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金上重訴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6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鍾文智選任辯護人於知慶律師
廖家瑜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9號,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1569號、102年度偵字第846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鍾文智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高買、低賣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鍾文智犯罪所得之財物新臺幣陸仟伍佰玖拾壹萬伍仟陸佰貳拾柒元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鍾文智係摩坦利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號9樓之2,下稱「摩坦利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鍾文智之母 鄭鳳珍 )實際負責人,以從事股票、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公司債等有價證券買賣及期貨選擇權交易為業。緣於民國(下同)99年6月初某日,鍾文智以摩坦利公司代表人身分,參加 寶來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嗣因合併更名為 元大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寶來證券公司」),以下仍以「寶來證券公司」稱呼合併更名前之原「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舉辦之新加坡招商參訪團,因而結識新加坡商聯合環境技術有限公司(下稱「聯環公司」)所屬公關公司「FinancialPR」負責人 章誠爽 【新加坡籍人士,英文名字「Cathy」(起訴書誤載為「Karhy」)】,得悉聯環公司將在我國證券市場發行臺灣存託憑證(TaiwanDepositaryReceipts,下簡稱「聯環TDR」,交易代號為91161
0),鍾文智遂透過章誠爽安排前往新加坡,並與聯環公司負責人 林玉程 (新加坡籍人士)會面,經其等達成由林玉程協助鍾文智取得大量聯環TDR,但鍾文智須以其所掌控之證券帳戶代為認購(即「Parking」)5000仟單位聯環TDR,此部分獲利均歸林玉程所有之協議後,鍾文智即將該項協議內容告知主辦聯環TDR承銷業務之券商即寶來證券公司承銷部副總經理 王永順 ,請寶來證券公司承銷部配合辦理,而王永順及寶來證券公司承銷部配售組協理 何國威 除表示同意配合辦理外,並另要求鍾文智亦為寶來證券公司代認購2000仟單位聯環TDR,此部分獲利則均歸寶來證券公司所有,經鍾文智應允,雙方因而就此部分亦另達成協議。嗣於99年10月間,寶來證券公司與聯環公司簽訂證券承銷契約,約定發行3萬2000仟單位聯環TDR,每單位承銷價為新臺幣(下同)15.65元,其中1萬7679仟單位係以詢價圈購方式銷售,王永順及何國威即於辦理詢價圈購作業期間,依照其等與鍾文智前揭協議,將前揭1萬7679仟單位聯環TDR中之1萬3010仟單位,分別配售予鍾文智所提供之第三人 刁高宗詹素華林愛珊陳英欽楊仁宏 、財金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財金文化公司)、 葉仲清 (起訴書誤載為「 葉仲卿 」)、 葉竑旻 (起訴書誤載為「 葉宏旻 」,下同)、翁 蕭素蘭江嘉輝謝宜芳賴怡君張維翰 (起訴書誤載為「 陳維翰 )、 詹前 峰、 楊淑惠翁玲玉黃亭榕翁秋寶翁玲如 (起訴書漏載「翁玲如」)等各別申設之19個證券帳戶【其中除林愛珊、陳英欽、財金文化公司及葉竑旻等4人係單純透過鍾文智參與前揭詢價圈購(此部分均與本案無涉)外,其餘包括前揭刁高宗等15個證券帳戶所參與,共計1萬2310仟單位聯環TDR,均係由鍾文智實際掌控及支配】,合計此部分詢價圈購數量共占前揭詢價圈購總數1萬7679仟單位之69.63%,並占前揭聯環TDR總發行量3萬2000仟單位之38.47%。
二、嗣前揭聯環TDR於99年10月22日在我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掛牌交易後,鍾文智明知依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同條項第5款等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及「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之行為。惟其為謀取個人不法私利,並因其各為林玉程、寶來證券公司代圈購前揭5000仟單位、2000仟單位聯環TDR,而欲為林玉程、寶來證券公司謀取買賣聯環TDR之價差利益,竟基於操縱聯環TDR價格及意圖造成聯環TDR交易活絡之表象,以牟取前揭不法利益之接續犯意,自99年10月22日聯環TDR上市交易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下稱分析期間),以均由其實際掌控如附表一所示共72個證券帳戶,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之方式,進行如附表二所示影響聯環TDR開盤、盤中及收盤價格之交易,並以相對成交之方式,進行如附表三所示之買賣交易;鍾文智即以上開方式操縱聯環TDR之交易價格,使聯環TDR之每單位價格自99年10月22日之16.7元,上漲至99年12月1日之37.5元,波段漲幅高達124.55%,與同段期間另在新加坡集中交易市場掛牌交易之聯環公司股價係由每股11.4元下跌至9.83元,跌幅達12.5%之走勢,完全背道而馳(前揭二處集中交易市場之聯環TDR及聯環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其溢價差由17.19%擴大至205.13%)。嗣因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於99年12月1日公告,將收盤溢價率超過第一上市母國50%之TDR列為警示股,超過100%者則執行分盤交易,鍾文智遂自99年12月2日起暫停交易,聯環TDR價格因而由99年12月2日之每單位37.5元,經連續8個交易日均以跌停價收盤後,迄99年12月13日止,其每單位價格跌至21.15元,嗣仍持續走跌,迄99年12月24日止,每單位聯環TDR收盤價始跌至18.8元而回歸合理溢價差範圍。總計鍾文智使用如附表一所示之前揭72個證券帳戶,在前揭分析期間,以前揭操縱聯環TDR價格等手法,經扣除證券交易稅及證券交易手續費等交易成本後,買賣價差達1億3175萬933元(起訴書誤載為「1億3726萬4939元」),經扣除未實現買賣價差
267萬5614元(起訴書誤載為「98萬6641元」)、扣除替林玉程買賣價差獲利之5242萬8687元及替寶來證券公司買賣價差獲利之684萬355元後,其不法犯罪所得達6980萬6277元(起訴書誤算為「1億3627萬8298元」;詳如「附表四、被告犯罪所得計算表」所示)。
三、案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告發暨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下稱臺北市調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證人 施雯錦 、何國威、 白文仁古茂新 、楊仁宏、刁高宗、楊淑惠、 詹前峰 、翁秋寶、翁玲玉、翁玲如、 鄭淑燕 、黃亭榕、賴怡君、謝宜芳、江嘉輝、葉仲清、詹素華、林愛珊、 徐孟珠 、王 蔣馨許棋琳李鑫如溫瓊芳陳美錦廖筱鳳羅雅禎黃永仁鄒承錞林家瑄陳翠萍張華珊黃耀德黃瑞珍許惠美洪小婷鍾文宜史金 生、 翁春 淑、 陳志偉 、王永順等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詳下述),雖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惟檢察官、被告鍾文智(下稱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等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就各該證據均表示對其證據能力無意見,且迄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作成時之狀況,均無顯不可信之情事,認均具證據能力,均得作為本件認定事實之證據。
二、本件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引用之其他卷內文書證據(詳下述),核均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卷內相關文書證據均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所規定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及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是上開文書證據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對於前揭全部犯罪事實,除關於犯罪所得金額(此部分另判斷如下「二、三」部分所述)外,對其餘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經核就被告此部分坦承之犯罪事實,與其於本件偵查中所為之相關自白供述,及證人施雯錦、何國威、白文仁、古茂新、楊仁宏、刁高宗、楊淑惠、詹前峰、翁秋寶、翁玲玉、翁玲如、鄭淑燕、黃亭榕、賴怡君、謝宜芳、江嘉輝、葉仲清、詹素華、林愛珊、徐孟珠、 王蔣馨 、許棋琳、李鑫如、溫瓊芳、陳美錦、廖筱鳳、羅雅禎、黃永仁、鄒承錞、林家瑄、陳翠萍、張華珊、黃耀德、黃瑞珍、許惠美、洪小婷、鍾文宜、 史金生翁春淑 、陳志偉、王永順等於本件警詢、偵訊時之相關證述【見臺北市調查處卷(下稱調查卷)一第77至90頁、第139至144頁、第164至167頁、第172至176頁、第203至218頁、第226至240頁、第245至255頁、第259至276頁、第29
1至293頁、第302至304頁、第308至344頁、第347至
351頁、第362至364頁、第371至388頁、第395至399頁、臺北地檢署100年度他字第2966號卷第43至48頁、第51至53頁、第57至63頁、第81至83頁、第89至90頁、第93至96頁、第100至101頁、第103至105頁、第111至112頁、101年度偵字第11569號卷第59至69頁、第83至88頁、第105至113頁、第127至130頁、第154至159頁】,及證人何國威、葉仲清在本件原審103年2月13日審理期日之結證內容(見原審卷二第44正面至51頁正面),大致相符,並有如附件一「非供述證據」部分所載之相關非供述證據資料在卷(卷證出處詳如前揭附件一各項非供述證據之「括弧」欄所示)可稽,核與前揭事證相符,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前揭事證相符,堪予認定。
二、查關於被告於前揭99年10月22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之分析期間,以均由其實際掌控如附表一所示之前揭72個證券帳戶,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之方式,進行如附表二所示影響聯環TDR開盤、盤中及收盤價格之交易,並以相對成交之方式,進行如附表三所示買賣聯環TDR之交易,已如前述,是關於被告以前揭附表一所示之72個證券帳戶,在本件分析期間所為操縱、影響聯環TDR交易價格或相對成交之行為,均係其本件所為操縱、影響聯環TDR交易價格或相對成交之其中一部分行為。是依前揭事證所示,足認被告於前揭分析期間,以均由其實際掌控如附表一所示之前揭72個證券帳戶,連續以附表二所示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或如附表三所示之相對成交等方式,操縱或影響聯環TDR交易價格結果,經扣除其應給付之證券交易稅及證券交易手續費等交易成本後,買賣價差達1億3175萬933元(起訴書誤載為「1億3726萬4939元」),再扣除未實現買賣價差267萬5614元(起訴書誤載為「98萬6641元」)後,其買賣價差達1億2907萬5319元(註:原審卷㈠第113頁反面,誤算為1億2907萬5318元,應係1億2907萬5319元。起訴書誤載為「1億3627萬8298元」;詳如「附表四、被告犯罪所得計算表」所示,關於本件起訴書所載前揭各項誤載金額,應各更正如前揭各部分金額之理由,詳見上開附表四註2、4、5所示)。
