九十四年七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一月│││三六三九│裁40-C│一月十日│4279號│十七日九時三十│公路平面│項(裁決書誤載│十六日寄存於三││││NP314│││分許│道│為第五十六條第│重二支局││││279號│││││一項第十一款,││││││││││應予更正)││├──┼────┼─────┼────┼─────┼───────┼────┼───────┼───────┤│12│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31│九十四年七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一月│││三六四0│裁40-C│一月十日│4634號│十八日七時四分│公路平面│項(裁決書誤載│十六日寄存於三││││NP314│││許│道│為第五十六條第│重二支局││││634號│││││一項第十一款,││││││││││應予更正)││├──┼────┼─────┼────┼─────┼───────┼────┼───────┼───────┤│13│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31│九十四年七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一月│││三六四一│裁40-C│一月十日│5024號│十九日十四時十│公路平面│項(裁決書誤載│十六日寄存於三││││NP315│││五分許│道│為第五十六條第│重二支局││││024號│││││一項第十一款,││││││││││應予更正)││├──┼────┼─────┼────┼─────┼───────┼────┼───────┼───────┤│14│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0│九十四年八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一月│││三六四二│裁40-C│一月十日│0707號│日八時七分許│公路平面│項(裁決書誤載│十六日寄存於三││││NP500││││道│為第五十六條第│重二支局││││707號│││││一項第十一款,││││││││││應予更正)││├──┼────┼─────┼────┼─────┼───────┼────┼───────┼───────┤│15│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0│九十四年八月三│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一月│││三六四三│裁40-C│一月十日│1083號│日七時五十七分│公路平面│項(裁決書誤載│十六日寄存於三││││NP501│││許│道│為第五十六條第│重二支局││││083號│││││一項第十一款,││││││││││應予更正)││├──┼────┼─────┼────┼─────┼───────┼────┼───────┼───────┤│16│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0│九十四年八月四│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一月│││三六四四│裁40-C│一月十日│1516號│日十四時三十分│公路平面│項(裁決書誤載│十六日寄存於三││││NP501│││許│道│為第五十六條第│重二支局││││516號│││││一項第十一款,││││││││││應予更正)││├──┼────┼─────┼────┼─────┼───────┼────┼───────┼───────┤│17│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0│九十四年八月八│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一月│││三六四五│裁40-C│一月十日│1874號│日十四時四十分│公路平面│項(裁決書誤載│十六日寄存於三││││NP501│││許│道│為第五十六條第│重二支局││││874號│││││一項第十一款,││││││││││應予更正)││├──┼────┼─────┼────┼─────┼───────┼────┼───────┼───────┤│18│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0│九十四年八月九│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一月│││三六四六│裁40-C│一月十日│2239號│日十四時三十五│公路平面│項(裁決書誤載│十六日寄存於三││││NP502│││分許│道│為第五十六條第│重二支局││││239號│││││一項第十一款,││││││││││應予更正)││├──┼────┼─────┼────┼─────┼───────┼────┼───────┼───────┤│19│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0│九十四年八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一月│││三六四七│裁40-C│一月十日│2586號│日十四時四十五│公路平面│項(裁決書誤載│十六日寄存於三││││NP502│││分許│道│為第五十六條第│重二支局││││586號│││││一項第十一款,││││││││││應予更正)││├──┼────┼─────┼────┼─────┼───────┼────┼───────┼───────┤│20│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0│九十四年九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三月│││三六四八│裁40-C│三月十四│8772號│日十四時許│公路平面│項│二十二日寄存於││││NP508│日│││道││三重二支局││││772號(││││││││││裁決書誤載││││││││││為40-C││││││││││NP508││││││││││77號,應││││││││││予更正)│││││││├──┼────┼─────┼────┼─────┼───────┼────┼───────┼───────┤│21│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0│九十四年九月五│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三月│││三六四九│裁40-C│三月十四│9008號│日七時八分許│公路平面│項│二十一日寄存於││││NP509│日│││道││三重二支局││││008號(││││││││││裁決書誤載││││││││││為40-C││││││││││NP509││││││││││00號,應││││││││││予更正)│││││││├──┼────┼─────┼────┼─────┼───────┼────┼───────┼───────┤│22│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0│九十四年九月六│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