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839號債權人 賴盟興 債務人昶嶸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玉鳳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票據債權計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伍仟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債務人昶嶸企業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4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25日送達債權人,卷內送達證書可稽,而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書記官康清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