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15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15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151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參萬柒仟壹佰捌拾貳元㈡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伍佰肆拾壹元,及其中㈠新台幣貳萬零貳佰柒拾柒元㈡新台幣玖萬陸仟貳佰貳拾壹,均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年息㈠百分之二十㈡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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