三月│││三六五0│裁40-C│三月十四│9255號│日七時八分許│公路平面│項│二十一日寄存於││││NP509│日│││道││三重二支局││││255號(││││││││││裁決書誤載││││││││││為40-C││││││││││NP509││││││││││25號,應││││││││││予更正)│││││││├──┼────┼─────┼────┼─────┼───────┼────┼───────┼───────┤│23│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0│九十四年九月七│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三月│││三六五一│裁40-C│三月十四│9463號│日七時九分許│公路平面│項│二十一日寄存於││││NP509│日│││道││三重二支局││││463號(││││││││││裁決書誤載││││││││││為40-C││││││││││NP509││││││││││46號,應││││││││││予更正)│││││││├──┼────┼─────┼────┼─────┼───────┼────┼───────┼───────┤│24│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0│九十四年九月八│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三月│││三六五二│裁40-C│三月十四│9610號│日七時九分許│公路平面│項│二十一日寄存於││││NP509│日│││道││三重二支局││││610號(││││││││││裁決書誤載││││││││││為40-C││││││││││NP509││││││││││61號,應││││││││││予更正)│││││││├──┼────┼─────┼────┼─────┼───────┼────┼───────┼───────┤│25│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0│九十四年九月九│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三月│││三六五三│裁40-C│三月十四│9799號│日七時五分許│公路平面│項│二十一日寄存於││││NP509│日│││道││三重二支局││││799號(││││││││││裁決書誤載││││││││││為40-C││││││││││NP509││││││││││79號,應││││││││││予更正)│││││││├──┼────┼─────┼────┼─────┼───────┼────┼───────┼───────┤│26│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1│九十四年九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三月│││三六五四│裁40-C│三月十四│0035號│二日十四時十分│公路平面│項│二十一日寄存於││││NP510│日││許│道││三重二支局││││035號(││││││││││裁決書誤載││││││││││為40-C││││││││││NP510││││││││││03號,應││││││││││予更正)│││││││├──┼────┼─────┼────┼─────┼───────┼────┼───────┼───────┤│27│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1│九十四年九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三月│││三六五五│裁40-C│三月十四│0249號│三日七時五分許│公路平面│項│二十一日寄存於││││NP510│日│││道││三重二支局││││249號(││││││││││裁決書誤載││││││││││為40-C││││││││││NP510││││││││││24號,應││││││││││予更正)│││││││├──┼────┼─────┼────┼─────┼───────┼────┼───────┼───────┤│28│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1│九十四年十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六五六│裁40-C│六月十九│5161號│七日十四時三十│公路平面│項│二十三日寄存於││││NP515│日││五分許│道││三重二支局││││161號│││││││├──┼────┼─────┼────┼─────┼───────┼────┼───────┼───────┤│29│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1│九十四年十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六五七│裁40-C│六月十九│5374號│八日十四時三十│公路平面│項│二十三日寄存於││││NP515│日││七分許│道││三重二支局││││374號│││││││├──┼────┼─────┼────┼─────┼───────┼────┼───────┼───────┤│30│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1│九十四年十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六五八│裁40-C│六月十九│5557號│九日十四時三十│公路平面│項│二十三日寄存於││││NP515│日││七分許│道││三重二支局││││557號│││││││├──┼────┼─────┼────┼─────┼───────┼────┼───────┼───────┤│31│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1│九十四年十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六五九│裁40-C│六月十九│5748號│十日十四時三十│公路平面│項│二十三日寄存於││││NP515│日││二分許│道││三重二支局││││748號│││││││├──┼────┼─────┼────┼─────┼───────┼────┼───────┼───────┤│32│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1│九十四年十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六六0│裁40-C│六月十九│5981號│十一日十四時三│公路平面│項│二十三日寄存於││││NP515│日││十四分許│道││三重二支局││││981號│││││││├──┼────┼─────┼────┼─────┼───────┼────┼───────┼───────┤│33│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1│九十四年十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六六一│裁40-C│六月十九│6191號│十四日十四時四│公路平面│項│二十三日寄存於││││NP516│日││十分許│道││三重二支局││││191號│││││││├──┼────