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易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國濱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孫國濱能預見為他人代辦行動電話門號並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之犯罪目的,仍基於縱其行為幫助他人詐欺取財犯罪亦不違背本意之間接故意,於民國106年9月3日、19日,持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阿木 」之成年男子所提供之 施玉舜 、張 依華 (施玉舜、 張依華 所涉幫助詐欺部分,均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等資料,前往高雄市○○區○○○路○○○號之臺灣大哥大高雄苓雅建國一門市,以施玉舜、張依華之名義,代辦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旋以每趟新臺幣(下同)800元之代價,將上開門號SIM卡交付予自稱「阿木」之成年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該詐欺集團成員復於同年12月5日中午,透過網際網路刊登上開門號0000000000號,作為借貸廣告之聯絡電話,適有 黃仲珊 (所涉幫助詐欺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因而透過網路通訊軟體LINE與使用上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之詐騙集團成員取得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遂向黃仲珊佯稱:以全家店到店寄送方式,提供金融卡與密碼即可借貸,收件人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云云。黃仲珊、 陳易成 (所涉幫助詐欺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因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9時29分許,由黃仲珊於106年12月5日19時29分許,至臺中市沙鹿區全家沙鹿飛航店,將友人陳易成申設之神岡圳堵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以店到店配送方式,寄送交付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收受;該詐騙集團取得陳易成上開郵局帳戶金融卡、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同年12月
7日11時許,透過 陳富豪 (由檢察官另行併辦)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向 林樹枝 佯稱:係其友人阿財,需資金周轉云云。林樹枝因而陷於錯誤,匯款10萬元至陳易成上開「郵局帳戶」內。嗣經林樹枝發覺有異,報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度台非字第7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對於已經提起公訴之同一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倘先行起訴部分,業經實體上之判決確定,則重行起訴部分,即應為免訴之判決,而無諭知不受理之可言。此項原則,不論實質上之一罪,或想像競合犯等裁判上之一罪,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均有其適用。
三、經查:㈠被告之前於本院108年度簡字第420號刑事案件被訴明知為
不明人士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使用,可能幫助詐欺集團用以向他人詐取財物,以掩飾其犯行,藉此逃避檢警人員之追緝,竟以其為不明人士申辦行動電話門號縱幫助他人詐欺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犯意,由被告配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阿木」之成年人要求,以每次800至1000元交付門號,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時間,持「阿木」交付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大陸地區人民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等證件,前往如附表一所示之台灣大哥大位於高雄各門市,由被告以代理人身分,申辦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後,於同日某時許,將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交予「阿木」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收取代辦報酬。嗣「阿木」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門號SIM卡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各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時間,使用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門號分別撥打電話予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下稱 呂玉英 等人),以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詐術致使呂玉英等被害人陷於錯誤,分別交付款項。