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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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5號原告 陳益村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余永椿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參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肆佰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玖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書記官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