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810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朱俊山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又入監服刑係因國家刑事司法權行使剝奪人身自由之自由刑之結果,並非主觀自由意願設定住、居所,故不論就主觀意思或客觀事實而觀,均難認有久住於監獄之意思。準此,債務人已設戶籍為其住所,債權人對之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時,應以該住所之住所地法院為專屬管轄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6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朱俊山發給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居住於臺中市烏日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件附卷可佐,非本院轄區,又債權人以債務人現在金門監獄服刑為由,主張本院有管轄權,依前開規定及說明,乃非有理由,是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