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司促字第1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563號債權人 余書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俞金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LINE截圖老魚相機舖為債務人俞金泉之釋明資料。
㈡提出債務人俞金泉(住○○市○區○○街0號6樓之3)之最新戶籍
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