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6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686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陸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六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8年1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180,000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1個月為1期,按36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1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3.61%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58,641元自99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61%計算之利息,暨自99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158,641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鶴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