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2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2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2243號債權人 賴鴻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謝佳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07年4
月27日」?㈢確認請求標的金額150萬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㈣確認請求原因事實本票金額150萬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㈤提出債務人謝佳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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