三、被告分別應林玉程及寶來證券公司之要求替彼等代為認購5000仟單位、2000仟單位聯環TDR,被告本人並未實際獲利,則該部分買賣獲利既實際分別歸屬林玉程、寶來證券公司所有,是本案被告犯罪所得應扣除上開部分代為認購之獲利,茲分述如下:
(一)被告應聯環公司負責人林玉程要求代為認購聯環TDR部分:
查依被告所述及本件事證所示,可認林玉程曾於99年11月11日左右,指示被告結清被告為伊代為認購之聯環公司TD
R,而被告於此代為認購TDR部分,應於何時機作獲利了結,將影響林玉程之實際獲利,依常情林玉程自無可能任憑被告自行決定,否則獲利不僅難以掌控,更易滋爭執;又被告代林玉程認購聯環TDR之實際獲利,分別於99年11月24日、同年12月31日及100年1月5日,依序匯款港幣
651萬8274.97元(合計為新臺幣2476萬9444.886元,以匯款當天匯率3.8元計算)、美金16萬25元(合計為新臺幣488萬762.5元,以匯款當天匯率30.5元計算)、美金
7萬4370元(合計為新臺幣226萬8285元,以匯款當天匯率30.5元計算)至林玉程所指定之帳戶內(見原審卷二第21頁至第24頁),以上共計匯款3191萬8492.386元與林玉程:其餘獲利2051萬194.614元部分,被告亦應林玉程之要求,參與Z-OBEE公司TDR之圈購,後亦已將獲利依其指示交與林玉程收受,亦有匯款憑證在卷可佐(見原審卷二第25頁被證19),可知被告係應林玉程之要求為其代為認購5000仟單位聯環TDR,嗣依照林玉程指示之時間、價格作獲利結算,被告代林玉程認購聯環TDR之結算獲利金額共計為5242萬8687元,並陸續將獲利交付與林玉程收受等情,足堪認定。
(二)被告應寶來證券公司要求代為認購聯環TDR部分:⒈查證人何國威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問:一直到聯
環TDR正式上市時,就你個人所知,被告有無為寶來證券公司代認購或是「Parking」聯環TDR?)有,是幫寶來證券公司「Parking」聯環TDR。「Parking」的意思是請鍾文智代持聯環TDR,賣出後的獲利或是虧損都由寶來的帳目紀錄…也就是說如果有盈餘,就會進到一個基金專戶內,作為回饋給發行公司的退傭,有虧損的話,我們會在其他案件中售出而有盈餘時沖抵這個部分的虧損。」、「(問:你剛剛說「Parking」聯環TDR售出後,如果有盈餘會進到基金專戶內等語,鍾文智要如何把盈餘交給寶來證券公司?)鍾文智幫忙「Parking」聯環TDR出售後有盈餘…由鍾文智通知我,由我到寶來證券公司樓下向鍾文智或剛才在庭的證人葉仲清收受現金…」、「(問:被告在準備程序中供稱當時是由葉仲清轉交給何國威,總共轉交金額是684萬355元等語。你對被告鍾文智所述,有何意見?)我不太記得鍾文智每次交給我現金的正確金額,合計大約有五百萬元左右…」等語(見原審卷二第44頁反面至第45頁反面),就何國威收受被告代寶來證券公司認購聯環公司TDR後獲利之交付,核與證人葉仲清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問:鍾文智在99年間有無請你拿東西給何國威?)有,拿錢,是鍾文智去銀行領出來後,叫我交給何國威。次數約有三至五次,金額我不知道,我沒有點,就是鍾文智用紙袋包好現金後交給我,叫我直接交給何國威,我交給何國威時,何國威也沒有點」等語相符(見原審卷二第50頁正面),可徵被告係應寶來證券公司之要求為其代為認購聯環公司TDR,後依指示出售代為認購部分之獲利,再全數交與葉仲清轉交與何國威收受。⒉雖證人何國威就被告代寶來證券公司認購部分之出售時間
、價格、數量等,究為被告自行決定、或由伊轉達王永順之指示通知被告,先後供述不一,然參酌上揭證人何國威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寶來證券公司要求被告代認購聯環
TDR之目的,在於寶來證券公司需退佣與部分發行公司,若任由被告自行決定代認購TDR之出售時間、價格、數量,寶來證券公司將無法確認退佣款之實際金額,而無法達到要求被告代認購TDR之目的,被告應寶來證券公司要求代認購2000仟單位聯環TDR,並依照寶來證券公司承銷部配售組組長何國威指示之時間、價格、數量,賣出代認購之聯環TDR以實現獲利,被告代寶來證券公司認購聯環
TDR之獲利金額為684萬355元,復依何國威指示之時間、金額,將上開全數獲利分次交與葉仲清代為轉交與何國威收受等節,足堪認定。
(三)綜上所述,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自應將上開林玉程獲利之5242萬8687元及寶來證券公司獲利之684萬355元部分,予以扣除,而被告本案炒作聯環TDR而於扣除上開林玉程及寶來證券公司獲利部分後,實際獲利即犯罪所得金額應為6980萬6277元。
四、綜上事證所示,本件被告為獲取不法私利,乃基於操縱聯環
TDR價格及意圖造成聯環TDR交易活絡表象等接續犯意,於前揭99年10月22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之分析期間,以均由被告實際掌控如附表一所示共72個證券帳戶,連續以附表二所示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或如附表三所示之相對成交等方式,操縱或影響聯環TDR交易價格,而為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之行為,且經扣除其應給付之證券交易稅及證券交易手續費等交易成本,買賣價差達1億3175萬933元,再扣除未實現買賣價差267萬5614元、林玉程獲利之5242萬8687元及寶來證券公司獲利之684萬355元後,實際獲利為6980萬6277元之事實,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五、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於本件係指聯環TDR,下同)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及同條項第5款所規定「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等規定,應各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處罰。又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第5款所規定之行為,本以行為人須有接續多次操縱某種上市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及接續多次造成某種上市有價證券交易活絡表象行為之存在,始符合各該犯罪之構成要件,是本件被告於前揭分析期間,基於單一犯意而為前開各次操縱、炒作聯環TDR交易價格,及為造成聯環TDR交易活絡表象而為前揭多次買賣聯環TDR之動作,時間密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並均係侵害同一法益,其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社會通念應認為無法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而為接續犯之單純一罪。被告於前揭期間操縱、炒作聯環TDR交易價格,及造成聯環TDR在證券市場交易活絡表象等行為,係以同一操縱、炒作行為而同時觸犯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及同條項第5款規定等二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以情節較重之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以低價賣出規定之單純一罪。被告就前揭操縱、炒作聯環TDR交易價格等犯行,係各利用如前揭附表一「證券商」、「接單營業員」欄所示,均不知情之營業員下單買賣聯環TDR,以遂行本件犯行,應論以間接正犯。又被告犯罪於本件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即自白前揭操縱、炒作聯環TDR交易價格之相關犯行【見臺北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11569號卷第52至57頁、原審卷一第50至56頁、第93至98頁、卷二第
2至9頁、第43至51頁、第92至108頁。又被告於本件偵查中即已坦承前揭全部犯行,並表示願意繳交全部犯罪所得,雖因當時尚未經確認其犯罪所得之正確金額而無從繳交(見臺北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11569號卷第56頁),惟仍應認為已符合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5項前段所規定「在偵查中自白」之要件規定;嗣被告於本件審理時,雖爭執前揭犯罪所得之正確金額,惟對於其已於本件偵查中為前揭自白之認定,並無影響】,並已自動繳交前揭全部所得財物(詳下「
六、」之部分所示),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5項前段規定,依法減輕其刑。另本件被告行為後,雖經總統於101年1月4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等相關條文,惟其修正內容對於被告本件所為前揭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及同條項第5款等規定之犯行,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以情節較重之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以低價賣出之罪,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處罰之適用結果,並無影響,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而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論處罪刑。至公訴意旨認被告上開所犯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
2項處罰,尚屬誤會(因被告本件犯罪所得金額未達1億元以上,已如前述,自不能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之規定處罰),應依法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
六、復查,被告明知我國證券交易法關於前揭操縱、炒作有價證券交易價格等行為之重罪規定而為本件犯行,且其雖將自身所有及另向他人所借得之資金投入國內股市,企求透過前揭操縱、炒作行為獲利,並已實際獲取如前揭附表四所示,惟依本件前揭事證所示,關於被告因前揭附表二、三所示操縱、炒作聯環TDR交易價格之行為,雖共計獲取1億2907萬5319元之不法利益,惟其中5242萬8687元獲利係為第三人林玉程代為認購聯環TDR自應將上開獲利分配或給付予第三人林玉程,另684萬355元則係為第三人寶來證券公司代為認購聯環TDR自應將上開獲利分配或給付予第三人寶來證券公司,合計被告應分配或給付予林玉程、寶來證券公司之獲利金額共5926萬9042元,被告本身實際取得本件犯罪所得之金額(餘額)則為6980萬6277元,已不足1億元(詳如原審卷一第113頁所附「附表、被告犯罪所得計算表」之「總獲利合計」及「總犯罪所得合計」等欄所示,該表明顯誤算犯罪所得,逕予更正之),且被告於前揭操縱、炒作期間,已將其前揭部分獲利,分別分配或給付予林玉程、寶來證券公司收受,而被告復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對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於103年7月14日所提出之刑事陳報狀所附受害投資人 黃聖棠 等人之求償金額計算表、成交資料表及受害投資人名單暨求償金額一覽表(受害投資人15人,總求償金額共389萬0650元),亦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卷第79頁、第80頁至第112頁、第123頁背面);另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之代理人 陳威勳 律師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對被告所稱「對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所陳述關於被害人,是否也有對他們清償?」亦表示「對被害人部分都已經全額清償了。」等語(見本院卷第156頁背面),並已實際繳交前揭3000萬、3980萬6276元、5242萬8687元、684萬355元等數筆款項(見原審卷二第39頁、第41頁所附原審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共2紙、第80至81頁所附原審收受刑事案款通知存根共2紙所載),合計已繳交1億2907萬5318元,亦即其已繳交前揭因操縱、炒作行為共計獲利之1億2907萬5319元之不法利益(包括其中為第三人林玉程代為認購聯環TDR獲利之5242萬8687元,其中為第三人寶來證券公司代為認購聯環TDR獲利之684萬355元),且已賠償本件全部之被害人,洵無疑義,應堪認定。