┼─────┼────┼─────┼───────┼────┼───────┼───────┤│34│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1│九十四年十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六六二│裁40-C│六月十九│6406號│十五日十四時二│公路平面│項│二十三日寄存於││││NP516│日││十五分許│道││三重二支局││││406號│││││││├──┼────┼─────┼────┼─────┼───────┼────┼───────┼───────┤│35│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1│九十四年十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六六三│裁40-C│六月十九│6614號│十六日十四時十│公路平面│項│二十三日寄存於││││NP516│日││分許│道││三重二支局││││614號│││││││├──┼────┼─────┼────┼─────┼───────┼────┼───────┼───────┤│36│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1│九十四年十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六六四│裁40-C│六月十九│6811號│十七日十五時五│公路平面│項│二十三日寄存於││││NP516│日││分許│道││三重二支局││││811號│││││││├──┼────┼─────┼────┼─────┼───────┼────┼───────┼───────┤│37│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1│九十四年十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六六五│裁40-C│六月十九│7007號│十八日十四時十│公路平面│項│二十三日寄存於││││NP517│日││分許│道││三重二支局││││007號│││││││├──┼────┼─────┼────┼─────┼───────┼────┼───────┼───────┤│38│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1│九十四年十月三│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六六六│裁40-C│六月十九│7205號│十一日七時二十│公路平面│項│二十三日寄存於││││NP517│日││分許│道││三重二支局││││205號│││││││├──┼────┼─────┼────┼─────┼───────┼────┼───────┼───────┤│39│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1│九十四年十一月│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六六七│裁40-C│六月十九│7419號│一日七時二十五│公路平面│項│二十三日寄存於││││NP517│日││分許│道││三重二支局││││419號│││││││├──┼────┼─────┼────┼─────┼───────┼────┼───────┼───────┤│40│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1│九十四年十一月│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六六八│裁40-C│六月十九│7604號│二日七時十分許│公路平面│項│二十三日寄存於││││NP517│日│││道││三重二支局││││604號│││││││├──┼────┼─────┼────┼─────┼───────┼────┼───────┼───────┤│41│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1│九十四年十一月│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六六九│裁40-C│六月十九│7815號│三日七時五分許│公路平面│項│二十三日寄存於││││NP517│日│││道││三重二支局││││815號│││││││├──┼────┼─────┼────┼─────┼───────┼────┼───────┼───────┤│42│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1│九十四年十一月│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六七0│裁40-C│六月十九│8018號│四日七時五分許│公路平面│項│二十三日寄存於││││NP518│日│││道││三重二支局││││018號│││││││├──┼────┼─────┼────┼─────┼───────┼────┼───────┼───────┤│43│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2│九十五年一月五│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十一│││三六七一│裁40-C│十一月九│7518號│日七時十分許│公路平面│項│月十四日寄存於││││NP527│日│││道││三重二支局││││518號│││││││├──┼────┼─────┼────┼─────┼───────┼────┼───────┼───────┤│44│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2│九十五年一月九│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八月│││三六七二│裁40-C│八月十八│7972號│日七時二十分許│公路平面│項│二十三日寄存於││││NP527│日│││道││三重二支局││││972號│││││││├──┼────┼─────┼────┼─────┼───────┼────┼───────┼───────┤│45│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2│九十五年一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八月│││三六七三│裁40-C│八月十八│8199號│日七時十五分許│公路平面│項│二十三日寄存於││││NP528│日│││道││三重二支局││││199號│││││││├──┼────┼─────┼────┼─────┼───────┼────┼───────┼───────┤│46│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2│九十五年一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八月│││三六七四│裁40-C│八月十八│8436號│一日七時十分許│公路平面│項│二十三日寄存於││││NP528│日│││道││三重二支局││││436號│││││││├──┼────┼─────┼────┼─────┼───────┼────┼───────