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69號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70號

原告 曾瓊誼

黃如苹

被告 詹宸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86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

法官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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