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65號原告 馬子倫 被告 馬明靖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為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之高雄市○○區○○段○○○○號土地(面積5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4,000元)及其上同段756建號建物(課稅現值為59,900元),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之權利範圍2分之
1核定為1,568,950元(計算式:57×54,000元×1/2+59,900元×1/2=1,568,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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