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42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務人 林弘堅 (原名 林弘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壹仟柒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本金貳拾陸萬貳仟壹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業於民國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000000000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簽帳消費共積欠信用卡款項301747元整,自最後一次消費繳款日91年7月27日迄未清償。(釋明文件:申請書影本、信用卡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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