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6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世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6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世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世璋(下稱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附表(按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16之最後事實審法院誤為「最高法院」,應為「臺灣高院」,已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所示時間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至22所示之罪,犯罪時間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民國108年3月12日)之前,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而附表編號8、13、21、22之罪為不得 易科 罰金之罪,其餘編號之罪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為本件聲請,有受刑人簽名之聲請定應執行刑切結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頁),檢察官基此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及7所示之罪均係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編號13之罪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犯罪時間相隔非久遠,其犯罪手段、情節相類似,均屬與毒品相關之犯罪;另編號1、2、4、5、9至11、14至20之罪均為竊盜罪,編號6、8、12、21及22所示之罪均為加重竊盜罪,雖手段不同且侵害不同之被害人法益,然其犯罪性質、情節相類似,犯罪時間均屬密接集中,係屬某一段期間連續犯竊盜案之情形;竊盜案部分則與毒品相關犯罪之犯罪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均不同,亦無關連性等情,據以考量本件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9月以上,各刑合併計算之刑期即8年8月以下),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編號5、6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9至11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15至20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21、22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加計編號1至4、7、8、12至14所示之各罪之宣告刑分別為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以上合計刑期7年11月)、比例原則、罪責相當原則等應遵守之內部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陳俞婷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1月15日108年1月1日107年11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8年度速偵字第245號臺北地檢108年度速偵字第88號臺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523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404號108年度簡字第254號108年度簡字第410號判決日期108年2月22日108年1月23日108年2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404號108年度簡字第254號108年度簡字第410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3月12日108年4月3日108年3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429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818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780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12月4日107年12月27日108年1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7年度速偵字第4211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527、4684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527、468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207號108年度審簡字第946號108年度審簡字第946號判決日期108年1月29日108年5月30日108年5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8年度簡上字第423號108年度審簡字第946號108年度審簡字第946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5月13日108年6月25日108年6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620號1.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050號2.編號5、6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攜帶兇器竊盜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12月29日108年1月1日107年11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79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616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8382、8783、916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931號108年度審易字第581號108年度審簡字第499號判決日期108年6月4日108年6月14日108年8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931號108年度審易字第581號108年度審簡字第499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8月5日108年9月11日108年9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是備註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717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231號1.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152號2.編號9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攜帶兇器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12月21日107年12月24日107年11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8382、8783、9163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8382、8783、9163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499號108年度審簡字第499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664號判決日期108年8月15日108年8月15日108年9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499號108年度審簡字第499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664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9月16日108年9月16日108年9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1.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152號2.編號9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768號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1月9日108年1月21日107年9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463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680號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6358號、108年度偵字第2756、3126、3619、3820、5017、5350號、108年度偵緝字第27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825號108年度審簡字第997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960號判決日期108年11月14日108年11月15日108年12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825號108年度審簡字第997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960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2月21日108年12月16日108年12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59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283號1.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84號2.編號15至20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12月20日107年12月27日107年12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6358號、108年度偵字第2756、3126、3619、3820、5017、5350號、108年度偵緝字第27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960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960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960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11日108年12月11日108年12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960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960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960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2月11日108年12月11日108年12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1.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84號2.編號15至20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8年1月20日108年1月9日107年12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6358號、108年度偵字第2756、3126、3619、3820、5017、5350號、108年度偵緝字第27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960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960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960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11日108年12月11日108年12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960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960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960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2月11日108年12月11日108年12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1.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84號2.編號15至20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1.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85號2.編號21至2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22罪名竊盜(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6358號、108年度偵字第2756、3126、3619、3820、5017、5350號、108年度偵緝字第27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960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960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2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1.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85號2.編號21至2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