另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 王昆 煌則未陷於錯誤,但為求蒐證,亦轉帳1元。而被告上開所涉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嫌,業經本院109年2月20日以108年度簡字第420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共6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109年5月5日確定送執行在案(下稱前案),有該案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被告本案被訴於106年9月3日、19日,分別持「阿木」所
提供之施玉舜、張依華之上開證件資料,前往高雄市○○區○○○路○○○號之臺灣大哥大高雄苓雅建國一門市,以施玉舜、張依華名義,代辦上開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後,旋以每趟800元之代價,將上開門號SIM卡交付予「阿木」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等情,雖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在卷(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564號卷第123頁);然依前案判決,被告前案係被訴於106年9月3日、19日,持「阿木」所提供之如附表一編號5、6所示 邵迪 等大陸地區人民之上開證件資料,以附表一編號5、6所示之人名義,代辦各該編號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而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當時「阿木」把代辦申請書、護照、出入境許可證等資料交給我,給我多少人,我就辦多少人,臺灣大哥大的部分幾乎都是去建國一門市,「阿木」當天給我資料,我當天去門市申辦,辦完之後當天或隔天就會交還給「阿木」,同一天申辦的預付卡都是一次交給「阿木」,計算代價之方式都是一趟
800元等語(本院簡卷第31頁),另於警詢中亦供稱:上開以施玉舜、張依華名義申辦之門號是我受「阿木」所託去申辦,「阿木」把申辦資料拿給我,我去門市申辦完成後,「阿木」當天就會給我酬勞,一趟代價為800元等語(107年度偵字第10841號卷第71-79頁);又被告以施玉舜、張依華名義代辦之上開門號,係分別於106年9月3日、19日至上開門市申辦等情,亦有張依華、施玉舜之預付卡申請書、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2份等件在卷可參(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卷第277-285、291-299頁)。
㈢另被告於前案警詢及偵查中供稱:當時是「阿木」提供「邵
迪」等人證件資料於106年9月3日、19日等日前往臺灣大哥大建國一門市去申辦預付卡,每次以一團(批)計算,申辦完畢再將預付卡連同印章拿給「阿木」,我是以趟計費,去門市一趟可以拿800至1000元之報酬等語(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市警刑大偵21字第10771803900號影卷第27-33頁、
107年度偵字第9958號影卷第17-23、343-347頁),此外並有前案中被告於106年9月3日、19日前往臺灣大哥大建國一門市以邵迪、 林仕欽胡園園邱世浩姜佩佩宣麗琴范玥林曼曼 (106年9月3日申辦)、 康欽炯曹瑞婕曹宇張志超張石妹張錚張坪張廣平 (106年9月19日申辦)等人名義申辦預付卡之預付卡申請書、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在卷可參(107年度偵字第9958號影卷第119-127、135-143、167-175、255-259、265-269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市警刑大偵21字第10771803900號影卷第156-157、160-161、164-167、172-179、186-187、190-191頁)。
㈣由上開說明,被告本案被訴於106年9月3日、19日以施玉
舜、張依華名義至臺灣大哥大高雄苓雅建國一門市申辦之門號,與前案於106年9月3日、19日如附表一編號5、6所示以邵迪等人名義申辦門號之時間、地點均相同,且均係受「阿木」所託辦理,另依被告所述,被告於106年9月3日、19日申辦完成本案之上開門號,亦係各於各次申辦完畢後,與前案如附表一編號5、6所示之被告於106年9月3日、19日申辦之其他門號同時以每趟800元之代價提供予「阿木」所屬之詐欺集團,堪認被告乃係將以施玉舜、張依華名義申辦之門號,連同前案分別於106年9月3日、19日申辦之其他門號,於106年9月3日、19日各次申辦門號後,再一次同時將該趟前往上開門市所申辦之門號SIM卡交予「阿木」,則被告上開於106年9月3日、19日申辦門號後再一次同時將該次申辦之數張門號SIM卡交予「阿木」之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應各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是以被告於106年9月3日、19日各次申辦門號後一次同時交付該趟申辦之數張門號SIM卡予「阿木」,再遭「阿木」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持以向不同被害人實施詐欺取財,被告係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次幫助詐欺取財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論以幫助詐欺取財罪。