┼───────┤│47│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2│九十五年一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八月│││三六七五│裁40-C│八月十八│8670號│二日九時十分許│公路平面│項│二十三日寄存於││││NP528│日│││道││三重二支局││││670號│││││││├──┼────┼─────┼────┼─────┼───────┼────┼───────┼───────┤│48│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2│九十五年一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八月│││三六七六│裁40-C│八月十八│8671號│二日二十時四十│公路平面│項│二十三日寄存於││││NP528│日││三分許│道││三重二支局││││671號│││││││├──┼────┼─────┼────┼─────┼───────┼────┼───────┼───────┤│49│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2│九十五年一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八月│││三六七七│裁40-C│八月十八│8896號│三日十五時二十│公路平面│項│二十三日寄存於││││NP528│日││二分許│道││三重二支局││││896號│││││││├──┼────┼─────┼────┼─────┼───────┼────┼───────┼───────┤│50│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2│九十五年一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六七八│裁40-C│八月三十│9126號│六日十四時二十│公路平面│項│五日寄存於三重││││NP529│日││分許│道││二支局││││126號│││││││├──┼────┼─────┼────┼─────┼───────┼────┼───────┼───────┤│51│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2│九十五年一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六七九│裁40-C│八月三十│9366號│七日十五時十五│公路平面│項│五日寄存於三重││││NP529│日││分許│道││二支局││││366號│││││││├──┼────┼─────┼────┼─────┼───────┼────┼───────┼───────┤│52│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2│九十五年一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六八0│裁40-C│八月三十│9581號│八日十五時十二│公路平面│項│五日寄存於三重││││NP529│日││分許│道││二支局││││581號│││││││├──┼────┼─────┼────┼─────┼───────┼────┼───────┼───────┤│53│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2│九十五年一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六八一│裁40-C│八月三十│9811號│九日七時五分許│公路平面│項│五日寄存於三重││││NP529│日│││道││二支局││││811號│││││││├──┼────┼─────┼────┼─────┼───────┼────┼───────┼───────┤│54│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2│九十五年一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六八二│裁40-C│八月三十│9812號│九日十五時十分│公路平面│項│五日寄存於三重││││NP529│日││許│道││二支局││││812號│││││││├──┼────┼─────┼────┼─────┼───────┼────┼───────┼───────┤│55│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一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六八三│裁40-C│八月三十│0051號│十日七時五分許│公路平面│項│五日寄存於三重││││NP530│日│││道││二支局││││051號│││││││├──┼────┼─────┼────┼─────┼───────┼────┼───────┼───────┤│56│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一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六八四│裁40-C│八月三十│0052號│十日十五時八分│公路平面│項│五日寄存於三重││││NP530│日││許│道││二支局││││052號│││││││├──┼────┼─────┼────┼─────┼───────┼────┼───────┼───────┤│57│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一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六八五│裁40-C│八月三十│0289號│十三日十五時二│公路平面│項│五日寄存於三重││││NP530│日││十一分許│道││二支局││││289號│││││││├──┼────┼─────┼────┼─────┼───────┼────┼───────┼───────┤│58│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一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六八六│裁40-C│八月三十│0507號│十四日十五時二│公路平面│項│五日寄存於三重││││NP530│日││十分許│道││二支局││││507號│││││││├──┼────┼─────┼────┼─────┼───────┼────┼───────┼───────┤│59│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一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六八七│裁40-C│八月三十│0738號│十五日七時二十│公路平面│項│五日寄存於三重││││NP530│日││一分許│道││二支局││││738號│││││││├──┼────┼─────┼────┼─────┼───────┼────┼───────┼───────┤│60│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一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