七、原審以被告前開犯罪事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一)本件被告係分別應林玉程、寶來證券公司要求代為認購5000仟單位、2000仟單位聯環TDR,獲利均歸屬林玉程、寶來證券公司,而被告於查核期間操縱、炒作聯環TDR之犯行,與林玉程、寶來證券公司及其人員非共犯關係,被告應林玉程、寶來證券公司之要求而代為認購聯環TDR部分,其出售均係依林玉程、寶來證券公司人員指示為之,盈虧亦由林玉程、寶來證券公司負擔,自不得將該部分獲利計入被告犯罪所得內,原判決未詳查深究,將非屬被告獲利部分計入被告犯罪所得之內,而未予扣除,即遽認其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其認事用法,自有違誤,被告上訴要旨以此指摘原判決上開部分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二)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其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已引起一般同情,縱宣告法定最低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於被告無前科、犯罪之動機、犯罪之手段、犯罪後坦白犯行、犯罪所得低微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刑之理由(最高法院38年臺上字第16號、45年臺上字第1165號、51年臺上字第899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刑法第59條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將原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修正為:「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修正理由第1點表明:「現行第五十九條在實務上多從寬適用,為防止酌減其刑之濫用,自應嚴定其適用之條件,以免法定刑形同虛設,破壞罪刑法定之原則。」足見立法者透過修法以規制法院從嚴適用刑法第59條之立法目的,本於權力分立及司法節制,裁判者自不宜無視該立法意旨,而於個案恣意引據該條規定,寬減被告應負之刑責,俾維法律安定與尊嚴。是以,刑法第59條所規定「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認科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係指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臺上字第18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判決以:「審酌被告本件操縱、炒作實情,及被告前揭操縱、炒作聯環TDR交易價格之期間不長,對於聯環TDR交易價格之影響程度尚非甚鉅,犯後已繳交前揭全部犯罪所得,並已另分配或給付其各代林玉程、寶來證券公司認購聯環TDR之前揭獲利款項,因認縱依前揭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對被告科以法定最低度之刑,仍非無情輕法重之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不無可資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為由,認本件被告應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惟本院查,本件被告係以從事股票、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公司債等有價證券買賣及期貨選擇權交易為業,明知證券交易法有前揭違法禁止之規定,竟自99年10月22日至99年12月31日止,連續以高價買入、低價賣出及相對成交之方式操縱聯環公司TDR之交易價格,使聯環公司TDR每單位價格至多上漲至99年12月1日之37.5元,波段漲幅高達124.55%,顯見被告為圖私利所造成擾亂聯環TDR交易價格及秩序,造成投資人損害,是被告明知刑責嚴峻仍故意違犯,難認為其犯罪之情狀有何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而有情輕法重、堪予「顯」可憫恕之情形。倘以情輕法重之法理,而遽依刑法第59條予以酌減其刑,恐與國民感情有違,且本院認被告於本件「犯罪時」亦無特殊之原因或情狀存在,衡情並無何足以引起一般同情,顯可憫恕之處,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餘地。原審援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然所引酌減理由,均屬刑法第57條之量刑範疇,並非犯罪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未見有何「顯」可憫恕之情況,顯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要旨,尚難認屬得依刑法第59條酌減之事由,則原審判決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被告之刑度,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檢察官據此提起上訴,核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一併予以撤銷改判。
八、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偵查中自白犯罪,本件其操縱、炒作聯環TDR交易價格之行為,雖因而獲有前揭不法利益,惟已自動繳交本件全部犯罪所得後,未能保有前揭不法利益,另又已賠償本件全部受害投資人15人,總求償金額共389萬0650元及其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造成擾亂本件聯環TDR交易價格及秩序,造成投資人損害等危害,犯罪後於本院審理時亦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從輕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按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已自動繳交前揭全部犯罪所得之財物在卷(即本件犯罪所得之金額6980萬6277元),已如前述,且又已賠償本件全部受害投資人總求償金額共389萬0650元,則其實際所有因本件犯罪所得之財物為6591萬5627元應依法沒收之。
九、次按,緩刑為法院刑罰權之運用,旨在獎勵自新,祇須合於刑法第74條所定之條件,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職權。關於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法院行使此項裁量職權時,應受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之支配;但此之所謂比例原則,指法院行使此項職權判斷時,須符合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及必要性之價值要求,不得逾越,用以維護刑罰之均衡;而所謂平等原則,非指一律齊頭式之平等待遇,應從實質上加以客觀判斷,對相同之條件事實,始得為相同之處理,倘若條件事實有別,則應本乎正義理念,予以分別處置,禁止恣意為之,俾緩刑宣告之運用,達成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與必要性之要求(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799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雖於偵、審中均自白犯罪,犯後態度固屬良好,雖因而獲有前揭不法利益,惟已自動繳交本件全部犯罪所得後,未能保有前揭不法利益,另又已賠償本件全部受害投資人總求償金額,惟此業經本院審酌前開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一切情狀從輕量刑,本件被告所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之罪,法定本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尚得併科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之罰金,係屬嚴重侵害社會法益之重罪,況被告因本件犯罪所得甚鉅,足見其犯罪情節非輕,若不予以執行,只有使人心生僥倖,過於縱容,無從敦促自新,難收矯正之效,是本院審酌上開各情,認並無暫不執行被告刑罰為適當之情事,自不宜宣告緩刑,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
300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第5款、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5項前段、第7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俊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潘翠雪法官童有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有第一項第三款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及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處罰。
犯前三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其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準用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至前項規定處罰。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於外國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適用之。
附表一:被告鍾文智使用72個證券帳戶操縱聯環公司TDR交易價格┌───┬────┬────┬─────┬────┬─────┬──────────┐│編號│戶名│身分│證券商│證券帳號│接單營業員│備註│├───┼────┼────┼─────┼────┼─────┼──────────┤│1│翁秋寶│ 金主翁春日盛 證券│0000000│施雯錦│1.被告透過第一金證券││││淑之親友│員 林分 公司│││ 員林 分公司營業員施││││(100他││││雯錦向金主翁春淑借││││2966號卷││││用下單││││P81反-8││││2.被告使用翁秋寶之寶││││2)││││來證券員林分公司02││││││││37642號帳戶圈購1,4││││││││10仟單位聯環TDR│├───┼────┼────┼─────┼────┼─────┼──────────┤│2│翁玲如│金主翁春│第一金證券│0000000│施雯錦│1.被告透過 施雯錦向金 ││││淑之親友│員林分公司│││主翁春淑借用下單││││(100他││││2.被告使用翁玲如之寶││││2966號卷││││來證券員林分公司02││││P81反-8││││37613號帳戶圈購1,0││││2)││││00仟單位聯環TDR│├───┼────┼────┼─────┼────┼─────┼──────────┤│3│翁玲玉│金主翁春│第一金證券│0000000│施雯錦│1.被告透過施雯錦向金││││淑之親友│員林分公司│││主翁春淑借用下單││││(100他││││2.被告使用翁玲玉之寶││││2966號卷││││來證券員林分公司02││││P81反-8││││37626號帳戶圈購1,0││││2)││││00仟單位聯環TDR│├───┼────┼────┼─────┼────┼─────┼──────────┤│4│ 翁蕭素蘭 │金主翁春│第一金證券│0000000│施雯錦│1.透過營業員施雯錦向││││淑之親友│員林分公司│││金主翁春淑借得││││(100他││││2.被告使用翁蕭素蘭之││││2966號卷││││寶來證券員林分公司││││P81反-8││││0000000號帳戶圈購6││││2)││││40仟單位聯環TDR│├───┼────┼────┼─────┼────┼─────┼──────────┤│5│楊淑惠│被告友人│德信證券│0000000││1.