㈤則被告本案被訴於106年9月3日、19日以施玉舜、張依華
名義申辦門號而涉犯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與前開業經判決確定於106年9月3日、19日以其他人名義申辦門號之後將
SIM卡交予「阿木」而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均各屬被告於同一時間、地點受「阿木」指示代辦門號後,而提供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予「阿木」之行為,縱日後該詐欺集團成員運用被告代辦之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以遂行詐欺取財之對象有別,亦應認被告僅各有106年9月3日、19日之2次幫助行為,各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僅得各論以一罪,依審判不可分原則,前案就106年9月3日、19日以被告為「阿木」代辦門號方式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而予判決之效力,應及於包含被告本案在內之全部犯罪事實,揆諸前揭說明,爰就本案被訴幫助詐欺取財部分,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退併辦部分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11440號移送併案意旨以:被告明知犯罪集團為隱匿身分會收購人頭行動電話門號用以犯罪之社會現象層出不窮之際,倘將自己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及手機任意交付予不熟識之人,可能供不法詐騙份子用以詐騙他人,渠等能預見可能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犯罪,竟不違背其本意,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106年9月19日,持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阿木」之成年男子所提供之大陸地區人士張 文睿張榮 、張依華等人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等資料,前往高雄市○○區○○○路○○○號之臺灣大哥大高雄苓雅建國一門市,以 張文睿 、張榮、張依華之名義,代辦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旋以每趟800元之代價,將上開門號
SIM卡交付予自稱「阿木」之成年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另 劉邦承 、林 政毅何景翔 (另檢察官行起訴)、蘇宥榳(經檢察官另行偵辦)自106年12月某日起,陸續加入不詳之人共同發起成立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犯罪組織電信詐欺集團,渠4人並與身分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向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及收受、持有、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該集團電信機房成員,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詐騙附表三所示之人,使附表三所示之人陷於錯誤,並將款項匯入附表三所示之帳戶,再由劉邦承、 林政 毅、何景翔、蘇宥榳或其他詐騙集團成員,以附表三所示之方式提領而收受、持有詐欺不法所得,再將詐騙贓款轉交給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而隱匿犯罪所得去向。而以被告係基於同一犯意,於106年9月19日同時代辦大陸地區人士張文睿、張榮、張依華等人行動預付卡門號,與本案起訴被告於106年9月19日交付張依華之行動預付卡門號為同一日,認被告係於密接之時間,申辦多張行動預付卡門號並一次交付多張門號SIM卡給綽號「阿木」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即被告係於同一時地交付數個門號之行為,侵害不同之法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認與本案屬法律上同一案件,而移由本院併案審理。惟本案既經諭知被告免訴判決,故前揭移送併辦之事實,即與本案經諭知免訴部分不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判,此部分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媛舒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黃政忠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書記官鄭永媚附表一(引用前案附表一):
