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694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曾新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 陸佰 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曾新榮於民國108年10月4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債權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47292元整。(二)依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二點四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356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9年12月5日起以本金47292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詎債務人自民國109年12月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本契約
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69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47292│曾新榮│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元││2月5日起││二十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2.4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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