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0九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二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0三四號),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九二法矯字第九二000四二三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二十八日,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邱志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彭淑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