被告向友人刁高宗借││(註1)│(身份證│刁高宗之│新營分公司│││用下單│││字號0000│配偶│││││││000000)│(100他││││││││2966號卷││││││││P47)│││││├───┼────┼────┼─────┼────┼─────┼──────────┤│6│楊淑惠│第一金證│第一金證券│0000000│ 施貴芳 │1.營業員施貴芳提供││(註1)│(身份證│券員林分│員林分公司│││2.營業員施 雯錦依 被告│││字號0000│公司客戶││││指示下單│││000000)│(100他││││3.被告使用楊淑惠之寶││││2966號卷││││來證券員林分公司00││││P95、││││19035號帳戶圈購││││P104反)││││1900仟單位聯環TDR│││││││││├───┼────┼────┼─────┼────┼─────┼──────────┤│7│詹前峰│楊淑惠之│第一金證券│0000000│施貴芳│1.營業員施貴芳提供││││子│員林分公司│││2.被告使用 詹前鋒 之寶││││(100他││││來證券員林分公司││││2966號卷││││之0000000號帳戶圈││││P103反)││││購300仟單位聯環公││││││││司TDR│├───┼────┼────┼─────┼────┼─────┼──────────┤│8│賴怡君│第一金證│第一金證券│0000000│施貴芳│1.營業員施貴芳提供││││券員林分│員林分公司│││2.被告使用賴怡君之寶││││公司協理││││來證券員林分公司之││││古茂新之││││0000000號帳戶圈購││││友人 謝佳 ││││560仟單位聯環TDR││││樟之配偶││││││││(100他││││││││2966號卷││││││││P95)│││││├───┼────┼────┼─────┼────┼─────┼──────────┤│9│張維翰│第一金證│第一金證券│0000000│ 游智群 │1.營業員游智群提供,││││券員林分│員林分公司│││營業員 施雯錦依 被告││││公司客戶││││指示下單││││(100他││││2.被告使用張維翰之寶││││2966號卷││││來證券員林分公司00││││P95、││││28644號帳戶圈購400││││P104反)││││仟單位聯環TDR│├───┼────┼────┼─────┼────┼─────┼──────────┤│10│黃亭榕│第一金證│第一金證券│0000000│ 張美智 │1.營業員張美智提供││││券員林分│員林分公司│││2.被告使用黃亭榕之寶││││公司客戶││││來證券員林分公司02││││(100他││││58375號帳戶圈購800││││2966號卷││││仟單位聯環TDR││││P95)│││││├───┼────┼────┼─────┼────┼─────┼──────────┤│11│江嘉輝│第一金證│第一金證券│0000000│張美智│1.營業員張美智提供,││││券員林分│員林分公司│││並由施雯錦依被告指││││公司客戶││││示下單││││(100他││││2.被告使用江嘉輝之寶││││2966號卷││││來證券向上分公司02││││P95、P1││││21529號帳戶圈購800││││04反)││││仟單位聯環TDR│││││││││├───┼────┼────┼─────┼────┼─────┼──────────┤│12│謝宜芳│第一金證│第一金證券│0000000│張美智│1.營業員張美智提供││││券員林分│員林分公司│││2.鍾文智使用謝宜芳之││││公司客戶││││寶來證券向上分公司││││(100他││││之0000000號帳戶圈││││2966號卷││││購800仟單位聯環公││││P95)││││司TDR│├───┼────┼────┼─────┼────┼─────┼──────────┤│13│楊仁宏│被告友人│寶來證券│0000000││被告向友人 楊仁用 同一││││(100他│鳳山分公司│││帳戶圈購1,500仟單位││││2966號卷││││聯環公司TDR,並委請││││P47)││││友人下單││││├─────┼────┼─────┼──────────┤││││日盛證券│0000000││被告委請友人楊仁宏下│││││北高雄分公│││單│││││司││││├───┼────┼────┼─────┼────┼─────┼──────────┤│14│刁高宗│被告友人│寶來證券│0000000││1.被告向友人刁高宗借││││(100他│高雄七賢分│││用同一帳戶圈購750││││2966號卷│公司│││仟單位聯環TDR││││P47)││││2.被告委託友人刁高宗││││││││之配偶楊淑惠下單│├───┼────┼────┼─────┼────┼─────┼──────────┤│15│詹素華│鍾文宜之│寶來證券│0000000││被告向友人詹素華借用││││友人│板橋分公司│││同一帳戶圈購150仟單││││││││位聯環TDR並下單│├───┼────┼────┼─────┼────┼─────┼──────────┤│16│葉仲清│鍾文智之│寶來證券│0000000││被告本人使用同帳戶圈││││司機及摩│松山分公司│││購300仟單位聯環TDR││││坦利公司├─────┼────┼─────┼──────────┤│││監察人│凱基證券│0000000│ 顏秀月 │被告本人下單│││││和平分公司││││├───┼────┼────┼─────┼────┼─────┼──────────┤│17│鍾文智│被告本人│大華證券│0000000│ 詹于霈 │同上│││││館前分公司│││││││├─────┼────┼─────┼──────────┤││││ 永豐 證券│0000000││同上│││││天母分公司││││││││(註2)││││├───┼────┼────┼─────┼────┼─────┼──────────┤│18│鄭鳳珍│被告之母│永豐金證券│0000000││同上││││(100他│天母分公司│││││││2966號卷││││││││P47)│││││├───┼────┼────┼─────┼────┼─────┼──────────┤│19│鍾文宜│被告胞妹│凱基證券│0000000│顏秀月│同上││││兼摩坦利│和平分公司│││││││公司會計├─────┼────┼─────┼──────────┤│││(100他│大華證券│0000000│詹于霈│同上││││2966號卷│館前分公司│││││││P46反)│││││├───┼────┼────┼─────┼────┼─────┼──────────┤│20│ 鍾心宜 │被告胞妹│凱基證券│0000000│顏秀月│同上││││(100他│和平分公司│││││││2966號卷├─────┼────┼─────┼──────────┤│││P47)│永豐金證券│0000000││同上│││││天母分公司││││├───┼────┼────┼─────┼────┼─────┼──────────┤│21│ 楊佑吉 │被告友人│凱基證券│0000000│顏秀月│同上││││及群聯公│和平分公司│││││││司負責人││││││││(100他││││││││2966號卷││││││││P47)│││││├───┼────┼────┼─────┼────┼─────┼──────────┤│22│ 黃建瑛 │群聯公司│凱基證券│0000000│顏秀月│同上││││員工│和平分公司│││││││├─────┼────┼─────┼──────────┤││││永豐金證券│0000000│ 鄭慧英 │同上│││││忠孝分公司││││├───┼────┼────┼─────┼────┼─────┼──────────┤│23│ 陳家儒 │群聯公司│凱基證券│0000000│顏秀月│同上││││員工│和平分公司││││├───┼────┼────┼─────┼────┼─────┼──────────┤│24│ 鄭敬安 │群聯公司│凱基證券│0000000│顏秀月│同上││││員工│和平分公司││││├───┼────┼────┼─────┼────┼─────┼──────────┤│25│ 趙慶復 │被告友人│寶來證券│0000000││同上││││(100他│松山分公司│││││││2966號卷││││││││P47)│││││├───┼────┼────┼─────┼────┼─────┼──────────┤│26│徐孟珠│被告友人│統一證券│0000000│林家瑄│同上│││││三多分公司││││├───┼────┼────┼─────┼────┼─────┼──────────┤│27│ 徐續 │被告友人│日盛證券北│0000000││楊仁宏提供並接受被告││││宏之配偶│高雄分公司│││委託下單│├───┼────┼────┼─────┼────┼─────┼──────────┤│28│王蔣馨│被告友人│統一證券│0000000│林家瑄│徐孟珠提供予被告下單││││徐孟珠之│三多分公司│││││││朋友│││││├───┼────┼────┼─────┼────┼─────┼──────────┤│29│許棋琳│被告友人│統一證券│0000000│林家瑄│同上││││徐孟珠之│三多分公司│││││││朋友│││││├───┼────┼────┼─────┼────┼─────┼──────────┤│30│ 呂蓮妹 │第一金證│ 宏遠 證券│0000000│溫瓊芳│1.協理古茂新及金主張││││券員林分│新竹分公司│││ 秀梅 提供││││公司協理││││2.施雯錦依被告指示下││││古茂新之││││單││││母├─────┼────┼─────┼──────────┤││││第一金證券│0000000│施雯錦│同上││││金主 張秀 │員林分公司│││││││梅之婆婆├─────┼────┼─────┼──────────┤│││(100他│永豐金證券│0000000│黃永仁│同上││││2966號卷│員林分公司│││││││P43反)│││││├───┼────┼────┼─────┼────┼─────┼──────────┤│31│ 張秀梅 │金主│日盛證券│0000000│鄒承錞│同上│││││員林分公司│││││││第一金證├─────┼────┼─────┼──────────┤│││券員林分│宏遠證券│0000000│廖筱鳳│1.協理古茂新及金主張││││公司協理│臺中分公司│││秀梅提供││││古茂新之││││2.被告下單││││配偶├─────┼────┼─────┼──────────┤│││(100他│第一金證券│0000000│施雯錦│1.協理古茂新及金主張││││2966號卷│員林分公司│││秀梅提供││││P93)││││2.施雯錦依被告指示下││││││││單││││├─────┼────┼─────┼──────────┤││││ 元富 證券│0000000│羅雅禎│同上│││││彰化分公司│││││││├─────┼────┼─────┼──────────┤││││寶來證券│0000000│陳美錦│同上│││││員林分公司││││├───┼────┼────┼─────┼────┼─────┼──────────┤│32│ 張尚煥 │金主張秀│日盛證券│0000000│鄒承錞│同上││││梅之父│員林分公司│││││││(100他├─────┼────┼─────┼──────────┤│││2966號卷│寶來證券│0000000│陳美錦│同上││││P43反)│員林分公司││││├───┼────┼────┼─────┼────┼─────┼──────────┤│33│ 張邱春 │金主張秀│第一金證券│0000000│施雯錦│同上││││梅之母│員林分公司│││││││(100他├─────┼────┼─────┼──────────┤│││2966號卷│永豐金證券│0000000│黃永仁│同上││││P43反)│員林分公司││││├───┼────┼────┼─────┼────┼─────┼──────────┤│34│ 張世政 │金主張秀│宏遠證券│0000000│廖筱鳳│1.協理古茂新及金主張││││梅之弟│臺中分公司│││秀梅提供││││(100他││││2.被告下單││││2966號卷├─────┼────┼─────┼──────────┤│││P43反)│第一金證券│0000000│施雯錦│1.協理古茂新及金主張│││││員林分公司│││秀梅提供││││││││2.