┌───┬──┬──────┬─────┬────┬──────┬──────────────┬─────┐│被告│編號│申辦日期│申辦門號│被害人/│損失金額(新│詐騙方式│陸客身分││││││告訴人│臺幣)│││├───┼──┼──────┼─────┼────┼──────┼──────────────┼─────┤│孫國濱│1│106年7月1日│0000000000│呂玉英│18萬9300元│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9月27日8│ 吳亦 ││││││││時45分撥打電話予呂玉英,佯稱│││││││││係健保局人員、 張俊義 警官、張│││││││││介謙檢察官,稱呂玉英健保卡遭│││││││││盜用、涉及刑案云云,要求其交│││││││││付提款卡,至呂玉英因而陷於錯│││││││││誤,於106年9月27日12時40分將│││││││││郵局、中國信託銀行、第一銀行│││││││││等提款卡放至桃園市八德區 忠勇 │││││││││街與永福街口7-11前MGH-3317號│││││││││重機車機車置物箱內,隨後上開│││││││││3帳戶並遭提領款項。│││││├─────┼────┼──────┼──────────────┼─────┤││││0000000000│ 李施素香 │29萬元│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27日│ 吳春香 ││││││││13時5分許,撥打電話佯稱係檢│││││││││察官,致李施素香陷於錯誤匯款│││││││││。│││││├─────┼────┼──────┼──────────────┼─────┤││││0000000000│ 柯綾珠 │10萬元│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9月20日16│ 李宇彤 ││││││││時許,撥打電話佯稱係法院職員│││││││││,致柯綾珠陷於錯誤匯款。│││││├─────┼────┼──────┼──────────────┼─────┤││││0000000000│ 林碧娥 │34萬5000元│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9月7日11│ 宋佳 ││││││││時20分許,撥打電話佯稱係檢察│││││││││官,致林碧娥陷於錯誤匯款。│││││├─────┼────┼──────┼──────────────┼─────┤││││0000000000│ 梁菊英 │57萬元│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8月24日17│ 吳瑾 ││││││││時許,撥打電話佯稱係檢察官,│││││││││致梁菊英陷於錯誤匯款。│││││├─────┼────┼──────┼──────────────┼─────┤││││0000000000│ 陳秀鐘 │15萬元│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8月16日14│ 李依卓 ││││││││時24分許,撥打電話佯稱係公務│││││││││人員,致陳秀鐘陷於錯誤匯款。││││││├────┼──────┼──────────────┤││││││ 何怡娟 │25萬5000元│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8月23日13│││││││││時許,撥打電話佯稱係檢警,致│││││││││何怡娟陷於錯誤匯款。│││││├─────┼────┼──────┼──────────────┼─────┤││││0000000000│ 陳英華 │82萬5000元│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20日│ 朱軍宏 ││││││││17時許,撥打電話佯稱係檢察官│││││││││,致陳英華陷於錯誤匯款。│││││├─────┼────┼──────┼──────────────┼─────┤││││0000000000│ 徐鶴琴 │75萬元│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8月28日15│ 伍碧翠 ││││││││時30分許,撥打電話佯稱係檢察│││││││││官,致徐鶴琴陷於錯誤匯款。│││├──┼──────┼─────┼────┼──────┼──────────────┼─────┤││2│106年7月16日│0000000000│ 陳義謙 │17萬元│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9月29日11│ 趙麗 ││││││││時30撥打電予陳義謙分冒稱係電│││││││││信局員工、 李國棟 警官、周姓檢│││││││││察官,稱陳義謙有門號未繳費、│││││││││涉及刑事案件云云,要求其交付│││││││││提款卡,至陳義謙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5時30分將郵局及台灣銀│││││││││行提款卡放置於○○鄉○○街4│││││││││號旁之垃圾筒中,隨後陳義謙上│││││││││開2帳戶並遭提領款項。│││││├─────┼────┼──────┼──────────────┼─────┤││││0000000000│ 呂德盛 │13萬元│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0月11日│ 劉玉秀 ││││││││10時30分撥打電話予呂德盛,佯│││││││││稱係檢警,稱呂德盛涉及人頭洗│││││││││錢案件云云,要求其交付提款卡│││││││││,至呂德盛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3時將 國泰 世華銀行銀行、 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郵局提款卡放置│││││││││於高雄市○○區○○街上近公園│││││││││二路YQ-1597號自小客車右前輪│││││││││下,隨後上開3帳戶並遭提領款│││││││││項。│││├──┼──────┼─────┼────┼──────┼──────────────┼─────┤││3│106年8月3日│0000000000│ 薛安筑 │12萬元│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19日│ 伍佳雯 ││││││││14時撥打電話予薛安筑,佯稱中│││││││││華電信員工、 陳文正 警官、陳玉│││││││││萍檢察官,稱薛安筑電話費未繳│││││││││、涉及刑案云云,要求其交付提│││││││││款卡,薛安筑因而陷於錯誤,於│││││││││106年12月19日17時53分放置中│││││││││國信託銀行等提款卡於高雄市000
