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08號原告 鄭正義 訴訟代理人 朱家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素惠鄭明傳鄭羽真 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查報如訴之聲明第一項所示之不動產(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房地)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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