施雯錦依被告指示下││││││││單│├───┼────┼────┼─────┼────┼─────┼──────────┤│35│ 黃合 │施雯錦之│第一金證券│0000000│施雯錦│營業員施雯錦提供並依││││母(100│員林分公司│││被告指示下單││││他2966號││││││││卷P43反││││││││)│││││├───┼────┼────┼─────┼────┼─────┼──────────┤│36│ 施桂森 │施雯錦之│第一金證券│0000000│施雯錦│同上││││弟│員林分公司│││││││(100他││││││││2966號卷││││││││P45)│││││├───┼────┼────┼─────┼────┼─────┼──────────┤│37│ 洪明俐 │施雯錦之│第一金證券│0000000│施雯錦│同上││││姪女│員林分公司│││││││(100他││││││││2966號卷││││││││P45)│││││├───┼────┼────┼─────┼────┼─────┼──────────┤│38│翁春淑│金主│第一金證券│0000000│施雯錦│金主翁春淑提供,由施│││││員林分公司│││雯錦依被告指示下單│├───┼────┼────┼─────┼────┼─────┼──────────┤│39│ 蕭景田 │金主翁春│日盛證券│0000000│鄒承錞│同上││││淑之姐夫│員林分公司│││││││(100他││││││││2966號卷││││││││P81反)│││││├───┼────┼────┼─────┼────┼─────┼──────────┤│40│ 賴鳳英 │第一金證│第一金證券│0000000│施貴芳│營業員施貴芳提供,由││││券員林分│員林分公司│││施雯錦依被告指示下單││││公司客戶││││││││(100他││││││││2966號卷││││││││P104反)│││││├───┼────┼────┼─────┼────┼─────┼──────────┤│41│ 曾莉莉 │第一金證│第一金證券│0000000│張美智│營業員張美智提供,由││││券員林分│員林分公司│││施雯錦依被告指示下單││││公司客戶││││││││(100他││││││││2966號卷││││││││P104反)│││││├───┼────┼────┼─────┼────┼─────┼──────────┤│42│ 曾天佑 │第一金證│第一金證券│0000000│張美智│同上││││券員林分│員林分公司│││││││公司客戶││││││││(100他││││││││2966號卷││││││││P104反)│││││├───┼────┼────┼─────┼────┼─────┼──────────┤│43│ 陳淑婉 │第一金證│第一金證券│0000000│張美智│同上││││券員林分│員林分公司│││││││公司客戶││││││││(100他││││││││2966號卷││││││││P104反)│││││├───┼────┼────┼─────┼────┼─────┼──────────┤│44│ 施佩彤 │第一金證│第一金證券│0000000│張美智│同上││││券員林分│員林分公司│││││││公司客戶││││││││(100他││││││││2966號卷││││││││P104反)│││││├───┼────┼────┼─────┼────┼─────┼──────────┤│45│ 王韻涵 │第一金證│第一金證券│0000000│張美智│同上││││券員林分│員林分公司│││││││公司客戶││││││││(100他││││││││2966號卷││││││││P104反)│││││├───┼────┼────┼─────┼────┼─────┼──────────┤│46│史金生│金主│元大證券│0000000││ 金主史金 生提供,由被│││││承德分公司│││告下單│├───┼────┼────┼─────┼────┼─────┼──────────┤│47│史 朱傳妹 │金主史金│日盛證券│0000000│李鑫如│同上││││生之母│南京分公司│││││││(100他││││││││2966號卷││││││││P57)│││││├───┼────┼────┼─────┼────┼─────┼──────────┤│48│ 張福苓 │金主史金│日盛證券│0000000│李鑫如│同上││││生之妻│南京分公司│││││││(100他││││││││2966號卷││││││││P57)│││││├───┼────┼────┼─────┼────┼─────┼──────────┤│49│阮 張福台 │金主史金│日盛證券│0000000│李鑫如│同上││││生之妻姐│南京分公司│││││││(100他││││││││2966號卷││││││││P57)│││││├───┼────┼────┼─────┼────┼─────┼──────────┤│50│ 張福琴 │金主史金│日盛證券│0000000│李鑫如│同上││││生之妻姐│南京分公司│││││││(100他││││││││2966號卷││││││││P57反)│││││├───┼────┼────┼─────┼────┼─────┼──────────┤│51│ 鄭學珊 │金主史金│日盛證券│0000000│李鑫如│同上││││生配偶之│南京分公司│││││││司機││││││││(100他││││││││2966號卷││││││││P57反)│││││├───┼────┼────┼─────┼────┼─────┼──────────┤│52│ 吳月華 │金主史金│日盛證券│0000000│李鑫如│同上││││生之大嫂│南京分公司│││││││(100他││││││││2966號卷││││││││P57反)│││││├───┼────┼────┼─────┼────┼─────┼──────────┤│53│ 史如君 │金主史金│日盛證券│0000000│李鑫如│同上││││生之侄│南京分公司│││││││(100他││││││││2966號卷││││││││P57反)│││││├───┼────┼────┼─────┼────┼─────┼──────────┤│54│ 史偉中 │金主史金│日盛證券│0000000│李鑫如│同上││││生之侄│南京分公司│││││││(100他││││││││2966號卷││││││││P57反)│││││├───┼────┼────┼─────┼────┼─────┼──────────┤│55│ 沈蓓 蓓│金主史金│日盛證券│0000000│李鑫如│同上││││生之友│南京分公司│││││││(100他││││││││2966號卷││││││││P57反)│││││├───┼────┼────┼─────┼────┼─────┼──────────┤│56│ 沈蕙蕙 │沈蓓 蓓姐 │日盛證券│0000000│李鑫如│同上││││妹│南京分公司││││├───┼────┼────┼─────┼────┼─────┼──────────┤│57│ 趙秀子 │金主史金│日盛證券│0000000│李鑫如│同上││││生同學張│南京分公司│││││││鴻達之妻││││││││(100他││││││││2966號卷││││││││P57反)│││││└───┴────┴────┴─────┴────┴─────┴──────────┘註1:起訴書附表誤將兩位不同之「楊淑惠」誤認為同一人。
註2:依被告鍾文智於本件原審102年10月17日準備程序庭之供
述,被告鍾文智於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所設第551K-0000000號證券帳戶及該帳戶內所交易之聯環
TDR,亦係由被告使用及下單(見原審卷一第94頁反面、第112頁),起訴書附表一漏未列計,應予更正。附表二:被告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方式影響聯環TDR開盤
、盤中及收盤價格詳情表┌──┬────┬────┬─────────────────────────┬───────────────┬──────┬────┐│編號│交易日期│戶名│委託情形│成交情形│影響情形│委託價是││││├──┬─────┬───┬───┬──┬─────┼─────┬───┬─────┼──────┤否在最佳│││││買賣│委託時間│委託價│當時揭│筆數│數量│成交時間│成交價│數量│成交價影響檔│5檔揭示│││││││(元)│示成交││(單位)││(元)│(單位)│數(每檔0.05│範圍內││││││││價(元)││││││元)││├──┼────┼────┼──┼─────┼───┼───┼──┼─────┼─────┼───┼─────┼──────┼────┤│1│99.10.26│張秀梅│買│08:42:31-│19.05│17.85│107│45,200,000│09:00:14│19.05│4,794,000│17.85-19.05│開盤前委││││施桂森││08:58:22│漲停價│前一日││││漲停價││上漲24檔│託不適用││││葉仲清││││收盤價││││││影響開盤價│││││徐孟珠│││││││││││││││鄭敬安│││││││││││││││張世政│││││││││││││││許棋琳│││││││││││││││施佩彤│││││││││││││││王蔣馨│││││││││││││││蕭景田│││││││││││││││鍾心宜│││││││││││││││楊佑吉│││││││││││││││陳家儒│││││││││││││││呂蓮妹│││││││││││││││賴鳳英│││││││││││││││鍾文宜│││││││││││││││張維翰│││││││││││││││鍾文智│││││││││││││││楊淑惠│││││││││││││││翁春淑││││││││││││├──┼────┼────┼──┼─────┼───┼───┼──┼─────┼─────┼───┼─────┼──────┼────┤│2│99.10.27│許棋琳│買│09:07:41-│18.10-│18.05-│5│330,000│09:07:05-│18.10-│188,000│18.05-18.45│大部分││││││09:08:57│20.35│18.25│││09:09:07│18.45││上漲8檔││││││││漲停價│││││││││├──┼────┼────┼──┼─────┼───┼───┼──┼─────┼─────┼───┼─────┼──────┼────┤│3│99.10.27│ 沈蓓蓓 │買│09:41:28-│18.50-│18.40-│9│1,480,000│09:41:49-│18.50-│1,307,000│18.40-18.95│是││││吳月華││09:45:46│18.95│18.90│││09:45:49│18.95││上漲11檔││├──┼────┼────┼──┼─────┼───┼───┼──┼─────┼─────┼───┼─────┼──────┼────┤│4│99.10.27│沈蓓蓓│買│12:42:37-│19.00-│18.95-│10│980,000│12:42:46-│19.00-│924,000│18.95-19.50│是││││史如君││12:55:43│19.50│19.40│││12:55:49│19.50││上漲11檔││├──┼────┼────┼──┼─────┼───┼───┼──┼─────┼─────┼───┼─────┼──────┼────┤│5│99.10.27│沈蓓蓓│買│13:18:41-│20.00-│19.60-│11│360,000│13:18:50-│20.00-│224,000│19.60-20.30│大部分││││吳月華││13:24:05│20.30│20.25│││13:24:09│20.30││上漲14檔│││││徐孟珠││││││││││││├──┼────┼────┼──┼─────┼───┼───┼──┼─────┼─────┼───┼─────┼──────┼────┤│6│99.10.27│徐孟珠│買│13:26:12│20.35│20.15│1│470,000│13:30:00│20.35│433,000│20.15-20.35│是│││││││漲停價│││││││上漲4檔│││││││││││││││影響收盤價││├──┼────┼────┼──┼─────┼───┼───┼──┼─────┼─────┼───┼─────┼──────┼────┤│7│99.10.28│徐孟珠│買│09:02:23-│19.30-│19.15-│10│550,000│09:02:33-│19.30-│315,000│19.15-20.35│是││││史如君││09:06:10│20.35│20.30│││09:06:50│20.35││上漲24檔││├──┼────┼────┼──┼─────┼───┼───┼──┼─────┼─────┼───┼─────┼──────┼────┤│8│99.10.28│徐孟珠│買│13:01:10-│20.95-│20.85-│10│420,000│13:01:27-│20.95-│314,000│20.85-21.25│大部分││││沈蓓蓓││13:09:32│21.25│21.20│││13:09:45│21.25││上漲8檔│││││吳月華││││││││││││├──┼────┼────┼──┼─────┼───┼───┼──┼─────┼─────┼───┼─────┼──────┼────┤│9│99.10.28│王蔣馨│買│13:15:02-│21.60-│21.50-│3│215,000│13:15:08-│21.60-│209,000│21.50-21.75│是││││ 阮張福台 ││13:16:08│21.75│21.65│││13:16:10│21.75││上漲5檔││││││││漲停價│││││││││├──┼────┼────┼──┼─────┼───┼───┼──┼─────┼─────┼───┼─────┼──────┼────┤│10│99.10.29│張世政│賣│09:03:29│21.80│22.10│1│50,000│09:03:51-│21.80│50,000│22.10-21.80│是│││││││││││09:11:49│││下跌6檔││├──┼────┼────┼──┼─────┼───┼───┼──┼─────┼─────┼───┼─────┼──────┼────┤│11│99.11.01│阮張福台│買│10:25:11-│21.00-│22.90-│10│230,000│10:25:13-│21.00-│72,000│20.90-21.60│是││││徐孟珠││10:30:00│21.60│21.50│││10:33:11│21.60││上漲14檔││├──┼────┼────┼──┼─────┼───┼───┼──┼─────┼─────┼───┼─────┼──────┼────┤│12│99.11.02│張秀梅│買│12:03:28-│21.70-│21.60-│8│500,000│12:03:46-│21.60-│447,000│21.60-22.00│是││││鍾心宜││12:15:10│22.00│22.00│││12:15:12│22.00││上漲8檔││├──┼────┼────┼──┼─────┼───┼───┼──┼─────┼─────┼───┼─────┼──────┼────┤│13│99.11.04│賴鳳英│賣│13:27:20│24.95│25.50│1│200,000│13:30:00│24.95│133,000│25.50-24.95│是││││││││││││││下跌11檔│││││││││││││││影響收盤價││├──┼────┼────┼──┼─────┼───┼───┼──┼─────┼─────┼───┼─────┼──────┼────┤│14│99.11.05│張秀梅│買│08:51:06-│24.95-│24.95│9│685,000│09:00:17│25.15│403,000│24.95-25.15│開盤前委││││葉仲清││08:53:29│25.50│前一日││││││上漲4檔│託不適用││││││││收盤價││││││影響開盤價││├──┼────┼────┼──┼─────┼───┼───┼──┼─────┼─────┼───┼─────┼──────┼────┤│15│99.11.09│史如君│賣│08:52:08-│25.10-│25.45│5│440,000│09:00:17│25.20│240,000│25.40-25.20│開盤前委││││││08:52:44│25.30│前一日││││││下跌4檔│託不適用││││││││收盤價││││││影響開盤價││├──┼────┼────┼──┼─────┼───┼───┼──┼─────┼─────┼───┼─────┼──────┼────┤│16│99.11.09│王蔣馨│買│09:28:33-│25.60-│25.50-│8│155,000│09:28:50-│25.55-│118,000│25.50-25.70│是││││││09:33:12│25.70│25.65│││09:33:31│25.70││上漲4檔││├──┼────┼────┼──┼─────┼───┼───┼──┼─────┼─────┼───┼─────┼──────┼────┤│17│99.11.10│鄭學珊│買│10:03:20-│25.80-│25.80-│26│1,340,000│10:03:28-│25.80-│796,000│25.80-26.35│大部分││││史偉中││10:37:09│26.35│26.30│││10:37:24│26.35││上漲11檔│││││鍾心宜│││││││││││││││張秀梅││││││││││││├──┼────┼────┼──┼─────┼───┼───┼──┼─────┼─────┼───┼─────┼──────┼────┤│18│99.11.10│翁春淑│賣│10:59:39-│26.60-│26.70-│6│550,000│10:59:42-│26.60-│505,000│26.70-26.40│是││││江嘉輝││11:02:37│26.40│26.50│││11:03:28│26.40││下跌6檔││├──┼────┼────┼──┼─────┼───┼───┼──┼─────┼─────┼───┼─────┼──────┼────┤│19│99.11.10│曾天佑│賣│11:13:47-│26.25-│26.30-│6│620,000│11:14:00-│26.25-│498,000│26.30-26.00│是││││張世政││11:19:48│26.00│26.00│││11:20:23│26.00││下跌6檔│││││蕭景田││││││││││││├──┼────┼────┼──┼─────┼───┼───┼──┼─────┼─────┼───┼─────┼──────┼────┤│20│99.11.11│趙秀子│買│09:14:10-│25.65-│25.60-│7│320,000│09:14:29-│25.65-│221,000│25.60-25.80│是││││鄭學珊││09:19:38│25.80│25.75│││09:19:52│25.80││上漲4檔│││││史偉中││││││││││││├──┼────┼────┼──┼─────┼───┼───┼──┼─────┼─────┼───┼─────┼──────┼────┤│21│99.11.17│ 史朱傳妹 │買│13:27:09-│29.75-│29.20│10│578,000│13:30:00│29.80│435,000│29.20-29.80│否││││鍾文宜││13:29:46│30.00│││││││上漲12檔│││││鍾文智││││││││││影響收盤價│││││呂蓮妹│││││││││││││││張秀梅││││││││││││├──┼────┼────┼──┼─────┼───┼───┼──┼─────┼─────┼───┼─────┼──────┼────┤│22│99.11.30│沈蓓蓓│買│10:15:39-│33.70-│33.60-│3│126,000│10:15:49-│33.70-│106,000│33.60-33.80│是││││黃建瑛││10:17:22│33.80│33.75│││10:18:25│33.80││上漲4檔││├──┼────┼────┼──┼─────┼───┼───┼──┼─────┼─────┼───┼─────┼──────┼────┤│23│99.12.01│張秀梅│買│11:49:05-│36.65-│36.60-│25│3,063,000│11:49:05-│36.65-│1,605,000│36.60-37.50│是││││張尚煥││12:19:40│37.50│37.45│││12:19:49│37.50││上漲18檔│││││鍾文智│││漲停價│││││漲停價│││││││陳家儒│││││││││││││││張世政│││││││││││││││黃合││││││││││││├──┼────┼────┼──┼─────┼───┼───┼──┼─────┼─────┼───┼─────┼──────┼────┤│24│99.12.13│趙慶復│賣│08:37:29-│21.15│22.70│61│915,000│09:00:06│21.15│541,000│22.70-21.15│開盤前委││││徐續││08:58:40│跌停價│前一日││││跌停價││下跌31檔│託不適用││││楊仁宏││││收盤價││││││影響開盤價││├──┼────┼────┼──┼─────┼───┼───┼──┼─────┼─────┼───┼─────┼──────┼────┤│25│99.12.14│張福琴│賣│08:50:45-│19.70│21.15│2│700,000│09:00:06│19.70│700,000│21.15-19.70│開盤前委││││史如君││08:52:10│跌停價│前一日││││跌停價││下跌29檔│託不適用││││││││收盤價││││││影響開盤價││├──┼────┼────┼──┼─────┼───┼───┼──┼─────┼─────┼───┼─────┼──────┼────┤│26│99.12.16│翁玲玉│賣│08:36:20-│19.40│20.85│9│1,348,000│10:00:09│19.40│622,000│20.85-19.40│開盤前委││││翁蕭素蘭││08:59:40│跌停價│前一日││││跌停價││下跌29檔│託不適用││││楊佑吉││││收盤價│││││││││││鍾心宜│││││││││││││││陳家儒│││││││││││││││鍾文宜│││││││││││││││黃建瑛│││││││││││││││葉仲清││││││││││││├──┼────┼────┼──┼─────┼───┼───┼──┼─────┼─────┼───┼─────┼──────┼────┤│27│99.12.17│翁玲如│賣│11:08:59│19.70│20.00│1│219,000│11:20:08│19.70│103,000│20.00-19.70│是││││││││││││││下跌6檔││├──┼────┼────┼──┼─────┼───┼───┼──┼─────┼─────┼───┼─────┼──────┼────┤│28│99.12.17│翁玲如│賣│11:55:13│19.45│19.60│1│156,000│12:00:08│19.45│116,000│19.60-19.45│是││││││││││││││下跌3檔││├──┼────┼────┼──┼─────┼───┼───┼──┼─────┼─────┼───┼─────┼──────┼────┤│29│99.12.17│翁玲如│賣│12:27:11-│19.15│19.35│3│980,000│12:40:08│19.15│468,000│19.35-19.15│是││││謝宜芳││12:31:24│跌停價│││││跌停價││下跌4檔│││││江嘉輝││││││││││││├──┼────┼────┼──┼─────┼───┼───┼──┼─────┼─────┼───┼─────┼──────┼────┤│30│99.12.17│葉仲清│買│13:23:59-│21.95│19.15│28│206,000│13:30:00│20.00│206,000│19.15-20.00│否││││陳家儒││13:26:30│漲停價│││││││上漲17檔│││││黃建瑛││││││││││影響收盤價│││││張福琴│││││││││││││││史朱傳妹│││││││││││││││史金生│││││││││││││││吳月華│││││││││││││││張福苓││││││││││││├──┼────┼────┼──┼─────┼───┼───┼──┼─────┼─────┼───┼─────┼──────┼────┤│31│99.12.20│賴怡君│賣│08:54:33-│19.00│20.00│4│1,000,000│09:00:09│19.00│264,000│20.00-19.00│開盤前委││││江嘉輝││08:54:44││前一日││││││下跌20檔│託不適用││││謝宜芳││││收盤價││││││影響開盤價││├──┼────┼────┼──┼─────┼───┼───┼──┼─────┼─────┼───┼─────┼──────┼────┤│32│99.12.20│鍾心宜│買│12:53:38-│19.60│19.00│12│87,000│13:00:08│19.30│87,000│19.00-19.30│否││││鄭鳳珍││12:55:08││││││││上漲6檔│││││鍾文智││││││││││││├──┼────┼────┼──┼─────┼───┼───┼──┼─────┼─────┼───┼─────┼──────┼────┤│33│99.12.20│吳月華│買│1318:03-│19.80│19.30│15│112,000│13:20:08│19.80│112,000│19.30-19.80│否││││史如君││13:19:53││││││││上漲7檔│││││沈蓓蓓│││││││││││││││張福苓││││││││││││├──┼────┼────┼──┼─────┼───┼───┼──┼─────┼─────┼───┼─────┼──────┼────┤│34│99.12.23│楊佑吉│買│10:50:20-│19.40│19.15│23│174,000│11:00:07│19.40│174,000│19.15-19.40│是││││鍾文宜││10:51:17││││││││上漲5檔│││││鍾心宜│││││││││││││││葉仲清│││││││││││││││陳家儒│││││││││││││││黃建瑛││││││││││││├──┼────┼────┼──┼─────┼───┼───┼──┼─────┼─────┼───┼─────┼──────┼────┤│35│99.12.24│黃建瑛│買│08:50:39│21.15│19.80│1│200,000│09:00:16│20.05│200,000│19.80-20.05│開盤前委│││││││漲停價│前一日││││││上漲5檔│託不適用││││││││收盤價││││││影響開盤價││├──┼────┼────┼──┼─────┼───┼───┼──┼─────┼─────┼───┼─────┼──────┼────┤│36│99.12.24│張秀梅│賣│10:16:16-│19.60-│19.85-│4│418,000│10:16:16-│19.60-│327,000│19.85-19.45│是││││││10:17:25│19.45│19.50│││10:17:28│19.45││下跌8檔││├──┼────┼────┼──┼─────┼───┼───┼──┼─────┼─────┼───┼─────┼──────┼────┤│37│99.12.24│張秀梅│賣│10:28:26-│19.50-│19.55-│6│290,000│10:28:27-│19.50-│241,000│19.55-19.25│是││││││10:30:00│19.25│19.30│││10:30:47│19.25││下跌6檔││├──┼────┼────┼──┼─────┼───┼───┼──┼─────┼─────┼───┼─────┼──────┼────┤│38│99.12.24│