00000○○○區○○路○○號對面變電箱中間│││││││││,隨後上開帳戶遭提領款項。│││││├─────┼────┼──────┼──────────────┼─────┤││││0000000000│ 陳洪貴 │291萬806元│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9月26日11│于 金榮 ││││││││時59分許,撥打電話佯稱係檢察│││││││││官,致陳洪貴陷於錯誤匯款。│││├──┼──────┼─────┼────┼──────┼──────────────┼─────┤││4│106年8月4日│0000000000│ 邱文勇 │20萬元│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0月17日│ 范迪 ││││││││14時30分撥打電話予邱文勇,佯│││││││││稱中華電信員工、 陳文榮 警官、│││││││││張檢察官,稱邱文勇電話費欠繳│││││││││,要凍結其存款云云,要求其交│││││││││付提款卡,邱文勇因而陷於錯誤│││││││││,而將農會提款卡放置縣181道│││││││││路廟宇的金爐內,隨後上開遭提│││││││││領款項。│││││├─────┼────┼──────┼──────────────┼─────┤││││0000000000│ 陳秀麗 │黃金戒指11只│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9月22日9│ 柳鑫山 │││││││黃金項鍊6條│時撥打電話予陳秀麗,佯稱員警││││││││白金項鍊1條│、檢察官,稱陳秀麗電話費欠款││││││││黃金手環4條│、涉及刑案云云,要求其整理家│││││││││中貴重物品,協助查扣,陳秀麗│││││││││因而陷於錯誤,而將左開首飾於│││││││││106年9月22日16時放置於屏東縣00
000000○○○鄉○○村○○路○○號七旨宮│││││││││廟宇前,隨即遭人取走。││││││├────┼──────┼──────────────┤││││││林碧娥│34萬5000元│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9月7日11│││││││││時20分許,撥打電話佯稱係檢察│││││││││官,致林碧娥陷於錯誤匯款。│││││├─────┼────┼──────┼──────────────┼─────┤││││0000000000│ 周金味 │15萬元│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0月15日│ 林澤雄 ││││││││17時30分許,撥打電話佯稱係其│││││││││友人,致周金味陷於錯誤匯款。││││││││││││││├─────┼────┼──────┼──────────────┼─────┤││││0000000000│ 吳碧雲 │15萬元│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0月17日│柳鑫山││││││││11時53分許,撥打電話佯稱係其│││││││││友人,致吳碧雲陷於錯誤匯款。│││││├─────┼────┼──────┼──────────────┼─────┤││││0000000000│ 李梓南 │50萬8035元│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9月24日10│ 胡楚 ││││││││時許,撥打電話佯稱係檢察官,│││││││││致李梓南陷於錯誤匯款。│││││├─────┼────┼──────┼──────────────┼─────┤││││0000000000│ 華明益 │18萬元│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12日│范迪││││││││10時許,撥打電話佯稱係其女兒│││││││││,致華明益陷於錯誤匯款。│││├──┼──────┼─────┼────┼──────┼──────────────┼─────┤││5│106年9月3日│0000000000│ 陳碧芳 │15萬元│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0月18日│邵迪││││││││11時撥打電話予陳碧芳,佯稱係│││││││││中華電信員工、員警、檢察官,│││││││││稱陳碧芳住家市內電話疑似欠款│││││││││涉及刑事案件云云,要求其交付│││││││││提款卡,至陳碧芳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3時許,將合作金庫提款│││││││││卡放置於高雄市○○區○○路│││││││││58之6號附近路燈下( 興田 0300)│││││││││,隨後上開帳戶發現遭提領款項│││││││││。