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70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702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明芬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76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詹明芬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是核被告詹明芬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爰審酌被告前已受觀察、勒戒及刑事制裁之處遇程式,本應知所警惕,竟仍再次漠視法令禁制施用毒品,不惟戕害自身健康,對社會風氣亦足生重大影響,顯無戒除毒癮惡習之決心,殊非可取;惟其施用毒品所生之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重大之實害,又施用毒品者均具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應側重以醫學治療、心理矯治處理為宜,兼衡其素行、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周靖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婉瑩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7631號被告詹明芬女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居桃園市○○區○○○街00號10樓(現因另案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
女子看守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明芬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該院於88年12月
8日以87年度重訴字第12號判決判處免刑確定。又於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由本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緝字第383號提起公訴,並依裁定送執行強制戒治,公訴部分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14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強制戒治部分則於95年3月28日停止戒治執行完畢。詎其猶未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年6月9日18時許,在桃園市某友人之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中用火燒烤再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另案通緝,於105年6月9日23時許,在新北市三重區中正北路118巷口為警緝獲,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詹明芬於本署偵查中之自白;㈡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7月12日出具之濫用藥物
檢驗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姓名、代碼對照表(檢體編號:C0000000號);㈢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各1份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自93年1月9日施行,而依修正後之規定,僅限於「初犯」及「5年後再犯」2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倘被告於5年內已再犯,縱其第3次(或第3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年以後,已不合於「5年後再犯」之規定,且因已於「5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該條例第10條處罰,此有最高法院9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查,被告於88年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即於92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送執行強制戒治,並提起公訴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足憑,是揆諸前開說明,縱被告本次施用毒品之時間係在前次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年之後,然已不合於「5年後再犯」之規定,自仍應依同條例第1
0條規定加以追訴處罰;故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檢察官陳旭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