王蔣馨│買│11:48:20-│19.25-│19.00-│5│190,000│11:48:31-│19.25-│186,000│19.00-19.35│是││││││11:50:46│19.35│19.30│││11:50:48│19.35││上漲7檔││├──┼────┼────┼──┼─────┼───┼───┼──┼─────┼─────┼───┼─────┼──────┼────┤│39│99.12.24│王蔣馨│買│11:53:05-│19.22-│19.00-│4│140,000│11:53:07-│19.20-│140,000│19.00-19.40│是││││鍾文智││11:54:30│19.40│19.35│││11:54:31│19.40││上漲8檔││├──┼────┼────┼──┼─────┼───┼───┼──┼─────┼─────┼───┼─────┼──────┼────┤│40│99.12.27│史如君│賣│09:44:44-│18.15-│18.20-│4│187,000│09:44:48-│18.15-│187,000│18.20-18.00│是││││││09:45:46│18.00│18.05│││09:45:50│18.00││下跌4檔││├──┼────┼────┼──┼─────┼───┼───┼──┼─────┼─────┼───┼─────┼──────┼────┤│41│99.12.27│張福苓│賣│10:44:01-│18.00-│18.05-│4│187,000│10:44:09-│18.00-│160,000│18.05-17.90│是││││││10:45:42│17.90│17.95│││11:45:47│17.90││下跌3檔││└──┴────┴────┴──┴─────┴───┴───┴──┴─────┴─────┴───┴─────┴──────┴────┘註:按證人詹素華101年5月23日調查庭時之証述,以詹素華帳戶在集中交易市場中買賣之行為,包括下單之時間及價格均係由其自行決定,與被告鍾文智無關(調查卷一第275頁),故起訴書附表二中原編號2、3、25中所示以詹素華帳戶影響價格之部分應修正剔除。
附表三:被告以相對成交方式,造成聯環TDR交易活絡表象詳情
表┌──┬────┬─────┬─────┬─────┬───┬───┬─────┬────┐│編號│交易日期│市場成交│買進│賣出│買進占│賣出占│相對成交│相對成交││││(單位)│(單位)│(單位)│市場%│市場%│(單位)│占市場%│├──┼────┼─────┼─────┼─────┼───┼───┼─────┼────┤│1│99.10.26│9,524,000│8,884,000│3,360,000│93.28│35.27│2,996,000│31.45│├──┼────┼─────┼─────┼─────┼───┼───┼─────┼────┤│2│99.10.27│11,489,000│5,572,000│4,447,000│48.49│38.70│2,537,000│22.08│├──┼────┼─────┼─────┼─────┼───┼───┼─────┼────┤│3│99.10.28│5,984,000│3,932,000│3,304,000│65.70│55.21│2,178,000│36.39│├──┼────┼─────┼─────┼─────┼───┼───┼─────┼────┤│4│99.10.29│1,572,000│300,000│863,000│19.08│54.89│70,000│4.45│├──┼────┼─────┼─────┼─────┼───┼───┼─────┼────┤│5│99.11.02│2,322,000│1,011,000│1,202,000│43.54│51.76│708,000│30.49│├──┼────┼─────┼─────┼─────┼───┼───┼─────┼────┤│6│99.11.03│1,346,000│600,000│1,035,000│44.57│76.89│575,000│42.71│├──┼────┼─────┼─────┼─────┼───┼───┼─────┼────┤│7│99.11.04│2,630,000│723,000│1,802,000│27.49│68.51│533,000│20.26│├──┼────┼─────┼─────┼─────┼───┼───┼─────┼────┤│8│99.11.08│3,194,000│2,170,000│2,839,000│67.93│88.88│1,938,000│60.67│├──┼────┼─────┼─────┼─────┼───┼───┼─────┼────┤│9│99.11.09│3,987,000│3,020,000│3,632,000│75.74│91.09│2,840,000│71.23│├──┼────┼─────┼─────┼─────┼───┼───┼─────┼────┤│10│99.11.10│6,289,000│3,300,000│5,210,000│52.47│82.84│2,483,000│39.48│├──┼────┼─────┼─────┼─────┼───┼───┼─────┼────┤│11│99.11.11│8,157,000│4,076,000│6,607,000│49.96│80.99│3,105,000│38.06│├──┼────┼─────┼─────┼─────┼───┼───┼─────┼────┤│12│99.11.12│3,332,400│1,372,000│1,763,000│41.17│52.90│664,000│19.92│├──┼────┼─────┼─────┼─────┼───┼───┼─────┼────┤│13│99.11.15│2,191,080│503,000│1,510,000│22.95│68.91│328,000│14.96│├──┼────┼─────┼─────┼─────┼───┼───┼─────┼────┤│14│99.11.16│3,021,000│952,000│2,300,000│31.51│76.13│733,000│24.26│├──┼────┼─────┼─────┼─────┼───┼───┼─────┼────┤│15│99.11.17│5,677,000│1,882,000│3,439,000│33.15│60.57│801,000│14.10│├──┼────┼─────┼─────┼─────┼───┼───┼─────┼────┤│16│99.11.18│2,712,000│1,116,000│600,000│41.15│22.12│9,000│0.33│├──┼────┼─────┼─────┼─────┼───┼───┼─────┼────┤│17│99.11.19│3,172,000│2,003,000│62,000│63.14│1.95│25,000│0.78│├──┼────┼─────┼─────┼─────┼───┼───┼─────┼────┤│18│99.11.22│1,308,000│929,000│264,000│71.02│20.18│255,000│19.49│├──┼────┼─────┼─────┼─────┼───┼───┼─────┼────┤│19│99.11.23│983,000│200,000│509,000│20.34│51.78│68,000│6.91│├──┼────┼─────┼─────┼─────┼───┼───┼─────┼────┤│20│99.11.24│1,170,000│531,000│89,000│45.38│7.60│50,000│4.27│├──┼────┼─────┼─────┼─────┼───┼───┼─────┼────┤│21│99.11.25│1,119,520│278,000│610,000│24.83│54.48│156,000│13.93│├──┼────┼─────┼─────┼─────┼───┼───┼─────┼────┤│22│99.11.26│2,563,480│862,000│1,790,000│33.62│69.82│576,000│22.46│├──┼────┼─────┼─────┼─────┼───┼───┼─────┼────┤│23│99.11.29│3,799,160│906,000│2,460,000│23.84│64.75│509,000│13.39│├──┼────┼─────┼─────┼─────┼───┼───┼─────┼────┤│24│99.11.30│5,676,000│1,850,000│3,090,000│32.59│54.43│1,107,000│19.50│├──┼────┼─────┼─────┼─────┼───┼───┼─────┼────┤│25│99.12.01│9,483,000│4,552,000│3,149,000│48.00│33.20│841,000│8.86│├──┼────┼─────┼─────┼─────┼───┼───┼─────┼────┤│26│99.12.14│4,568,468│728,000│2,518,000│15.93│55.11│486,000│10.63│├──┼────┼─────┼─────┼─────┼───┼───┼─────┼────┤│27│99.12.16│3,044,000│131,000│2,003,000│4.30│65.80│43,000│1.41│├──┼────┼─────┼─────┼─────┼───┼───┼─────┼────┤│28│99.12.17│2,650,720│341,000│1,400,000│12.86│52.81│20,000│0.75│├──┼────┼─────┼─────┼─────┼───┼───┼─────┼────┤│29│99.12.23│3,600,250│328,000│1,653,000│9.11│45.91│143,000│3.97│├──┼────┼─────┼─────┼─────┼───┼───┼─────┼────┤│30│99.12.24│7,283,180│1,260,000│2,298,000│17.30│31.55│476,000│6.53│└──┴────┴─────┴─────┴─────┴───┴───┴─────┴────┘■附表四「被告犯罪所得計算表」(Excel檔,另附於下列「附
件一」之「非供述證述」後)附件一:「非供述證據」
1.「摩坦利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申登資料查詢、董監事查詢、營業登記項目查詢(臺北地檢署101年度警聲搜字第1005號卷第132至133頁)
2.臺北市調查處101年11月19日北防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所列扣押物、扣押物品清單所列扣押物(臺北地檢署101年度警聲搜字第1927號卷第133至155頁)
3.證交所100年4月14日臺證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聯合環境技術有限公司臺灣存託憑證(代號911610)99年10月22日至99年12月1日期間之交易分析意見書內容群組A、B部分資料(含群組A、B關係對照表、前揭意見書影響股價部分之表格、電話下單錄音譯文、投資人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料表、授權書、委託書)、證交所100年6月20日臺證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聯合環境技術有限公司臺灣存託憑證(代號911610)99年10月22日至99年12月1日期間之交易分析意見書所載群組A、B買賣之相關資料(即A、B群組委託買賣聯環TDR,各筆委託買賣時揭示之最佳五檔數量、價格等相關資料彙整於EXCEL檔案)、證交所101年8月10日臺證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聯合環境技術有限公司臺灣存託憑證(代號000000)99年10月22日至99年12月31日期間交易分析意見書、附件明細表(本件調查卷一第408至435頁、臺北地檢署100年度他字第2966號卷第4至24頁、第28頁,另前揭電子檔案光碟共二片附於光碟片存放袋)
4.⑴元大寶來證券公司101年5月22日元證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
所附聯合環境技術有限公司證券承銷契約、聯環TDR詢價圈購保證金繳款書、配售名單及繳款彙總表(本件調查卷六第11至98頁)⑵被告鍾文智99年10月14日電子郵件、配售名單(本件調查卷一
第68至69頁)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01年3月16日保結他字第
0000000000號函(本件調查卷一第445頁)
5.元大寶來證券公司101年11月16日元證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聯合環境技術有限公司臺灣存託憑證(代號:000000)及明輝環球海事有限公司臺灣存託憑證(代號:000000)之相關發行資料(含寶來證券公司99年10月7日簽呈、聯合環境TDR主辦配售會議記錄、圈購配售名冊、聯合環球TDR主辦接案審查會議記錄─99.04.26、UnitedEnvirotechLtd.TDR主/協辦承銷案件評估表、聯合環球TDR主辦接案審查會議記錄─99.10.