│││││├─────┤││├─────┤││││0000000000││││林仕欽││││├─────┼────┼──────┼──────────────┼─────┤││││0000000000│呂德盛│13萬元│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0月11日│胡園園││││││││10時30分撥打電話予呂德盛,佯│││││││││稱係檢警,稱呂德盛涉及人頭洗│││││││││錢案件云云,要求其交付提款卡│││││││││,至呂德盛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3時將國 泰世華 銀行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郵局提款卡放置│││││││││於高雄市○○區○○街上近公園│││││││││二路YQ-1597號自小客車右前輪│││││││││下,隨後上開3帳戶並遭提領款│││││││││項。│││││├─────┼────┼──────┼──────────────┼─────┤││││0000000000│ 林雪枝 │31萬4785元│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11日│邱世浩││││││││12時撥打電話予林雪枝,佯稱係│││││││││電信局員工、 陳家榮 警官、張清│││││││││雲檢察官,稱林雪枝有門號未繳│││││││││費、涉及刑事案件云云,要求其│││││││││交付提款卡,至林雪枝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7時10分將郵局及官│││││││││田農會提款卡放置於台南高鐵站│││││││││外的機車停車場的繳費機地板,│││││││││隨後上開2帳戶並遭提領款項。│││││├─────┼────┼──────┼──────────────┼─────┤││││0000000000│ 涂秀玲 │13萬元│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8日10│邵迪││││││││時59分許,撥打電話佯稱係其友│││││││││人,致涂秀玲陷於錯誤匯款。││││││││││││││├─────┼────┼──────┼──────────────┼─────┤││││0000000000│陳洪貴│291萬806元│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9月26日11│姜佩佩││││││││時59分許,撥打電話佯稱係檢察│││││││││官,致陳洪貴陷於錯誤匯款。│││││├─────┼────┼──────┼──────────────┼─────┤││││0000000000│ 黃寶猜 │384萬│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9月13日11│宣麗琴││││││││時59分許,撥打電話佯稱係檢察│││││││││官,致黃寶猜陷於錯誤匯款。│││││├─────┼────┼──────┼──────────────┼─────┤││││0000000000│ 柯瓊瑤 │36萬元│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14日│范玥││││││││11時許,撥打電話佯稱係其友人│││││││││,致柯瓊瑤陷於錯誤匯款。│││││├─────┼────┼──────┼──────────────┼─────┤││││0000000000│ 蔡麗娟 │44萬元│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20日│胡園園││││││││13時21分許,撥打電話佯稱係其│││││││││女兒,致蔡麗娟陷於錯誤匯款。│││││├─────┼────┼──────┼──────────────┼─────┤││││0000000000│ 黃文治 │15萬40元│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6日9│林曼曼││││││││時許,撥打電話佯稱係檢察官,│││││││││致黃文治陷於錯誤匯款。│││││├─────┼────┼──────┼──────────────┼─────┤││││0000000000│ 劉靜芬 │23萬元│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2日11│林曼曼││││││││時許,撥打電話佯稱係其姪女,│││││││││致劉靜芬陷於錯誤匯款。│││││├─────┼────┼──────┼──────────────┼─────┤││││0000000000│ 陳啟森 │31萬4785元│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1日11│邱世浩││││││││時50分許,撥打電話佯稱係其友│││││││││人,致陳啟森陷於錯誤匯款。│││├──┼──────┼─────┼────┼──────┼──────────────┼─────┤││6│106年9月19日│0000000000│ 黃林艷美 │372萬8000元│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9日10│康欽炯││││││││時撥打電話予黃林艷美,佯稱係│││││││││中華電信員工、 張柏成 員警、陳│││││││││ 玉萍 檢察官,稱黃林艷美積欠電│││││││││話費云云,要求其交付提款卡,│││││││││至黃林艷美陷於錯誤,將郵局提│││││││││款卡放至住家信箱,隨後上開帳│││││││││戶發現遭提領款項。│││││├─────┼────┼──────┼──────────────┼─────┤││││0000000000│ 陳素真 │20萬元│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20日│曹瑞婕││││││││10時許,撥打電話佯稱係其友人│││││││││,致陳素真陷於錯誤匯款。│││││├─────┼────┼──────┼──────────────┼─────┤││││0000000000│ 古秀雲 │43萬│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1日11│曹宇││││││││時59分許,撥打電話佯稱係其友│││││││││人,致古秀雲陷於錯誤匯款。