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74號原告 周明華 上列原告對被告 徐緯廉 等起訴求為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徐緯廉之實際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原告對被告徐緯廉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中當事人部分,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以上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查,本件原告對被告徐緯廉、 陳思穎 2人起訴求為清償借款,未據記載他造住所,又原告以起訴狀請求按照地檢署資料辦理送達結果,經本院指定第1次民國111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僅被告陳思穎到場,至於被告徐緯廉住所地經付郵送達後有退件情形,是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之必要(備註:請務必盡量一併提供被告徐緯廉其他詳細資訊,例如使用電話門號、車牌號碼等等,暨辦理閱卷),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書記官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