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4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鄒侑芯 (原名: 賴鄒瑞珍
賴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鄒侑芯(原名:賴鄒瑞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捌佰參拾元,及如聲請狀附表序號一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鄒侑芯(原名:賴鄒瑞珍)、賴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肆佰肆拾壹元,及如聲請狀附表序號二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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