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75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蔣靜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榮彬 (即 謝豐如 之繼承人)、 謝宗佑 (即謝豐如之繼承人)、 謝宗宏 (即謝豐如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