│││││├─────┼────┼──────┼──────────────┼─────┤││││0000000000│劉靜芬│23萬元│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2日11│張志超││││││││時許,撥打電話佯稱係其姪女,│││││││││致劉靜芬陷於錯誤匯款。│││││├─────┼────┼──────┼──────────────┼─────┤││││0000000000│ 朱水蓮 │260萬│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20日│張石妹││││││││12時許,撥打電話佯稱係店家客│││││││││服人員,致朱水蓮陷於錯誤匯款│││││││││。│││││├─────┼────┼──────┼──────────────┼─────┤││││0000000000│ 楊景翔 │15萬元│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19日│張錚││││││││10時許,撥打電話佯稱係其親戚│││││││││,致楊景翔陷於錯誤匯款。│││││├─────┼────┼──────┼──────────────┼─────┤││││0000000000│ 吳珍榮 │20萬元│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0月31日│張坪││││││││11時10分許,撥打電話佯稱係其│││││││││友人,致吳珍榮陷於錯誤匯款。│││││├─────┼────┼──────┼──────────────┼─────┤││││0000000000│ 柳月詔 │57萬元│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4日10│張廣平││││││││時10分許,撥打電話佯稱係其姪│││││││││女,致柳月詔陷於錯誤匯款。│││││├─────┼────┼──────┼──────────────┼─────┤││││0000000000│ 王淑芳 │20萬元│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1日10│張志超││││││││時許,撥打電話佯稱係其親戚,│││││││││致王淑芳陷於錯誤匯款。│││││├─────┼────┼──────┼──────────────┼─────┤││││0000000000│ 江阿菊 │12萬元│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16日│張石妹││││││││11時21分許,撥打電話佯稱係其│││││││││姪女,致江阿菊陷於錯誤匯款。│││││├─────┼────┼──────┼──────────────┼─────┤││││0000000000│ 顏玉女 │30萬元│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16日│曹瑞婕││││││││11時42分許,撥打電話佯稱係其│││││││││友人,致顏玉女陷於錯誤匯款。│││││├─────┼────┼──────┼──────────────┼─────┤││││0000000000│ 林顏麗秋 │47萬元│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0月20日│ 林士欽 ││││││││15時25分許,撥打電話佯稱係其│││││││││親戚,致林顏麗秋陷於錯誤匯款│││││││││。││└───┴──┴──────┴─────┴────┴──────┴──────────────┴─────┘附表二(引用前案附表二):
┌───┬──┬──────┬─────┬────┬──────┬──────────────┬─────┐│被告│編號│申辦日期│申辦門號│被害人/│損失金額(新│詐騙方式│陸客身分││││││告訴人│臺幣)│││├───┼──┼──────┼─────┼────┼──────┼──────────────┼─────┤│孫國濱│1│106年7月1日│0000000000│ 王昆煌 │1元│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9月25日13│任雙││││││││時12分許,撥打電話予王昆煌,│││││││││佯稱係其友人急需借款,惟王昆│││││││││煌察覺有異而未受騙,然為求蒐│││││││││證,則匯款1元至詐騙集團提供│││││││││之帳戶。││└───┴──┴──────┴─────┴────┴──────┴──────────────┴─────┘附表三:
┌─┬───┬─────────┬────────┬───────────┐│編│告訴人│詐騙集團施用詐術之│被害人匯款時間、│贓款提領過程││號││時間、方式、過程│匯入之人頭帳戶、││││││匯款金額││├─┼───┼─────────┼────────┼───────────┤│1│ 劉睿 勳│詐騙集團成員於106│1、106年12月7│1、3萬元部分:由不詳││││年12月2日在8891拍│日16時22分,│詐騙集團成員自左列││││賣網,公開刊登出售│轉帳3萬元訂│同案被告 羅賢忠 國泰││││高級車之訊息,並以│金款至同案被│世華銀行帳戶於106││││行動電話門號098710│告羅賢忠所申│年12月7日提領2筆││││6439號(同案被告林│設國泰世華銀│合計3萬元。