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48號原告 陳秋進 被告 蔡伯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伯祥間請求返還票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4萬元(計算式:面額88萬元×3張=26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7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書記官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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