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0號原告 苗仁愷 被告 洪鵬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書記官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