六八八│裁40-C│八月三十│0966號│十六日十五時三│公路平面│項│五日寄存於三重││││NP530│日││十一分許│道││二支局││││966號│││││││├──┼────┼─────┼────┼─────┼───────┼────┼───────┼───────┤│61│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一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六八九│裁40-C│八月三十│1191號│十七日七時六分│公路平面│項│五日寄存於三重││││NP531│日││許│道││二支局││││191號│││││││├──┼────┼─────┼────┼─────┼───────┼────┼───────┼───────┤│62│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二月三│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六九0│裁40-C│八月三十│1346號│日七時九分許│公路平面│項│六日寄存於三重││││NP531│一日│││道││二支局││││346號│││││││├──┼────┼─────┼────┼─────┼───────┼────┼───────┼───────┤│63│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二月六│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六九一│裁40-C│八月三十│1567號│日七時三十七分│公路平面│項│六日寄存於三重││││NP531│一日││許│道││二支局││││567號│││││││├──┼────┼─────┼────┼─────┼───────┼────┼───────┼───────┤│64│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二月七│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六九二│裁40-C│八月三十│1791號│日七時七分許│公路平面│項│六日寄存於三重││││NP531│一日│││道││二支局││││791號│││││││├──┼────┼─────┼────┼─────┼───────┼────┼───────┼───────┤│65│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二月八│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六九三│裁40-C│八月三十│2045號│日七時十一分許│公路平面│項│六日寄存於三重││││NP532│一日│││道││二支局││││045號│││││││├──┼────┼─────┼────┼─────┼───────┼────┼───────┼───────┤│66│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二月九│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六九四│裁40-C│八月三十│2301號│日七時二十一分│公路平面│項│六日寄存於三重││││NP532│一日││許│道││二支局││││301號│││││││├──┼────┼─────┼────┼─────┼───────┼────┼───────┼───────┤│67│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二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六九五│裁40-C│九月十二│2534號│日七時十一分許│公路平面│項│十八日寄存於三││││NP532│日│││道││重二支局││││534號│││││││├──┼────┼─────┼────┼─────┼───────┼────┼───────┼───────┤│68│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二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六九六│裁40-C│九月十二│2757號│三日七時四分許│公路平面│項│十八日寄存於三││││NP532│日│││道││重二支局││││757號│││││││├──┼────┼─────┼────┼─────┼───────┼────┼───────┼───────┤│69│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二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六九七│裁40-C│九月十二│2758號│三日十八時三十│公路平面│項│十八日寄存於三││││NP532│日││二分許│道││重二支局││││758號│││││││├──┼────┼─────┼────┼─────┼───────┼────┼───────┼───────┤│70│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二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六九八│裁40-C│九月十二│2973號│四日七時五分許│公路平面│項│十八日寄存於三││││NP532│日│││道││重二支局││││973號│││││││├──┼────┼─────┼────┼─────┼───────┼────┼───────┼───────┤│71│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二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六九九│裁40-C│九月十二│2974號│四日十四時五分│公路平面│項│十八日寄存於三││││NP532│日││許│道││重二支局││││974號│││││││├──┼────┼─────┼────┼─────┼───────┼────┼───────┼───────┤│72│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二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七00│裁40-C│九月十二│3210號│五日十四時六分│公路平面│項│十八日寄存於三││││NP533│日││許│道││重二支局││││210號│││││││├──┼────┼─────┼────┼─────┼───────┼────┼───────┼───────┤│73│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二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七0一│裁40-C│九月十二│3445號│六日十四時六分│公路平面│項│十八日寄存於三││││NP533│日││許│道││重二支局││││445號│││││││├──┼────┼─────┼────┼─────┼───────┼────┼───────┼───────┤│74│