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4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健成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執行)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健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彭健成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8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7873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9年7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