07、UnitedEnvirotechLtd.TDR主/協辦承銷案件評估表)(本件調查卷六第100至127頁)
6.⑴被告鍾文智使用帳戶一覽表(含開戶資料、集中市場委託買賣
證券委託契約書暨店頭市場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授權委託買賣及公開申購有價證券同意書、客戶徵信與額度審核表徵信資料表、交割銀行帳戶等資料,詳如本件偵查卷所附「開戶資料1」、「開戶資料2」等卷所示)⑵交易聯環TDR證券帳戶名單(本件調查卷一第91頁、本件調查
卷六第2至3頁)
7.被告鍾文智與證人施雯錦之MSN對話紀錄(資料來源:古茂新隨身硬碟檔案⑴,檔案路徑及名稱:F:/ 施姐 帳務/msn/ptZ0000000000000.xml)、被告鍾文智與證人古茂新之MSN對話紀錄(資料來源:古茂新隨身硬碟檔案⑵,檔案路徑及名稱:
F:/msn/RECORD/ptZ0000000000000.xml)(本件調查卷六第
134至155頁、第157至176頁)
8.⑴證交所100年7月19日臺證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日
盛證券員林分公司、日盛證券南京分公司、宏遠證券 台中 分公司、宏遠證券新竹分公司、第一金證券員林分公司、統一綜合證券三多分公司元富證券彰化分公司凱基證券和平分公司大華證券公司永豐金證券員林分公司、永豐金證券忠孝分公司、永豐金證券天母分公司)投資人買賣聯合環境有價證券交易資料表、證券帳戶開戶信用額度、股票交易明細等資料(本件調查卷二第1至393頁)⑵第一金證券分戶帳歷史查詢報表、元富證券分戶歷史帳、永豐
金證券委託書(本件調查卷一第336頁、卷二第380頁反面至
381頁、第402至413頁、第420至429頁、第438至444頁、第451頁、第457頁、第464頁、第471頁、第480至482頁、第490至491頁、第498至499頁)⑶宏遠證券101年2月10日宏字第0000000號函及所附呂蓮妹於
宏遠證券新竹分公司之證券帳戶開戶資料及自99年10月1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表、宏遠證券、寶來證券、日盛證券委託下單語譯表(本件調查卷二第501至523頁、臺北地檢署100年度他字第2966號卷第9至16頁)⑷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1年6月21日日證字第00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翁秋寶於日盛證券員林分公司之證券帳戶開戶資料及自99年10月1日至100年3月31日股票交易明細表(本件調查卷二第525至531之1頁)⑸元大寶來證券七賢分公司101年8月31日元證高雄七賢字第00
00000000號函及所附刁高宗於元大寶來證券七賢分公司之證券帳戶開戶資料及自99年10月1日起至100年3月1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表(本件調查卷二第557至564頁)⑹元大寶來證券北員林分公司101年8月29日元證北員林字第00
00000000號函及所附楊淑惠、翁秋寶、翁玲如、翁玲玉、黃亭榕、翁蕭素蘭、賴怡君、張維翰、詹前峰等9人於元大寶來證券北員林分公司之證券帳戶開戶資料及自99年10月1日起至10
0年3月1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表(本件調查卷二第606至
667頁)⑺元大寶來證券鳳中分公司101年9月3日元證鳳中字第000000
0000號函及所附楊仁宏於元大寶來證券鳳中分公司之證券帳戶開戶資料及自99年10月1日起至100年3月1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表(本件調查卷二第669至675頁)
9.臺北市調查處100年10月3日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資金關係圖、銀行帳戶明細、臺北市調查處101年1月11日北防字第00000000000號函(臺北地檢署100年度他字第2966號卷第31至37頁、第40至41頁)
10.⑴第一銀行北台中分行100年5月9日一北台中字第00093號函
及所附張秀梅、張世政等2人於第一銀行開戶資料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100年4月30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表(本件調查卷四第3至25頁)⑵第一銀行竹東分行100年5月9日一竹東字第00062號函及所
附呂蓮妹於第一銀行開戶資料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100年1月6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表(本件調查卷四第27至34頁)⑶第一銀行員林分行100年5月23日一員林字第00170號函及所
附所附古茂新、張世政、呂蓮妹等3人於第一銀行開戶資料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100年3月31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表、第一銀行員林分行100年6月15日一員林字第00174號函及所附黃亭榕於第一銀行開戶資料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表、第一銀行員林分行100年6月27日一員林字第00219號函及所附張秀梅、張世政、古茂新、張尚煥等4人銀行帳戶交易傳票、第一銀行員林分行100年8月12日一員林字第00260號函及所附古茂新帳戶交易傳票及99年11月15日匯至兆豐金員林分行葉仲清00000000000號帳戶之借、貸雙方交易傳票、第一銀行員林分行101年6月15日一員林字第00174號函及所附黃亭榕帳戶交易傳票(本件調查卷四第36至106頁、第157至162頁、卷五第136至171頁、第173至177頁、第179至236頁)⑷台中商業銀行員林分行100年5月5日 中員林 字第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蕭景田於台中銀行開戶資料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
100年4月26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表、台中商業銀行員林分行
101年5月18日(起訴書誤載為100年5月18日)中員林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翁玲玉、翁玲如等2人於台中銀行開戶資料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表(本件調查卷四第164至180頁、第182至202頁)⑸台中商業銀行北員林分行100年5月9日中北員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翁春淑於台中銀行開戶資料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100年4月28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表、台中商業銀行北員林分行100年5月20日中北員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蕭景田於台中銀行開戶資料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100年5月17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表、台中商業銀行北員林分行100年7月22日中北員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蕭景田帳戶交易傳票、台中商業銀行北員林分行101年6月14日中北員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楊淑惠於台中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及自99年1月
1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表(本件調查卷四第204至221頁、第223至288頁、第405至418頁、卷五第
128至134頁)⑹國泰世華銀行彰化分行100年4月29日(100)國世銀彰化字
第0075號函及所附張秀梅於國泰世華銀行開戶資料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100年4月27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表(本件調查卷四第420至431頁)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員林分行100年5月3日(100) 兆銀 員聯
字第0146號函及所附呂蓮妹、施桂森、黃合、張邱春、洪明俐等5人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10
0年4月28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員林分行100年5月18日(100)兆銀員聯字第0169號函及所附呂蓮妹、施桂森、黃合、張邱春、洪明俐等5人帳戶交易傳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員林分行100年6月27日(100)兆銀員聯字第0198號函及所附古茂新、施雯錦、 許闠元 、葉仲清等4人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100年6月22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員林分行100年
8月16日(100)兆銀員聯字第0224號函及所附張世政、張邱春、古茂新、施雯錦、葉仲清等5人帳戶交易傳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員林分行101年6月15日(101)兆銀員聯字第0075號函及所附張維翰、張世政等2人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101年6月12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員林分行101年6月15日(101)兆銀員聯字第0075號函及所附張維翰、張世政、葉仲清等3人帳戶交易傳票(本件調查卷四第433至464頁、第466至513頁、第
515至531頁、卷五第3至67頁、第69至113頁、第115至12
6之1頁)
11.⑴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0年10月4日臺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函
及所附鍾文宜、陳家儒、黃建瑛、葉仲清、鄭敬安、鍾心宜等
6人於台新銀行開戶資料及99年4月1日起至100年3月31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本件調查卷五第239至277頁)⑵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北分行100年6月24日東北存字第00000000
00號函及所附 鍾啟俊 於土地銀行開戶資料及99年1月1日起至
100年6月24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表、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北分行100年11月7日東北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鍾文智於土地銀行開戶資料及99年1月1日起至100年3月31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表、臺灣土地銀行東臺北分行101年6月13日東北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鍾啟俊、鍾文智等2人帳戶交易傳票(本件調查卷五第279至290頁、第292至314頁、第39
0至435頁)⑶國泰世華銀行古亭分行100年10月14日國世古亭字第00000000
00號函及所附楊佑吉於國泰世華銀行開戶資料及99年4月1日起至100年3月31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表(本件調查卷五第31
6至326頁)⑷日盛銀行作業處101年6月15日日銀字第1012E00000000號函
及所附楊仁宏於日盛銀行開戶資料及99年1月1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表(本件調查卷五第328至352頁)⑸臺灣銀行屏東分行101年6月12日屏東營字第00000000000號
函及所附鄭鳳珍於臺灣銀行開戶資料及99年1月1日起至101年6月12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表、臺灣土地銀行(起訴書誤載為臺灣銀行)屏東分行101年6月19日屏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鍾啟俊帳戶於99年12月24日聯行轉帳支出923萬3500元之交易傳票、臺灣土地銀行(起訴書誤載為臺灣銀行)屏東分行101年7月5日屏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鍾文智帳戶於99年12月24日聯行轉帳支出477萬2670元之交易傳票、鍾啟俊帳戶於99年12月24日聯行轉帳支出923萬3500元之借貸交易傳票(本件調查卷五第354至360頁、第437至438頁、第
440至442頁)⑹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綜合作業中心101年6月12日作心詢字第
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趙慶復於永豐銀行開戶資料及99年1月
1日起至101年6月11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表(本件調查卷五第362至382、460至461頁)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1年7月16日(101)遠銀詢字第000092
7號函及所附鍾文智於遠東銀行開戶資料及99年1月1日起至
101年5月31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表(本件調查卷五第384至
387頁)⑻國泰世華銀行永春分行100年11月2日(100)國世銀(永春
)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楊佑吉帳戶於99年10月28日、99年11月9日辦理匯款之借貸雙方交易傳票(本件調查卷五第44
4至447頁)⑼國泰世華銀行樹林分行100年11月7日國世樹林字第00000000
00號函及所附楊佑吉帳戶轉出交易傳票(本件調查卷五第449至458頁)⑽鍾啟俊土地銀行東臺北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即扣
押物編號D-6-5、D-6-20)、鍾文宜、鍾心宜、葉仲清大額提款登記資料(臺北地檢署101警聲搜第1927號卷第35頁、第38頁、第61頁)
12.⑴日盛銀行100年5月3日日銀字第1002E00000000號函及所附
沈蓓蓓、吳月華、史偉中、鄭學珊、史如君、阮張福台、張福琴、張福苓、史朱傳妹、沈蕙蕙等10人於日盛銀行開戶資料及自99年10月1日起至100年4月26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表、日盛銀行100年6月27日日銀字第1002E00000000號函及所附趙秀子、史金生、 陳貞芬 等3人於日盛銀行開戶資料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100年6月22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表、日盛銀行10
1年5月7日日銀字第1012E00000000號函及所附趙秀子、張福琴、李鑫如等3人於日盛銀行開戶資料及自99年5月1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表(本件調查卷三第3至
141頁、第143至199頁、第201至233頁)⑵史金生、沈蓓蓓、史偉中、吳月華、張福苓、張福琴、史如君
、趙秀子、鄭學珊、阮張福台、李鑫如、陳貞芬等12人帳戶交易傳票(本件調查卷三第235至324頁)
13.證人施雯錦製作之聯環TDR盈虧記帳資料(資料來源:古茂
新隨身硬碟檔案⑴,檔案路徑及名稱:F:/施姐帳務/總帳112.xls)(本件調查卷六第5頁)
14.證交所102年1月31日臺證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鍾
文宜等57名(71個證券帳戶)於99年10月22日至99年12月31日期間,買賣聯合環境技術有限公司臺灣存託憑證(代號911610)扣除證券交易稅及證券交易手續費等交易成本後,買賣價差金額試算(本件調查卷一第437至443頁,另相關光碟一片附於光碟片存放袋)
15.被告鍾文智99年10月15日電子郵件所附「聯合環境繳款通知
書」(本件調查卷一第147頁)
16.寶來證券公司配售繳款通知書暨獨立第三人聲明書(本件調
查卷一第148至156頁反面)
17.證券交易市場賣出與買進聯環公司TDR數量與金額表(本件
調查卷一第299至301頁)
18.99年6月2日新加坡參訪照片(臺北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
11569號卷第171頁)
19.列印自證交所101年8月10日臺證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
附交易分析書附件八(電子檔)之「參數輸入資料」、「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含委託五檔價量揭示)」、「配發名單」(原審卷一第44至48頁)
20.列印自證交所102年1月31日臺證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
附光碟資料之「鍾文宜等71個證券帳戶於99年10月22日至99年12月31日期間買賣聯合環境技術有限公司臺灣存託憑證扣除證券交易稅及證券交易手續費買賣價差金額試算」(原審卷一第65至71頁)
21.列印自證交所102年1月31日臺證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
附光碟資料之附件─「00-000-000」(原審卷一第249頁)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