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競業禁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21號原告奈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鄭涵雲 律師複代理人 胡仁達 律師
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競業禁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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