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二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七0二│裁40-C│九月十二│3713號│七日十四時十一│公路平面│項│十八日寄存於三││││NP533│日││分許│道││重二支局││││713號│││││││├──┼────┼─────┼────┼─────┼───────┼────┼───────┼───────┤│75│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二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七0三│裁40-C│九月十二│3948號│十日七時許│公路平面│項│十八日寄存於三││││NP533│日│││道││重二支局││││948號│││││││├──┼────┼─────┼────┼─────┼───────┼────┼───────┼───────┤│76│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二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七0四│裁40-C│九月十二│4176號│十一日七時許│公路平面│項│十八日寄存於三││││NP534│日│││道││重二支局││││176號│││││││├──┼────┼─────┼────┼─────┼───────┼────┼───────┼───────┤│77│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二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七0五│裁40-C│九月十二│4422號│十二日七時許│公路平面│項│十八日寄存於三││││NP534│日│││道││重二支局││││422號│││││││├──┼────┼─────┼────┼─────┼───────┼────┼───────┼───────┤│78│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二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七0六│裁40-C│九月十二│4643號│十三日七時十分│公路平面│項│十八日寄存於三││││NP534│日││許│道││重二支局││││643號│││││││├──┼────┼─────┼────┼─────┼───────┼────┼───────┼───────┤│79│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二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七0七│裁40-C│九月十二│4911號│十四日七時許│公路平面│項│十八日寄存於三││││NP534│日│││道││重二支局││││911號│││││││├──┼────┼─────┼────┼─────┼───────┼────┼───────┼───────┤│80│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二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七0八│裁40-C│九月十二│5155號│十七日十四時十│公路平面│項│十八日寄存於三││││NP535│日││分許│道││重二支局││││155號│││││││├──┼────┼─────┼────┼─────┼───────┼────┼───────┼───────┤│81│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三月一│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七0九│裁40-C│九月十二│5380號│日十四時八分許│公路平面│項│十八日寄存於三││││NP535│日│││道││重二支局││││380號│││││││├──┼────┼─────┼────┼─────┼───────┼────┼───────┼───────┤│82│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三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七一0│裁40-C│九月十二│5600號│日十四時八分許│公路平面│項│十八日寄存於三││││NP535│日│││道││重二支局││││600號│││││││├──┼────┼─────┼────┼─────┼───────┼────┼───────┼───────┤│83│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三月三│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九月│││三七一一│裁40-C│九月十二│5817號│日七時五分許│公路平面│項│十八日寄存於三││││NP535│日│││道││重二支局││││817號│││││││├──┼────┼─────┼────┼─────┼───────┼────┼───────┼───────┤│84│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三月六│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十月│││三七一二│裁40-C│十月十八│6043號│日十五時二十五│公路平面│項│二十四日寄存於││││NP536│日││分許│道││三重二支局││││043號│││││││├──┼────┼─────┼────┼─────┼───────┼────┼───────┼───────┤│85│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三月七│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十月│││三七一三│裁40-C│十月十八│6291號│日十五時二十分│公路平面│項│二十四日寄存於││││NP536│日││許│道││三重二支局││││291號│││││││├──┼────┼─────┼────┼─────┼───────┼────┼───────┼───────┤│86│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三月八│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十月│││三七一四│裁40-C│十月十八│6532號│日七時二十分許│公路平面│項│二十四日寄存於││││NP536│日│││道││三重二支局││││532號│││││││├──┼────┼─────┼────┼─────┼───────┼────┼───────┼───────┤│87│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三月九│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十月│││三七一五│裁40-C│十月十八│6802號│日七時十五分許│公