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1951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ALWAYSRICH(HK)LIMITED、HARVESTSPOTLIMITED、TCLCOMPANYLTD.、 吳建男吳慶喜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ALWAYSRICH(HK)LIMITED、HARVESTSPOTLIMITE
D、TCLCOMPANYLTD.在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明及吳慶喜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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