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69號原告萬向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若楓 原告富得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幸樺 原告元達喜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志勇 原告矽泰光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閔中強 原告正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啟娟 原告祥弘通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碧純 原告閎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育生 原告金能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賜能 原告勇信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士民 原告建奕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澄煌 原告 詠將 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如香 原告國綱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州 原告科有自動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筆 原告 鄭堃瑋 上原告與被告兆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書記官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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