路平面│項│二十四日寄存於││││NP536│日│││道││三重二支局││││802號│││││││├──┼────┼─────┼────┼─────┼───────┼────┼───────┼───────┤│88│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三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十月│││三七一六│裁40-C│十月十八│7019號│日七時十五分許│公路平面│項│二十四日寄存於││││NP537│日│││道││三重二支局││││019號│││││││├──┼────┼─────┼────┼─────┼───────┼────┼───────┼───────┤│89│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三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十月│││三七一七│裁40-C│十月十八│7277號│三日十五時十七│公路平面│項│二十四日寄存於││││NP537│日││分許│道││三重二支局││││277號│││││││├──┼────┼─────┼────┼─────┼───────┼────┼───────┼───────┤│90│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三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十月│││三七一八│裁40-C│十月十八│7509號│四日十五時十四│公路平面│項│二十四日寄存於││││NP537│日││分許│道││三重二支局││││509號│││││││├──┼────┼─────┼────┼─────┼───────┼────┼───────┼───────┤│91│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三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十月│││三七一九│裁40-C│十月十八│7750號│五日十五時十六│公路平面│項│二十四日寄存於││││NP537│日││分許│道││三重二支局││││750號│││││││├──┼────┼─────┼────┼─────┼───────┼────┼───────┼───────┤│92│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三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十月│││三七二0│裁40-C│十月十八│7987號│六日十五時十三│公路平面│項│二十四日寄存於││││NP537│日││分許│道││三重二支局││││987號│││││││├──┼────┼─────┼────┼─────┼───────┼────┼───────┼───────┤│93│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三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十月│││三七二一│裁40-C│十月十八│8236號│七日十五時十四│公路平面│項│二十四日寄存於││││NP538│日││分許│道││三重二支局││││236號│││││││├──┼────┼─────┼────┼─────┼───────┼────┼───────┼───────┤│94│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三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十月│││三七二二│裁40-C│十月十八│8500號│十日七時六分許│公路平面│項│二十四日寄存於││││NP538│日│││道││三重二支局││││500號│││││││├──┼────┼─────┼────┼─────┼───────┼────┼───────┼───────┤│95│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3│九十五年三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十月│││三七二三│裁40-C│十月十八│8759號│十一日七時十分│公路平面│項│二十四日寄存於││││NP538│日││許│道││三重二支局││││759號│││││││├──┼────┼─────┼────┼─────┼───────┼────┼───────┼───────┤│96│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4│九十五年四月三│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八月│││三七二四│裁40-C│八月十一│1002號│日十四時三十五│公路平面│項│十六日寄存於三││││NP541│日││分許│道││重二支局││││002號│││││││├──┼────┼─────┼────┼─────┼───────┼────┼───────┼───────┤│97│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4│九十五年四月四│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八月│││三七二五│裁40-C│八月十一│1271號│日七時十五分許│公路平面│項│十六日寄存於三││││NP541│日│││道││重二支局││││271號│││││││├──┼────┼─────┼────┼─────┼───────┼────┼───────┼───────┤│98│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4│九十五年四月十│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十二│││三七二六│裁40-C│十二月十│3899號│九日十四時二十│公路平面│項│月二十日寄存於││││NP543│四日││五分許│道││三重二支局││││899號│││││││├──┼────┼─────┼────┼─────┼───────┼────┼───────┼───────┤│99│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4│九十五年四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十二│││三七二七│裁40-C│十二月十│4166號│十日七時四十二│公路平面│項│月二十日寄存於││││NP544│四日││分許│道││三重二支局││││166號│││││││├──┼────┼─────┼────┼─────┼───────┼────┼───────┼───────┤│10│九九交聲│北監自裁字│九十五年│CNP54│九十五年四月二│三重高速│第五十六條第二│於九十五年十二││0│三七二八│裁40-C│十二月十│4448號│十一日七時十六│公路平面│項│月二十日寄存於││││NP544│四日││分許│道││三重二支局││││4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