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8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803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理人 吳成法 債務人嘉誠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語蓁 即 陳霈紳 即 陳婉玲 即陳玉華人債務人歐宴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柒萬柒仟壹佰元,及其中:
⑴新臺幣伍拾萬伍仟伍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起;⑵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一日起;⑶新臺幣貳佰零貳萬壹仟伍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⑴百分之三點二二計算之利息,⑵百分之五點三二計算之利息,⑶百分之三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⑴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二日起;⑵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⑶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