││││ 建安 所申辦)、0984│行帳號013-26│2、85萬元部分:由同案││││476183號(被告孫國│0000000000號│被告劉邦承於106年││││濱代大陸地區人士張│帳戶│12月29日10時40分許││││文睿所申辦)再與有││先登入左列彰化銀行││││意購買車輛之告訴人│2、106年12月29│帳戶之網路銀行,並││││ 劉睿勳 互加LINE通訊│日10時39分許│轉帳85萬元至其個人││││軟體好友,該詐騙集│,臨櫃轉帳85│所申設之第一商業銀││││團成員即以LINE名稱│萬元至同案被│行帳號000-000000000││││「 陳俊豪 」向告訴人│告劉邦承所申│97200號帳戶,再由││││劉睿勳佯稱願意88萬│設彰化銀行帳│同案被告劉邦承分別││││元出售白色賓士1部│號000-000000│於同日11時58分、15││││云云,使告訴人劉睿│00000000號帳│時02分先後提領83萬││││勳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戶│元、1萬5000元,再││││,依其指示匯款。││將所提領之84萬5000││││││轉交給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同案被告劉││││││邦承則保有剩餘之500││││││0元。│├─┼───┼─────────┼────────┼───────────┤│2│廖 偉翔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1、106年12月18│1、3萬元部分:由不詳││││年12月18日在YAHOO│日10時25分,│詐騙集團成員自左列││││中古車拍賣網,公開│轉帳3萬元訂│同案羅賢忠國泰世華││││刊登出售高級車之訊│金款至同案被│銀行帳戶於106年12││││息,並以行動電話門│告羅賢忠所申│月8日提領2筆合計3││││號0000000000號(被│設國泰世華銀│萬元。││││告孫國濱代大陸地區│行帳號013-26│2、85萬元部分:由同案││││人士張文睿所申辦)│0000000000號│被告 林政毅 於107年││││作為聯絡被害人使用│帳戶│1月3日15時13分許先││││,再由集團成員與有│2、107年1月3│登入左列合作金庫銀││││意購買車輛之告訴人│日15時許,臨│行帳戶之網路銀行,││││ 廖偉翔 互加LINE通訊│櫃轉帳85萬元│並轉帳85萬元至其個││││軟體好友,該詐騙集│至同案被告林│人所申設之台新國際││││團成員即以LINE名稱│政毅所申設合│商業銀行帳號813-288││││「陳俊豪」向告訴人│作金庫銀行帳│00000000000號帳戶││││廖偉翔佯稱願意88萬│號000-000000│,再由同案被告林政││││元出售白色保時捷1│0000000號帳│毅於同日15時28分臨││││部云云,使告訴人廖│戶│櫃提領84萬9000元後││││偉翔信以為真陷於錯││轉交給與同案被告林││││誤,依其指示匯款。││政毅同行前往提款之││││││同案被告何景翔。│├─┼───┼─────────┼────────┼───────────┤│3│ 郭俊傑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1、106年12月12│1、3萬元部分:由不詳││││年12月8日在8891中│日某時許,轉│詐騙集團成員自左列││││古車拍賣網,刊登出│帳3萬元訂金│同案被告羅賢忠國泰││││售高級車之訊息,並│款至同案被告│世華銀行帳戶於106││││以行動電話門號0979│羅賢忠所申設│年12月12日提領2筆││││990047號、00000000│國泰世華銀行│合計3萬元。││││71(被告孫國濱代大│帳號000-0000│2、96萬元部分:由同案││││陸地區人士張榮、張│00000000號帳│被告蘇宥榳於106年││││依華所申辦)作為聯│戶│12月26日14時52分許││││絡被害人使用,再由│2、106年12月26│登入左列臺灣銀行帳││││集團成員與有意購買│日14時50分許│戶之網路銀行,並轉││││車輛之告訴人郭俊傑│,臨櫃轉帳96│帳96萬元至其個人所││││互加LINE通訊軟體好│萬元至同案被│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友,該詐騙集團成員│告蘇宥榳所申│銀行帳號000-0000000││││自稱「 張志清 」並向│設臺灣銀行帳│27516號帳戶,再由││││告訴人郭俊傑佯稱願│號000-000000│同案被告蘇宥榳於同││││意99萬元出售灰色賓│000000號帳戶│日15時28分、15時31││││士1部云云,使告訴││分先後以臨櫃提領90││││人郭俊傑信以為真陷││萬、提款卡提領6萬││││於錯誤,依其指示匯││元,再將款項轉交給││││款。││不詳詐騙集團成員。│├─┼───┼─────────┼────────┼───────────┤│4│陳 村任 │詐騙集團成員於106│1、106年12月9│1、3萬元部分:由不詳││││年12月6日在8891中│日20時42分許│詐騙集團成員自左列││││古車拍賣網,公開刊│,轉帳3萬元│同案被告羅賢忠國泰││││登出售高級車之訊息│訂金款至同案│世華銀行帳戶於106││││,並以行動電話門號│被告羅賢忠所│年12月9日提領2筆││││0000000000號(被告│申設國泰世華│合計2萬9900元。││││孫國濱代大陸地區人│銀行帳號013-2│2、9萬元部分:由不詳││││士張文睿所申辦)作│0-00000000000│詐騙集團成員持左列││││為聯絡被害人使用,│3130號帳戶│同案被告 蔡慶全 之中││││再由集團成員與有意│2、107年1月29│國信託商業銀行提款││││購買車輛之告訴人陳│日12時50分許│卡,自107年1月29││││村任互加LINE通訊軟│,臨櫃轉帳9│日14時04分至14時23││││體好友,該詐騙集團│萬元至同案被│分及107年2月11日││││成員即以LINE名稱「│告蔡慶全所申│16時13分許,以提款││││陳俊豪」向告訴人陳│設中國信託商│卡先後提領1萬9000││││村任佯稱願意96萬元│業銀行帳號822│元、2萬元、3萬元││││出售白色賓士1部云│-000000000000│、2萬元、800元,││││云,使告訴人 陳村任 │號帳戶│合計提領8萬9800元。││││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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