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5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剛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剛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3月確定。於民國110年9月20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11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出獄,有該部矯正署111年11月28日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准 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顏偲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書記官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